新聞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17 釋義

2020-12-14 13:22瀏覽數:41 


 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19951030日經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並於199641日起施行的。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計劃,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執法檢查組,於20035月至6月,赴天津、重慶、遼寧、福建和上海等五省市,對該法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2003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提交了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報告肯定了貫徹實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取得的成效,認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實施八年來,各級政府貫徹實施這部法律是重視的、積極的。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穩中有升,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逐步提高,危險廢物處理處置也有所加強,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2001年,全國工業固體廢物年綜合利用量4.73億噸,綜合利用率由199543%提高到52.1%。全國共有垃圾處理場(廠)741座,垃圾年處理量7835萬噸,處理率由199532.7%提高到58.2%1998年以來,全國環保資金投人有了大幅度提高,僅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面就投資131億元,其中利用國債資金53億元,建設了147座垃圾處理場,增加年處理能力1970餘萬噸。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廠92座,日處置能力3416噸。同時,報告又指出:各地貫徹執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雖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不能估計過高。要清醒地看到,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總體上還處於起步階段,發展很不平衡,形勢依然嚴峻,任重道遠,不容樂觀。由於歷史欠帳較多,基礎設施薄弱,固體廢物污染仍然十分嚴重,治理任務十分艱鉅。全國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從1996年的6.59億噸增加到2001年的8.88億噸,年增長7%;其排放量由1690萬噸增加到2890萬噸,年增長14%。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也在不斷增長,垃圾清運量已由1996年的1.08億噸增加到20011.35億噸,年增長4%,雖然目前垃圾集中處理率達到58.2,但無害化處理率僅爲20%左右。危險廢物累計貯存量達到2000萬噸。存在的突出間題主要有:一是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和處置問題突出。二是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能力不足、標準不高,處理方式單一。三是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低下。四是三峽庫區污染防治規劃亟待進一步落實。五是電子廢物污染問題逐步顯現。六是農村固體廢物污染問題日益嚴重。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中提出的這部法律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和問題,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於2003年開始着手這部法律的修改工作,並於200410月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說明,經過常委會第十二次、第十三次(200412月)兩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於20041229日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60票造成,3票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一號公佈,自200541日起施行。

  新修訂後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共691條(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共77條)。這次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改的內容主要有:1.確立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並明確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第五條)。2.增加國家促進循環經濟,鼓勵購買、使用可再生產品和可重複利用產品的內容(第三條、第七條)。3.針對一些產品存在過度包裝的問題,明確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第十八條)。4.增加對農業和農村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5.完善了固體廢物的進口分類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6.明確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在發生變更、終止時的污染防治責任(第三十五條)。7.加強和完善了管理危險廢物的措施(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8.完善了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對一些違法行爲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將嚴重污染環境的限期治理決定權賦予環保部門,增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法律援助、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方面的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法律總則一章的內容,通常是對一部法律的立法宗旨、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管理體制等重要問題作出規定,對其他章節的規定具有概括和指導的作用。本法總則共計10條,對本法的立法宗旨,適用範圍,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並在相關規劃中統籌考慮固體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國家鼓勵、支持有關的科研、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給予獎勵,鼓勵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複利用產品,以及有關監督管理體制等作出了規定。

  第一條爲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一、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從對環境危害的程度上,固體廢物又分爲一般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一般固體廢物對健康和環境的負面影響相對小一些,但需要妥善處置。危險廢物是指具有急性毒性、毒性、腐蝕性、感染性、易燃易爆性的廢物,對健康和環境的威脅極大,是管理和防治的重點。爲了便於管理,通常按來源將其分爲礦業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城市垃圾、農業廢棄物和放射性固體廢物五類。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活動必然產生固體廢物,但固體廢物的產生並不必然導致固體廢物污染。所謂固體廢物污染是指因對固體廢物的處置不當而使其進人環境,從而導致危害人體健康或財產安全,以及破壞自然生態系統造成環境惡化的現象。應當承認現代人類在生產和生活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已經遠遠超過自然環境的容量,固體廢物的環境影響可謂無處不在。現代化的生產和生活同樣使固體廢物的種類和組成日益複雜,不少廢物中含有毒有害物質,處理、處置難度、成本增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具有多方面的危害性,主要包括:侵佔耕地,污染土壤;污染水體、大氣;破壞生態,導致野生動物死亡;影響環境衛生,威脅人類健康。因此,人類活動的不當是造成環境污染的主要因素。爲了環境保護的需要人類必須約束自己的行爲,法律作爲有國家強制力保障的必須遵守的行爲規範,理所當然地承擔起這一任務。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規範因人類的生產、生活活動不當可能導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爲,預防和治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二、保障人體健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最終後果都會危害人類健康。固體廢物不僅是病菌、寄生蟲的載體和繁殖地,而且在很長的時間裏還會不斷髮生物理、化學和生物化學反應,不斷產生有毒有害物質,並通過水和大氣污染環境,危害人類。因此,固體廢物污染是構成公共衛生惡化的重要原因之一。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向環境中排入的固體廢物與日俱增。據估計,我國每年產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約15億噸,這一數據還在以每年4%以上的速度增加。這些城市垃圾絕大部分仍然採用直接傾倒和簡易填埋方式處置,無害化處理水平極低。截止到2001年,城市歷年的垃圾堆存量高達66億噸,侵佔35億多平方米的土地,已有2/3的大中城市被垃圾包圍,有1/4的城市不得不把解決垃圾危機的途徑延伸到鄉村。本法對直接危害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固體廢物,尤其對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列專章作了特別規定。此外,20036月國務院頒佈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對醫療廢物這種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危險廢物加強安全管理,防止疾病傳播。20045月國務院還頒佈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作了規定。因此,制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的一個重要目的是保障人體健康。

  三、維護生態安全。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保護和建設好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必須始終堅持的一項基本方針。固體廢物污染對人類自身及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造成危害,導致生態環境惡化。在一些生態比較脆弱的地區,固體廢物處置不當會直接導致生態破壞、生物死亡。固體廢物引起土壤結構、成分改變而產生的生態影響根本無法估計。只有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工作,才能保護和改善生存、生活條件,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

  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可持續發展,就是要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實現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堅持走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保證一代一代地永續發展。良好的生態環境是社會生產力持續發展和人們生存質量不斷提高的重要基礎。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生態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爲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制約因素。我國已開始徹底改變以犧牲環境、破壞資源爲代價的粗放型增長方式,不能以犧牲環境、破壞資源爲代價去換取一時的經濟增長,不能以眼前發展損害長遠利益,不能用局部發展損害全局利益。固體廢物污染不僅對人類自身及其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造成危害,而且對經濟發展也產生很大的制約。例如,固體廢物的直接污染及其帶來的二次污染,對農業、林業、畜牧業帶來很大損失。本法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國家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上述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原則都體現了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立法目的。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釋義】本條是對本法適用範圍的規定。

  法律的適用範圍,也稱法律的效力範圍,包括法律的時間效力,即法律從什麼時候開始發生效力和什麼時候失效;法律的空間效力,即法律適用的地域範圍;法律對人、事的效力,即法律對什麼人、行爲適用。關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時間效力問題,本法第九十一條已作規定。本條第一款則對本法適用的地域範圍和對人、事的適用範圍作出了規定,主要包含兩層意思:

1.本法適用的地域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即陸域範圍。它包括在我國主權所及的全部領域內。一般講,法律的地域效力範圍的普遍原則,適用於制定它的機關所管轄的全部領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作爲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佈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在我國境內。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只有列入這兩個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才能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沒有被列入這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之中。因此,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不適用我國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2.本法適用的主體範圍,包括在我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單位包括我國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外資企業以及其他組織。

3.法律的適用範圍,還包括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和行爲規範。由於固體廢物具有數量大、種類多、範圍廣、來源寬,同時還具有可利用的特點,決定了本法調整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預防和治理行爲規範的多樣性和綜合性。首先,受本法調整的固體廢物覆蓋各領域、各方面,既包括工業、農業、交通等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也包括城市、農村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還包括與固體廢物具有相同特性和污染防治要求,可以與固體廢物共同控制而又未被納入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調整範圍內的高濃度液態廢物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廢物。其次,受本法調整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行爲規範,不只是治理已產生的污染,還特別注重污染的預防;不只是單純的對固體廢物進行處置,更着眼於不產生、少產生固體廢物或對已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最後,受本法調整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行爲規範,包括固體廢物從其產生、排放、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到處置的全部過程及其各個環節。當然,本法不是專門的資源利用法,本法對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只是從污染防治的角度提出的,並未對此作具體規定。有關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問題由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4.考慮到海洋環境保護法(1982年制定,1999年修改)、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制定)分別對防止傾倒廢棄物污染海洋環境的損害、放射性污染防治作了規定。因此,有關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問題,分別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而不適用本法。同時本法第八十九條: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也就是說,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水污染防治法,不適用本法;液態廢物如廢油、廢酸等的污染防治,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採取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原則及鼓勵措施的規定。

  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這是國外、國內經驗的總結,是本法的核心內容,貫穿本法的全部內容,既是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基本原則,又是本法的綜合管理措施和要求實現的目標。這次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修改,在補充完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原則的基礎上,將這一基本原則上升到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高度。循環經濟是以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爲原則的全過程的經濟運行模式,以低消耗、高利用、低排放、再利用爲特徵,實現增產、減污、節能、增效的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雙贏

  實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目標,必須在管理、機制、政策、科技四個方面來制定、完善配套措施,爲防治固體廢物污染提供強有力的支撐。首先是各級政府要強化公共管理職能,加強社會管理,對城市生活垃圾,政府要管,社區要管,相關的單位要管。其次是要建立長效機制。政府、社區要建立一套管理、服務機制,引導居民進行垃圾分類回收;對垃圾清運、處置過程要實行監督,保證已經分類的垃圾能夠得到回收利用。固體廢物處理處置還要逐步建立多元化投資、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的機制,逐步建立政府監管、企業運營、公衆參與、社區支持的新模式,將政府的支持、服務、監督與市場機制結合起來。第三是要有政策支持。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吸引民間資本向環保領域投資,推動固體廢物三化的實現。在財政稅收方面,都要求政府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辦法和措施。第四是要依靠科技進步。固體廢物三化目標的實現,歸根結底要有賴於科技進步。科技部門要把固體廢物三化項目列人科技攻關計劃,加大人力、財力的投人,組織力量進行攻關。要積極推廣環保實用技術,同時根據需要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加快企業的技術改造,以科技進步推動清潔生產,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增強防治污染的能力,促進循環經濟發展。下面僅就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原則,作一簡要介紹:

  首先是實行減量化。固體廢物減量化,是指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本法在生產、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均體現了垃圾減量化要求。如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倡導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城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改進燃料結構,發展清潔能源,組織淨菜進城。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今後應着重鼓勵公衆改變不合理的消費方式,儘量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延長消費品的使用壽命。對生產企業來講,應逐步消除對產品的過度包裝,同時必須承擔回收一定比例的包裝物的責任。工業固體廢物的減量要從企業開展清潔生產、降低消耗、提高資源利用率抓起,從深層次講,要加大結構調整的力度,包括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產品結構和原料燃料結構,關閉那些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企業。實行固體廢物減量化原則,不僅可以減輕污染的危害,也可以提高資源的利用率。

  其次是推進資源化。固體廢物資源化,是指通過回收、加工、循環利用、交換等方式,對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使之轉化爲可利用的二次原料或再生資源。實際上,多數固體廢物也是資源,可以利用。搞好廢物分類回收和綜合利用,就可變廢爲寶,化害爲利,按照循環經濟理念,把固體廢物回收利用作爲一個產業來發展。必須在垃圾收集、運輸、貯存、處置等各個環節採取措施,使源頭分類與後續利用相互銜接,形成一個完整的回收利用網絡。對於一些特殊消費品的回收,要因物因地制宜,採取不同的手段和措施。對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的拆解、利用、處置,國家和地方已陸續制定具體辦法。工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是資源化的重要環節。建立起原料和能源循環利用系統,使各種資源能夠最大限度地得到利用。本法作爲污染防治法只對有關廢物利用作了原則規定。

  第三是力保無害化。固體廢物無害化,是指對固體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中雖有些可以綜合利用,但最終也有相當部分廢物需要進行處置,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固體廢物處置不當,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例如,填埋固體廢物特別是危害廢物,不符合安全填埋標準和要求,其產生的滲濾液就會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地表水水源;焚燒處置固體廢物如不符合焚燒標準和要求,會造成大氣污染。有些固體廢物在利用前,也需要先進行無害化處置,否則將會造成污染環境。例如,生活垃圾中的糞便如不經無害化處置就用於蔬菜施肥,會滋生蔬菜的寄生蟲卵及大腸桿菌。因此,應當逐步提高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在廢物處置過程中,必須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防止發生二次污染。特別是對危險廢物及其醫療廢物必須進行集中處置,確保無害化要求,確保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

  二、明確國家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是實施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具體政策、措施,體現在有關法規、規章中,主要有:《排污費徵收管理條例》(20031月國務院頒佈)、《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4年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公佈)、《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2003年國家環保總局、發改委、建設部、科技部、商務部公佈)、《限制進口類可用做原料的廢物目錄(第一批、第二批)》(2001年經貿部公佈,2003年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環保總局公佈)、《關於調整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國家環保總局、經貿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公佈)、《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2000年建設部、國家環保局、科技部公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1993年建設部公佈)。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既是節約資源,綜合利用的需要,也是環保的需要,具有雙重意義。因此本法規定,國家要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從經濟上、技術上鼓勵固體廢物的充分回收、利用,引導企業選擇廢物產生量少、危害性小、便於回收利用和安全處置的原料和產品設計方案,鼓勵企業對廢物進行綜合利用。這些政策、措施主要應是對固體廢物回收、綜合利用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鼓勵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複利用產品,提高廢物處置費用,對有關科技項目給予補助,實施示範項目、綠色標誌和綠色採購等。

  三、國家鼓勵、支持採取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集中處置,是指在一定的區域內建立若幹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對該區域內的固體廢物進行集中處置。集中處置是相對分散處置而言的,對固體廢物實行集中處置,有利於環境保護。

  我國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落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能力不足、標準不高,處理方式單一。一是處置能力明顯不足。從過去情況看,全國城市生活垃圾每十年翻一番,給城市環境保護帶來了巨大壓力。一些城市當年產生的垃圾未能全部處置,長期遺留的垃圾仍大量堆積,老帳未還,又添新債,垃圾圍城現象遠未得到解決。二是許多城市的處置設施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存在二次污染和安全隱患。據建設部最近對22個省區235個城市共324座垃圾處置設施進行的調查,其中垃圾填埋場佔90%,從防滲措施、沼氣導排和滲瀝液處理三方面考覈,約60%的設施達不到無害化處置的要求;調查的11座垃圾焚燒設施,雖有90%配置了煙氣處理裝置,但絕大部分沒有對二噁英等有害氣體進行監測。三是處理方式單一,全國90%城市生活垃圾採用的只是衛生填埋方式,佔用了大片土地,而垃圾源頭減量、回收利用的綜合處理方式,則沒有得到足夠重視。四是收費機制不健全,渠道不暢,阻礙了垃圾處理市場化、產業化進程。城市生活垃圾急劇增加,處理方式又都採用衛生填埋,年復一年,我國土地資源將不堪重負。與此同時,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低下。全國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在900萬噸左右,綜合利用和處置量僅爲600萬噸,每年約有300萬噸被貯存起來,全國累計貯存量已達2000萬噸。一些大型企業不願意投資自行處理危險廢物,中小型企業又沒有能力進行處理。目前,全國只有14個城市建了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但因種種原因尚未得到充分利用。危險廢物緊急事故快速反應能力長期處於較低水平。這次非典疫情,暴露了醫療廢物處理存在着薄弱環節。就全國來說,每年醫療廢物產生量約65萬噸,但集中處置率僅爲10%。一些大城市醫療廢物還處在分散處置狀態,未能集中有效處置,而鄉鎮和廣大農村、邊遠地區的醫療廢物處置更爲薄弱。

  長期以來,我國生活垃圾處理資金全部依靠城市財政,工業固體廢物立足於產生單位自行處置。這種計劃經濟形成的模式不利於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固體廢物處置,使得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建設緩慢。爲了打破固體固體廢物處理資金瓶頸,開闢多元化投資渠道,引人市場競爭機制,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的發展,2002年,國家發改委會同財政部、建設部和國家環保總局發出了《關於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通知將生活垃圾處理費定義爲成本回收型的服務性收費,要求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繳納。費率由城市政府環衛部門制定,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並報省級價格、建設部門備案。通知發出後,已有28個省(區市)制定了相應的規定或者轉發了四部委的文件,118個城市開展了垃圾費的徵收工作。目前在一些城市正在探索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體系,就是要構築政府統一規劃和預算、環保部門監督、環衛部門管理、專業公司提供社會化服務的管理模式。首先是要實現政企分離,將垃圾清運、處置單位從政府部門中獨立出去,由事業單位管理體制轉變爲企業管理體制。在政企分離的基礎上,開放市場,引進競爭機制和專業化運作機制,通過實行城市垃圾特許經營制度,鼓勵各類專業公司參與城市垃圾治理,提高服務質量,降低運行成本。政府通過簽訂協議購買企業的服務,同時通過協議和法規,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上海、深圳等城市,正在嘗試進行行政、企業分開的環衛體制的改革,強化政府的宏觀管理和監督職能,將環衛服務企業化、社會化。深圳市於1984年率先成立了全國第一家專業清潔公司,對社會進行全方位有償服務。而後,隨着清潔市場的形成和發展,深圳市先後有40家國營、集體、合資、個體清潔公司應運而生,他們實行企業化管理,自負盈虧,運作靈活,不斷拓展新的項目,滿足社會不同層次的需要,通過競爭促進環衛事業的發展,打破過去由政府統包統攬的單打一格局,大大減輕了政府財政負擔。環衛管理部門通過推行勞動合同制,減少固定工比例,將逐年增加的垃圾清掃、清運任務發包給清潔公司,爲國家節約了大量的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在危險廢物管理方面,着力推進危險廢物處置社會化,提高集中度,實現規模效益,提高處置水平。按照《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要求,計劃在全國建設8個區域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新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能力72萬噸/年。2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醫療廢物必須實現安全處置,新增處置能力52萬噸/年。目前,廣州、杭州等10個城市已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這些設施無論是財政投資還是企業投資,都採用了市場化的運營方式,由處置企業向廢物產生單位提供有償服務。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釋義】本條是關於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相關規劃應統籌考慮固體廢物的三化原則的規定。

  一、關於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宏偉藍圖,國家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現統籌規劃和部署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社會財力、物力的可能,合理地確定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宏觀調控目標。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同水污染、大氣污染的治理,同生態建設和保護、自然資源的保護,同國民經濟各部門、社會生活各方面都密切相關。將這項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必要的。九十年代以來,在全國年度計劃和五年計劃中設立了環境(生態)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指標,其中包括工業固體廢物排放總量和綜合利用率的指標,對指導和考覈地方的環境保護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九五期間,國家環保工作的重點放在三江三湖和三峽庫區水污染防治上,在建設一批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同時,也安排建設了一批生活垃圾處理廠;經國務院批準,先後發佈三批《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和《工商投資領域制止重複建設目錄》,這一期間取締、關閉了一大批質量低劣、浪費資源、污染嚴重及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五小企業,工業固體廢物排放總量得到較大幅度的削減。爲此,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繼續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城市與鄉村、工業與農業、生產與生活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深入調查研究,進行科學論證,按照固體廢物實行三化的要求,認真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固體廢物的三化要求。這是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新增加的內容,旨在強化政府的責任、強調固體廢物的三化原則在相關規劃涉及環境保護內容時的作用。實行固體廢物三化是本法的核心內容和目標,是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根本途徑和治本之策,同時它又是一項十分龐大、十分複雜、綜合性很強的系統工程,涉及有關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編制時,需要同時安排,相互促進,統籌考慮,不能偏廢。固體廢物在生產過程中回收、循環、再利用或者作爲一種生產的原料,通過各種處理、處置方式使其完全無污染地進入環境,這就是循環經濟的基本理念。發展循環經濟是達到固體廢物的三化的基本途徑,是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根本解決方法。我們必須走循環經濟之路,既是國際、國內經驗的總結,又是現實的必然選擇。我國正採取措施逐步推進循環經濟戰略。

  第五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實行污染者承擔污染防治責任原則的規定。這是新修訂本法時增加的內容。

  一、污染者依法負責,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誰污染誰治理,是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指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及治理污染的費用或者責任應當由污染者承擔,而不轉嫁給國家和社會。這裏所講的污染者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依法是指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這一原則明確了只要造成污染,污染者就應當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要依法來確定。本法在相關條款中對污染者的污染防治責任作了具體規定。貫徹這一原則有利於提高污染者防止、治理環境污染的責任感,促進資源合理利用和環境保護。

  早在1979年制定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就規定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這一原則也是許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隨着經濟的發展,污染治理方式已由上世紀70年代的點源分散治理,到90年代轉變爲集中控制與分散治理相結合。有些污染問題,集中處理比分散治理更爲經濟、有效。一般來說,企業事業單位承擔因自己行爲造成的環境污染的治理責任,主要有兩個途徑:一是自己分頭治理,並按規定達到治理要求;二是交由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場處置,交納處置費用,也就是說,固體廢物的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行費用最終應由污染者負擔。還需要指出的是,這一規定也並不意味政府沒有防治污染責任,政府的防治污染責任主要體現在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負責組織環境基礎設施的建設,如垃圾埋填場;對歷史遺留廢物承擔處置費用等。我國的生活垃圾收費制度進展緩慢,目前有123個城市開徵了涉及生活垃圾收集、清運、處理等方面的垃圾處置收費,約佔城市數的18.7,垃圾處理費的徵收標準和收繳率也普遍較低;全國僅廣東、山西、貴州省出臺了垃圾收費或處置的管理辦法。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將進一步得到落實、完善和加強,利用市場機制推動生活垃圾及其他固體廢物處置設施的建設,促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

  二、關於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這一規定是對污染者依法負責原則的進一步規定。

  進入信息化時代以來,工業製成品的產出越來越快,每年都有數以萬計的新工業產品投放市場,這些產品使用之後成爲廢物,廢物數量越來越多,品種也越來越多,成分則越來越複雜,污染風險加大;處理廢物的工作量越來越大,處理成本越來越高;處理所需的專業技術和知識要求也越來越高。我國的電子垃圾已進入高峯期。據統計,目前我國主要家用電器的社會保有量分別爲:電視機37億臺、電冰箱15億臺、洗衣機19億臺。另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目前電腦的社會保有量約2000萬臺、手機約19億部。從2003年起,我國每年至少有500萬臺電視機、400萬臺冰箱、600萬臺洗衣機報廢。有500萬臺電腦、千萬部手機進人淘汰期。電腦的年淘汰量主機約6-10萬噸、顯示器約3-5萬噸。廢棄電子、電器產品如何回收與處理,需要從立法上加以規範。電子垃圾處理得當,是寶貴的再生資源,電子垃圾中含有大量可回收的黑色金屬、有色金屬、貴金屬及其他寶貴資源。有關資料介紹,一臺電腦主機,黑色金屬約佔54%,有色金屬約佔20%,塑料約佔17%,線路板約佔8%。線路板中含金、銀、把等貴重金屬,回收利用價值更高。對我們這樣一個人均資源相對貧乏,礦產資源又逐步衰竭的國家來說,電子垃圾是寶貴的可再生資源。2002年我國制定的清潔生產促進法對產品及包裝物的回收作了規定。考慮到固體廢物防治的新的情況和問題,並結合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規定,本法對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作了原則規定,表明生產者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方面的責任不僅限於生產過程,而且在產品銷售後的環節也應依法承擔防治責任。這對於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資源的循環利用和環境質量的提高都有重要意義。這一原則規定既體現在本法中的一些具體規定上,又授權國務院和地方可以作出具體規定。

  三、清潔生產促進法對涉及產品及包裝物的回收利用,也就是承擔污染防治責任方面的規定主要有:1.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當採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水和餘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採用能夠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2.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週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於降解或者便於回收利用的方案。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3.生產大型機電設備、機動運輸工具以及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其他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制定的技術規範,在產品的主體構件上註明材料成分的標準牌號。4.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後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目錄和具體回收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實行有利於回收利用的經濟措施。上述規定,體現了生產者不僅對其生產過程中的環境污染承擔責任,對其生產的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內的環境問題,承擔環境保護責任,即廢棄產品的回收、處置等責任。在清潔生產促進法的基礎上,本法又進一步規定: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製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同時還明確: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據瞭解,爲建立規範的廢舊家電回收處理體系,從2001年底開始,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着手研究建立我國廢舊.家電回收處理體系工作,並組織示範試點工作。在此基礎上,正在研究起草有關廢舊家用電器回收處理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規,依照本法規定的原則,進一步明確家用電器生產企業、銷售企業、進口企業和消費者應當依法承擔的污染防治責任。

  這次修改本法時,還增加對固體廢物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法律援助、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方面的規定,從而有利於保護公民的環境權益。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釋義】本條是關於加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研、技術開發和推廣、普及科學知識,以及倡導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包含以下四方面內容:首先,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保護和改善環境,應當重視和加強科學研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問題作爲環境科學研究的一個重要方面。環境科學的任務是研究人類活動所引起的環境質量的變化,揭示人與自然、社會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規律,探索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方式、方法。其次,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技術開發。長期以來,我國的生產技術、生產工藝落後,相當數量的企業採用粗放式經營,通過高耗能、高污染來實現經濟的增長,既產生了大量固體廢物,又浪費資源。因此必須通過技術開發實現技術進步,改變經濟增長模式,從根本上實現固體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第三,國家鼓勵、支持推廣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先進技術。推廣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先進技術,就是通過試驗、示範、培訓、指導以及諮詢服務等方式,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先進技術普及應用到具體的生產中去。我國已制定了一系列優惠措施,鼓勵企事業單位推廣、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先進技術。第四,國家鼓勵、支持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我國環保意識和環保知識相對缺乏,通過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有利於進一步瞭解有關科學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樹立環保意識,自覺遵守環保法律。上述四個方面是緊密聯繫的,對貫徹、實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是這次修改本法時新增加的內容。做好環境保護工作,關鍵在於增強公衆的環境意識,公衆是環境保護最根本的推動力,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到一定程度、商品供應充足、選擇餘地較大的國家和地區,公衆參與在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中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通過宣傳教育,使大家真正認識到,防治污染、保護環境,關係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保證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是每個公民的社會責任。使大家真正懂得,絕不能以犧牲環境爲代價求得經濟上一時的速度和效益,絕不能爲了暫時的利益去犧牲未來的健康和發展。通過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環境意識,提高執法、守法的自覺性。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把防治固體廢物污染列爲各級政府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認真加以落實。提高認識水平,進一步增強全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環境意識,增強貫徹實施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各級人民政府倡導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就是在遵守環保法律的基礎上,各級政府又進一步向有關生產企業、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提倡或指導在生產或生活過程中的環境保護要求,有關生產企業、單位和個人自願遵守。人類進人現代社會,一方面享受物質財富,另一方面隨之而來的最大的問題之一是環境污染問題。固體廢物的產生、處置不僅涉及工業企業,也關係到全家萬戶,必須動員社會力量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從源頭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從日常生產、生活做起。倡導綠色生產、綠色生活,發展循環經濟是防治環境污染、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1993年以來,我國開始推行工業企業的清潔生產,實施清潔生產,可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在此基礎上,20026月我國又制定了清潔生產促進法,這部法律的重要內容就是國家制定扶持措施,鼓勵企業在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基礎上,可以自願削減污染物排放量、進一步節約資源。在生活垃圾方面,近年來,城市垃圾處理已逐步由被動的末端治理,向源頭減量開始對垃圾產生的全過程管理,通過鼓勵淨菜進城、限制過度包裝,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等措施,從源頭減少垃圾的產生。吸引公衆參與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最重要的措施是告知(信息披露),如要求生產者將產品的原料成份和來源、產品消耗資源情況、回收利用方式方法等信息告知公衆,通過公衆對環保進行監督。告知還可以通過綠色標誌循環標誌等較爲簡單的形式實現。爲此,各地政府還採取措施普遍開展了對廢紙、廢金屬、廢玻璃、廢電池、廢塑料的回收利用,提高了羣衆的環保意識,改變傳統的過度消耗資源、污染環境的消費觀和生活方式已達到共識。應當承認,這方面的工作在我國只是一個起步階段,做得還很不夠,實際生活中也有一些困難。固體廢物與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關,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離不開自願遵守的健康、文明、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的社會氛圍,形成這種社會氛圍特別需要各級政府採取各種措施創造更多的便利條件。

  第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複利用產品。

  【釋義】本條是關於國家鼓勵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複利用產品的規定。這是這次修改法律時新增加的內容。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必須從生產和消費兩個環節加以推動。對於實施清潔生產的企業,國家給予政策扶持;對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複利用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國家也應給予鼓勵。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固體廢物的三化目標。我國公民的環保意識不強,體現在消費觀念上就是高消費、高浪費、高污染。本條的規定,對在全社會推行綠色消費方式,從消費領域抑制固體廢物產生、鼓勵資源循環利用是十分必要的。

  再生產品和可重複利用產品,主要是指非一次性能源生產或非一次性消費的可再生、循環利用的產品。2005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可再生能源法是一部鼓勵可再生能源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轉化的商品屬於再生產品。可重複利用產品與再生產品既有交叉,又有所不同,它主要是指非一次性消費品。以木筷子爲例,據統計,我國有上千家企業生產木筷子,年消耗林木資源近500萬立方米,約佔全國林木採伐量的10.50%,一棵樹生長20年的大樹,僅能製成3-4000雙筷子;我國每年生產一次性筷子1000萬箱,需要砍伐2500萬棵樹。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一次性消費品的依賴性增加。一次性用品在方便快捷的背後,是以大量資源浪費與垃圾的堆積爲代價。針對一次性用品的浪費和污染問題,近些年來,我國一些飯店推出了綠色飯店的做法,即如果顧客不提出特殊要求,飯店將不再每天更換牀單、毛巾、拖鞋,也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牙刷、牙膏梳子、瓶裝洗髮水、沐浴液。北京市今年開始強制推行賓館不提供一次性日用品的做法,力爭在2008年以前,讓所有的星級賓館都不再主動提供一次性日用品。推行綠色服務是發展方向,一方面需要加強宣傳,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另一方面也可以考慮多生產一些環保材料代替一次性日用品。做好環保工作的一條重要經驗是擴大公衆參與,鼓勵民間自願行動。人們在選擇消費方便的同時,應尋求消費與環保的和諧統一,在日常生活中,從自己做起,更多地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複利用產品,儘量少購買、使用一次性產品。同時,國家也應當制定有關再生產品和可重複利用產品的標準,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複利用產品。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釋義】本條是關於對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工作作出成績的獎勵規定。

  一、關於獎勵的範圍和條件。獎勵的範圍,一是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二是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獎勵的條件是,在工作中作出成績。本條講顯著成績,一般是指對預防和治理環境的污染或者破壞以及改善被污染、破壞的環境作出了突出的貢獻,包括:(1)對治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少害或者無害工藝、污染監測方法和監測儀器等方面有重大發明創造的;(2)積極同污染和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爲進行鬥爭的;(3)及時發現報告重大的固體污染環境事故,在監督管理、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等方面成績突出的。在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主要是指積極開展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活動,變廢爲寶。

  二、關於獎勵的主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給予獎勵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二是被獎勵的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關於獎勵的形式,可以分爲兩種:一是精神上的獎勵,如授予光榮稱號、通報嘉獎等;二是物質上的獎勵,如發給獎金、晉升工資等。對單位的獎勵形式,還可以與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掛鉤。有關獎勵的標準,可以由人民政府決定。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釋義】本條是關於單位和個人在保護環境方面的權利義務規定。

  一、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法律規定的義務是必須遵守、履行的某種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是指單位和個人不能實施破壞環境,實施破壞環境的行爲的必須承擔治理被破壞的環境的責任。保護環境,防治環境污染,既是國家進行經濟建設的需要,也是保障廣大人民羣衆身體健康的需要。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行爲,屬於侵犯國家、集體和企業、個人的經濟社會利益和人體健康的行爲。因此,這次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改又明確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二、單位和個人有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法律規定的權利是指法律賦予人們的某種權能。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同時,檢舉和控告權也是憲法賦予的權利。據此,公民有在適宜的環境中進行生產、生產的權利。爲了保障這一權利的實現,本法賦予對任何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爲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是必要的。檢舉和控告既可以向各級政府及其環境保護部門提出,也可以向當地的司法機關提出;檢舉和控告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口頭形式提出,但應當注意說明被檢舉或者被控告人的具體違法行爲等情況。賦予單位和公民個人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行爲行使檢舉和控告權,有利於貫徹預防爲主的方針,防止污染事故的發生,對已經發生的污染事故也能作到迅速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受理檢舉和控告的有關國家機關要尊重和保護單位、個人檢舉權、控告權及其相關權利,要爲單位和個人的檢舉和控告提供便利的方式和條件,及時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檢舉、控告,受理後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對造成污染的行爲要迅速採取補救措施,並及時查處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保護和獎勵舉報人員。對於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管理體制的規定。

  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其監督管理也涉及到許多部門。爲了對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進行統一明確的分工,使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本條根據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對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方面的職責作了規定。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職責。所謂統一監督管理,是指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進行全面的檢查、指導和督促,並依法對有關事項作出處理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構,主要職責是:制定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環境保護標準、監測規範,負責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審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進口廢物許可證、出口危險廢物審覈(履行巴塞爾公約),對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的單位予以處罰,制定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標準等。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這裏講的有關部門,主要是指:(1)原國家經貿委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有組織、協調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責任,具體負責指導資源綜合利用(含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制定資源綜合利用以及產品、包裝的強制回收目錄,制定廢物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與稅務部門共同落實稅收減免政策,組織實施綜合利用示範工程。制定廢舊物資(小商販收購的廢物、企業報廢設備、報廢汽車等)回收的管理辦法和行業發展規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設備的名錄。2003年,國家經貿委的相關職能併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地方機構改革中,很多省保留了經貿委,有關職能仍然由原機構承擔。(2)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同時與環保部門共同負有制定醫療廢物處理和處置標準、實施監督檢查、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以及查處違法處理和處置行爲的責任。(3)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海關、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固體廢物的進口管理。(4)鐵路、交通、民航部門。鐵道部門負責旅客列車產生的垃圾(包括糞便)的監督管理。交通部門負責船舶、港口固體廢物收集、交接的監督管理。民航部門負責監督航空垃圾的收集處理。

  四、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19926月國務院頒佈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中央和省、自治區通常歸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而在城市則一般設有獨立的環境衛生部門。環衛(建設)部門主要負責生活垃圾的處理和監督管理,其管理方式是:建設部負責指導城市的市容和環衛工作,制定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環境衛生標準。各城市環衛部門(或其下屬事業單位)承擔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作業任務,組織建設生活垃圾中轉、處置場所和設施,並負責設施的運行管理,對不按環衛部門指定方式、地點傾倒生活垃圾的單位或個人予以處罰。至於農村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問題,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新增加一條(第四十九條),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應當體現在對固體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利用、貯存、處置等環節。本章規定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內容,主要是從污染防治政府管理和監督的角度加以規定的。在這些規定中,有的涉及污染防治的基礎性工作,是政府有義務做的,如制定有關防治技術標準、建立環境監測和發佈有關信息;有的是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如環境影響評價和建設項目的三同時制度。本章共4條,規定了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及有關信息發佈、有關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三同時制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現場檢查。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釋義】本條是關於制定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的規定。

  一、制定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是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與水污染、海洋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的排放標準在表現形式上有所不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主要是對固體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等環節的技術控制規範、要求。目前,我國已制定了多項有關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標準,如《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W18485-200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1997)、《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醫療廢物轉運車技術要求(試行)》(GB19217-2003)、《醫療廢物焚燒爐技術要求(試行)》(GB19218-2003)、《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W18484-2001)、《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W18598-2001)等,這些標準大都已涵蓋了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並對固體廢物的利用、運輸、鑑別、處置等環節的技術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固體廢物量大面廣,涉及行業較多,作爲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這裏說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包括質檢、建設、衛生、農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經貿)、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根據標準化法規定,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國家標準可分爲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三、制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的根據:一是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是指爲保護人民健康、社會物質財富和維持生態平衡而制定的,規定其環境要素中所含有害物質或者因素的最高限額的標準。它是環境保護的目標值,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及有關污染物防治技術標準的依據,是實施污染排放標準及有關污染物防治技術標準所要達到的目標。制定環境質量標準必須依據環境基準。所謂環境基準.是指當環境中某一有害物質的含量爲一定值時,人或者生物長期生活在其中不會發生不良的或者有害的影響。環境基準是一個客觀定值,是純自然科學的概念;而環境質量標準,則雖以環境基準爲依據,但需結合技術、經濟、環境條件和社會經濟情況等規定,體現了一定環境政策和人的意志。環境質量標準是確認環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據。二是根據國家的經濟條件。國家經濟條件是制定並實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的經濟基礎,制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必須考慮國家經濟的承受能力。超越國家經濟條件,制定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過嚴,難以行得通;相反,爲了滿足一時的所謂經濟的快速發展而犧牲環境,也違背可持續發展觀。三是要根據國家的技術條件。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即技術條件是制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的技術基礎和保障,制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必須考慮污染物防治和處理技術的水平。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科學技術的發展對污染防治的作用越來越大,起着決定性的作用。伴隨科技進步,生產設備、工藝的改進,生產和生活方式的變化,對環境保護的影響是巨大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必須要依靠科技進步,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的制定上也必須符合國家的技術條件,並隨着技術進步,完善防治技術標準,使制定的標準更加科學、合理,便於有效實施。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範,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佈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以及固體廢物信息公開的規定。

  一、環境監測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範圍內,對污染物或有害環境的因素的性質、數量、濃度或者成分的變化及其對環境的影響,進行間斷地或連續地監視、調查、測定、分析和評價的活動。環境監測的對象大體可分爲污染源(物)和環境質量狀況。固體廢物及其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的活動亦在對象範圍之內.環境監測按其目的,可分爲以研究確定污染物的遷移轉化規律及對人體和生物體的影響爲目的的研究型監測;對環境質量的某些代表值進行長期的定點、定期常規監測,以瞭解和掌握環境污染狀況和判斷環境質量的優劣的監督性監測;對污染事故進行專門監測,爲處理事故、解決糾紛和其他執法活動提供技術依據的訴訟或仲裁性監測。環境監測是環境保護的基礎性和先導性工作,是瞭解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的技術依據,是環境立法、執法和實施其他環境監督管理活動的客觀基礎和科學技術根據。環境監測的這些意義同樣適用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

  環境監測制度是關於環境監測活動及其監督管理的系統性和規範性的法律規定,其內容主要包括環境監測的性質與任務,環境監測的種類、範圍與形式,環境監測機構的組織、性質與職責,環境監測活動程序,環境監測方法和技術規範,環境監測結果的效力與作用,環境監測數據的管理,環境監測報告及質量保證,環境監測網絡的組織與管理等方面。爲保證和提高環境監測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保證環境監測數據的準確和可靠,維護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秩序,保障環境監測機構的合法權益,國家應當建立和推行統一規範的環境監測制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是環境監測制度的組成部分。根據我國的環境監測工作現狀和政府部門的權限分工,爲便於管理,我國環境保護法律中均規定了環境監測制度。目前,國家環保總局已依法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環境監測制度,制定和發佈了一系列管理規則和技術規範,如《全國環境監測管理條例》(1983年)、《環境監測質量保證管理規定(暫行)》(1991年)、《全國環境監測報告制度(暫行)》(1991年)、《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1999年)、《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HJ/T164-2004)、《環境監測站建設達標驗收辦法(試行)》(2004年)、《環境監測技術路線》(2003年)等。

  環境監測的目的和任務是獲取具有代表性、準確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的環境監測數據,並利用或根據這些數據說明環境問題,評價環境質量,爲環境決策、立法、執法和實施環境監督管理提供準確可靠的客觀基礎和技術依據。爲此,必須採取系統的法律措施來保證這一目的得以實現和任務得以完成。制定和實施統一的監測方法與規範是其中重要的法律措施。環境監測規範的內容包括環境監測的形式、種類、項目、程序、監測分析方法與技術、監測的質量保證、監測結果的管理等。由於法律規定環境監測制度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則統一的環境監測規範亦應由其制定。本法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有關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的統一規範。目前,國家環保總局已制定了若幹有關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的統一規範,如《工業固體廢物採樣制樣技術規範》(1998年)、《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浸出毒性試驗標準》(1985年)、《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腐蝕性試驗方法標準》(1985年)、《有色金屬工業固體廢物急性毒性初篩實驗方法標準》等技術標準、規範。

  爲了全面、系統、準確地掌握全國和各個地區的環境質量狀況及其變化,必須合理設置數量足夠的環境監測站點。將全國各地區、各部門的環境監測機構,採取一定的組織形式組織起來,通過優化布點縱橫與區域組合,分工負責,聯合協作,形成統一的全國環境監測網絡,既能發揮各地區、各部門的各類環境監測機構的作用,又能提高效率,保證監測質量,發揮整體效能,滿足環境監測工作任務的需要。

  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佈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大、中城市都是人口密集、工商業單位較多、經濟發達的地區,其行政區域內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情況與居民的生活、單位的生產等活動密切相關。因此,大、中城市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情況應當更加透明,使居民和單位對本地區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情況更加了解,有助於提高居民和有關單位的環保意識,使他們更直觀的認識到本地區的環境狀況,同時也便於政府部門相關環保措施的落實。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有關信息由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佈,這是法律規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相關環保部門應當認真對本地區的固體廢物的防治情況進行調查,發佈準確真實的信息,切實履行這一職責。發佈的信息應當包括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

  第十三條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規定。

  控制和削減建設項目的固體廢物產生是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重點。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一、我國是最早實施環境影響評價的發展中國家之一。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首次將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作爲法律制度確定下來。在以後陸續制定的6部單行法律中對此均作了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推進我國產業合理佈局和企業的優化選址,預防開發建設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污染和破壞,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經濟活動範圍和規模的不斷擴大,區域開發、產業發展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所造成的環境影響越來越突出,必須建立和完善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機制。爲此2002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法。該法規定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範圍不僅包括建設項目,也包括規劃。所謂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二、本條規定的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和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涉及產生固體廢物和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新建是指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立項、審批程序重新申請立項、批準的建設項目,該項目原先並不存在;改建是指改變原有建設項目的內容,比如地址、重要的生產設施、性質、生產範圍等;擴建是指在現有的建設項目的基礎上,擴大規模或者使用範圍。無論哪種情形,都應當對有關的建設項目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關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法和199811月國務院頒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都作了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不是一般的預測評價,它要求可能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單位,必須事先通過調查、預測和評價,對項目的選址、對周圍環境產生產生影響以及應採取的防範措施等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過審查批準後,才能進行開發建設。由此,它是一項決定建設項目能否進行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制度。

1.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包括:一切對自然環境產生影響或排放污染物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的大中型工業項目;一切對自然環境和生態平衡產生影響的大中型水利樞紐、礦山、港口、鐵路、公路建設項目;大面積開墾荒地和採伐森林的基本建設項目;對珍稀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生存和發展產生嚴重影響,甚至造成滅絕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對各種生態類型的自然保護區和有重要科學價值的特殊地質、地貌地區產生嚴重影響的建設項目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包括七方面:建設項目概況,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程序主要有:首先由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通過簽訂合同委託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評價單位進行調查和評價工作;評價單位製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評價工作要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階段報批,但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同意,要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預審;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審批。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文件的審批權限: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和國務院審批的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國家環保總局審批。其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或有關環保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上一級環保部門審批。

  國家環保總局2002年公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目錄》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保護分類管理作了具體規定:(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具體爲:(1)原料、產品或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種類多、數量大或毒性大、難以在環境中降解的建設項目;(2)可能造成生態系統結構重大變化、重要生態功能改變或生物多樣性明顯減少的建設項目;(3)可能對脆弱生態系統產生較大影響或可能引發和加劇自然災害的建設項目;(4)容易引起跨行政區環境影響糾紛的建設項目;(5)所有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等區域性開發活動或建設項目。(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具體爲:(l)污染因素單一,而且污染物種類少、產生量小或毒性較低的建設項目;(2)對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有一定影響,但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3)基本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具體爲:(1)基本不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噪聲、震動、熱污染、放射性、電磁波等不利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2)基本不改變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3)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對未列人名錄的建設項目,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述原則,確定其環境保護管理類別,並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三、修訂前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建設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經過本次修訂後,規定只要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就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兩者相比較,修訂前的規定只要求工業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修訂後的範圍有所擴大,即只要建設產生固體廢物(不僅包括工業固體廢物,還包括危險廢物、生活垃圾等)的項目都應當依法進行進行環境影響評價。200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中指出,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在不斷增長,垃圾清運量已由1996年的1.08億噸增加到20011.35億噸,年增長4%,雖然目前垃圾集中處理率達到58.2%,但無害化處理率僅爲20%左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能力不足、標準不高,處理方式單一。從過去情況看,全國城市生活垃圾每十年翻一番,給城市環境保護帶來了巨大壓力。垃圾圍城現象遠未得到解決。許多城市的處置設施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存在二次污染和安全隱患。據建設部最近對22個省區235個城市共324座垃圾處置設施進行的調查,其中垃圾填埋場佔90%,從防滲措施、沼氣導排和滲瀝液處理三方面考覈,約60%的設施達不到無害化處置的要求;調查的11座垃圾焚燒設施,雖有90%配置了煙氣處理裝置,但絕大部分沒有對二噁英等有害氣體進行監測。全國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在900萬噸左右,綜合利用和處置量僅爲600萬噸,每年約有300萬噸被貯存起來,全國累計貯存量已達2000萬噸。一些大型企業不願意投資自行處理危險廢物,中小型企業又沒有能力進行處理。目前,全國只有14個城市建了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但因種種原因尚未得到充分利用。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大投入,加強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另一方面對於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也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從項目建設、管理上預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的規定。

  一、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是總結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實踐經驗的一項創舉,它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結合起來,成爲貫徹預防爲主環境保護原則的環境污染防治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對此都作了規定。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損害的工程建設,其中需要配套建設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閒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閒置的,須徵得所在地的環保部門同意。

  本條特別強調了對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所確定的需要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實行三同時。這裏所說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確定,既包括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明確作出規定或予以確定的措施、設施,也包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所提出、規定和確定的環境保護要求和措施。關於同時設計,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範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並依據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在環境保護篇章中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關於同時施工,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關於同時投入使用,不只是指建設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後的正式投產使用,還包括建設項目的試生產和試運行,建設項目的試生產(試運行)和正式投入生產使用,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驗收。

  二、根據本條規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驗收工作由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務院於199811月頒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規定,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該建設項目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爲保證做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使用,本條規定,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不得先驗收主體工程後驗收污染防治設施或將污染防治設施作爲該項目的遺尾工程。這一規定表明,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是主體工程總體驗收的組成部分,污染防治設施未經驗收的,其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對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範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爲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祕密和業務祕密。

  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現場監測、採集樣品、查閱或者複製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現場檢查規定。

  一、現場檢查是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進入管轄範圍內的排污單位對其排污情況和污染治理等情況進行檢查的環境監督管理制度。現場檢查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可以督促排污單位遵守環境保護法律的規定,採取措施積極防治污染;促使排污單位加強管理,減少污染物的排放,消除污染事故隱患,及時發現和處理環境保護問題;提高排污單位有關人員的環境保護意識和環境法制觀念,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促使環境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自己的職責,提高污染防治水平,克服和減少有法不依的現象。這一制度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現場檢查只能由法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執行;(2)具有行政強制性,不需要被檢查單位的同意;(3)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只能對管轄範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檢查,不能檢查管轄範圍以外的單位和與污染物排放無關的單位;(4)現場檢查有一定的隨機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隨時進行檢查;(5)現場檢查的範圍和內容由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任意檢查;(6)行政主管部門和排污單位都應當遵守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對現場檢查制度都有明確的規定。本法也不例外,本條規定賦予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檢查的權利,對加大查處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行爲的力度,提高查處的工作效率,保證查處工作質量有着重要作用。由於現場檢查制度的實施,各排污單位的污染物防治、處理設施運轉情況有一定程度的好轉,有關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較好的執行。

  二、現場檢查的執法主體

  根據本條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進行現場檢查。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包括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派出本單位工作人員或者監理人員對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在執行檢查任務時,上述人員屬於依法執行公務,代表着有權進行現場檢查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法律後果也由相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現場檢查行爲具有行政強制性。對於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現場檢查,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不得拒絕

  三、現場檢查部門的權利與義務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對管轄範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是法律賦予職責。在檢查過程中,上述部門享有一定的行政權力,實施的行爲具有行政強制性,被檢查的單位不得拒絕,並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本條明確規定,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現場監測、採集樣品、查閱或者複製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同時,檢查機關在進行現場檢查時也負有一定的義務:(1)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管轄範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不得對超出管轄範圍的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檢查,也不能對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無關的單位進行檢查。(2)有義務爲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祕密和業務祕密。所謂技術祕密是指企業所擁有的生產方面不願意公開或者不便公開的技術信息,比如在市場上具有優勢的核心技術、具有獨特價值的生產技術、專利技術等。技術祕密是企業進行市場競爭的基礎和原動力,一旦泄漏,將會給企業帶來重大損失。業務祕密是指技術信息之外企業不願意公開或者不便公開的信息,比如市場營銷網絡、重要客戶名單、招投標標書等,它也切實關係到企業在市場上的競爭力。技術祕密和業務祕密,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不能因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現場檢查行爲隨意泄漏。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在對管轄範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負有爲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祕密和業務祕密的義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竊取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祕密和業務祕密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祕密和業務祕密。(3)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對管轄範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出示證件。如果檢查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時,不出示證件,被檢查單位可以依法拒絕檢查。檢查人員的證件,應當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發,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執法的合法性、嚴肅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他人假冒執法人員侵犯被檢查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被檢查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在進行現場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可以要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執行現場檢查的人員出示證件,檢查人員未出示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可以依法拒絕檢查;在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要求提供的資料或者檢查的內容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的,被檢查單位可以要求檢查人員保守祕密。對檢查人員的檢查行爲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被檢查單位可以依法進行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被檢查單位還負有以下義務:(1)現場檢查具有行政強制力,被檢查的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不得拒絕檢查。(2)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本單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產生量、種類、流向、利用、貯存和處置狀況等信息,以及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真實情況,不得隱瞞不報或者虛報、謊報。(3)被檢查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資料,如相關的證照、文件和生產記錄文件、污染物產生情況的記錄、相關設施的操作和運轉情況、監測記錄以及事故情況記錄等相關資料。(4)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需要採取現場監測、採集樣品、查閱或者複製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時,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本章分三節,共22條,分別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性規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作了具體規定,體現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三化原則、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釋義】本條是關於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的規定。

  此次修訂本法,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要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全面確立和貫徹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本法第五條已經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根據這一原則,任何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至於哪些人屬於污染者,承擔什麼樣的責任,要視法律的具體規定而定。在實際工作中,可能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很多。各種固體廢物從產生到最終處置,將涉及產生、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有污染環境的可能。因此,污染者通常也就是各個不同環節的參與者。在固體廢物的產生、收集、運輸等不同環節,污染者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對其防治環境污染的要求也應當有所區別。本條的規定是專門針對固體廢物的產生者而言的,也是污染者依法負責原則在固體廢物產生環節的具體化。

  從科學的角度看,固體廢物本身雖然可以被看作放錯地點的資源,但如果不採取適當的方法防治,將對土壤、水體、大氣和人體造成比較嚴重的危害。比如,工業固體廢物長期露天存放,其有害物質會在地表徑流和雨水的淋溶、滲透作用下通過土壤孔隙向四周縱深的土壤遷移,導致土壤結構和成份的改變,並間接危害生長在土壤上的植物。再如,固體廢物處置不當,產生的污染物可能直接危害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上個世紀七十年代發生在美國有名的LoveCanal污染事件,就是因爲有化學公司利用運河廢棄河谷填埋有機氯農藥、塑料等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物造成的。考慮到這種情況,本條規定,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負有法定的義務,應當按照所產生固體廢物的種類、特性、數量等情況,採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造成污染。採取什麼樣的措施,取決於所產生固體廢物的具體情況。比如,產生的固體廢物屬於工業固體廢物的,那麼,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就應當進行綜合利用,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規定建設貯存場所予以貯存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進行無害化處置的,可以根據所產生固體廢物的不同情況,合理選擇填埋、焚燒或者堆肥等處置方式。如果產生的固體廢物屬於生活垃圾,就應當遵守本章第三節有關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比如在指定的地點放置、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等。這裏也可以看出,本條規定是比較原則的,它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只是起到指導作用,適用範圍也比較廣泛,涵蓋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以及危險廢物各個領域。本法其他條款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還提出了很多具體要求,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

  第十七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釋義】本條是關於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防治污染義務以及禁止違法傾倒、堆放固體廢物的規定。

  一、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任何一種固體廢物,從產生到最終處置可能涉及到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多個環節,按照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每個環節的參與者都應當依法律對其造成的環境污染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法第十七條已經對固體廢物產生者的污染防治義務作了規定,本條第一款則明確了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按照這一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止造成環境污染的措施,並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具體而言:

1.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於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收集,是指將固體廢物聚集在一起;貯存,按照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五項,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於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運輸,是指用交通工具將固體廢物從一地運往另一地;利用,按照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七項,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爲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處置,按照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六項,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採取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

2.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污染防治義務包括兩方面:一是要求採取相應的防止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具體列舉了三種,即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防揚散,是指防止固體廢物撒開散失。比如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時,應當採取密閉措施,防止垃圾暴露、散落;防流失,是指防止固體廢物流動散失,主要針對液態廢物而言。比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導流渠,防止因雨水徑流進入使貯存的工業固體廢物流失造成環境污染;防滲漏,是指防止固體廢物滲透漏出,主要針對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而言。比如,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必須設置泄漏液體收集裝置,地基必須經過防滲處理,防止危險廢物滲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以上三種措施是本條第一款明確列舉的,當然這並不是說只能或者只需要採取上述三種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針對不同固體廢物的具體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科學地採取相應的措施,防止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二是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傾倒,是指倒轉或傾斜容器使裏面的固體廢物出來;堆放,是指未採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成堆地將固體廢物放置在一起;丟棄,是指放棄固體廢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將其拋棄;遺撒,是指拋棄散失固體廢物。要注意的是,以上幾種行爲並非是絕對不允許的,比如,生活垃圾運輸車將所運輸的垃圾倒在垃圾填埋場,也屬於傾倒行爲,但這一行爲是合法的。換言之,法律要禁止的,不是所有的傾倒、堆放等行爲,而是那些違反有關法規、規章或標準,不按照規定的要求和程序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的行爲。因此,判斷是否違反本條的規定,應當結合有關法規、規章或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具體分析。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根據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等不同的固體廢物類型,分別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向水體等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考慮到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水體的特殊性以及對保障水質安全、保護人民羣衆身體健康的重要作用,本條第二款對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違法傾倒、堆放固體廢物的行爲作了補充的特別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具體而言:

1.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於任何單位和個人,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違法傾倒、堆放固體廢物。同時,其他單位和個人也不得妨礙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

2.適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固體廢物包括所有類型,即所有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都不得違法向水體等地點傾倒、堆放。

3.禁止傾倒、堆放的地點包括:一是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水體;二是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最高水位線是指江河、湖泊等某一斷面在一定的時期內出現的最高的水位;三是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比如河道、湖泊的管理範圍。19978月制定的防洪法規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範圍爲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和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範圍爲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

4.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禁止行爲僅限於傾倒和堆放。對這一問題,其他有關法律也有類似規定。比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第三十三條規定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製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

  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釋義】本條是關於過度包裝污染環境防治以及產品和包裝物強制回收制度的規定。

  一、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製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

  清潔生產,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是指不斷採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清潔生產是在回顧和總結世界各國工業化實踐的基礎上提出的關於產品和生產過程預防污染的一種全新戰略,突破了以往以末端治理爲主的環境保護對策的侷限,將污染預防納入到產品設計、生產過程和所提供的服務之中,是實現經濟和環境協調發展的重要手段。它包括清潔和高效的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清潔的生產過程和清潔的產品等幾個方面,要求對產品的生命週期進行全過程控制,對生產進行全過程控制。實施清潔生產,是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必然選擇。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和製造,是實施清潔生產的一個環節,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比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條規定,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週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於降解或者便於回收利用的方案。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本條第一款事實上屬於引證條款,是對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有關規定的重申,企業進行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和製造應當遵守這一規定。除了清潔生產促進法以外,還有一些法規、規章或標準也涉及到了產品和包裝物設計、製造的清潔生產要求。比如,《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通則》(GB/T16716-1996)就有相關的內容。按照這一通則,包裝應當採用輕質、高強度的新型材料,限制包裝材料成分中的重金屬含量,減少或完全使包裝材料不含重金屬。包裝材料中的重金屬應當符合有關標準或規定。限制包裝材料構成成分中的鹵素及其他有害物質。包裝輔助材料,如塗料、粘合劑、油墨、上光劑等,應當優先選用水基類和有機溶解性材料。限制使用由氯進行加工處理的包裝材料。同時,鼓勵使用適合於包裝製品要求的再生材料。可重複使用的包裝廢棄物應當進行合理分類回收,處理後重新使用;可再生處理的包裝廢棄物,應當在分類回收的基礎上,採用合理的技術與方法進行再生處理。可重複使用、可再生的包裝廢棄物,必須保證易於回收和分揀。高分子包裝材料在滿足使用條件下,可採用降解材料,以避免對環境造成污染。類似這些規定,企業在進行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製造時,都應當遵守。

  二、制定標準,防止過度包裝污染環境

  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包裝產業也得到了快速發展。1996年,我國包裝物的生產量達到了1600萬噸。2004年,全國包裝工業的總產值大約可達3200億元,比上年增長了14%。從總體上看,一方面,包裝業是國民經濟的組成部分,是市場經濟發展程度的標誌性行業之一。包裝的不斷進步,豐富和改善了人民羣衆的生活,提高了我國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爲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另一方面,由於種種原因,包裝的過度化現象在我國也比較嚴重,不僅浪費了大量本就非常有限的資源,還造成了大量固體廢物,污染了環境。據統計,目前我國的城市生活垃圾中,包裝物就佔了體積的30%左右。如何促進包裝產業的健康發展,防止過度包裝污染環境,是本次法律修訂的重點之一。

  對過度包裝問題,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條已經明確要求企業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同時,該法第二十七條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強制回收的包裝物目錄和具體辦法,將防止過度包裝污染環境的規定落到實處。這樣的規定,基本上是符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包裝廢物污染的實際狀況的,爲控制包裝廢物的增長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過度包裝問題並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尤其月餅、部分保健品的過度包裝,廣大人民羣衆意見很大。爲解決這一問題,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於200410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中,規定了要求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標準來限制過度包裝的內容。在審議過程中對此存在一些不同看法。有的意見認爲,過度包裝的具體含義不明確,究竟什麼樣的包裝是過度包裝應當具體化;有的意見認爲,通過標準來限制過度包裝不一定可行,要採取更強有力的措施;還有的意見認爲,限制過度包裝應當充分考慮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能造成負面的影響。經過反覆研究並經審議通過的本法這一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污染環境。應該說,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源頭控制和循環經濟的理念,對防治包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必將發揮積極的作用。企業應當從包裝的設計製造開始,就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對其產品進行合理包裝,防止過度包裝情況的出現,實現固體廢物的減量化。

  國外對過度包裝的控制手段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標準控制,即對包裝物的容積、包裝物與商品之間的間隙、包裝層數、包裝成本與商品價值的比例等設定限制標準(韓國、日本、加拿大)。第二類是經濟手段控制,如對非紙製包裝和不能滿足回收要求的包裝徵收包裝稅(比利時);再如通過垃圾計量收費,引導消費者選擇簡單包裝(荷蘭)。第三類是加大生產者責任,規定由商品生產者負責回收商品包裝,通常可以採用押金制的辦法委託有關商業機構回收包裝。爲了便於回收,生產者會主動選擇使用材料少、容易回收的包裝設計(德國、法國)。本法對過度包裝的規定基本上採用了兩種辦法,即標準控制和加大生產者責任。這也是充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的結果。至於經濟手段控制,涉及的問題比較多,比如包裝稅的問題,就需要國家對整個稅收體系進行通盤考慮,並要符合我國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是否開徵、徵收的標準、適用的範圍等都需要進一步研究,本法沒有作這方面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通過標準防止過度包裝污染環境的內容包括:

1.組織制定標準的部門是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標準化法和三定方案的規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管理的事業單位,是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的主管機構。

2.制定標準的依據主要有三項:一是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即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科技進步水平。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程度比較低,國家發展包裝產業的主要目的除了保護產品外,還要提升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改善人民羣衆的生活條件因此,對包裝的限制不能脫離我國的經濟發展階段,不能不顧我國的國情照抄照搬西方發達國家的標準。總體而言,我國包裝產業的發展還是遠遠不夠的,還應當大力推動。立法要限制的,只是那種大量浪費自然資源,而對保護產品和提升價值上沒有什麼意義的無節制的過度包裝。此外,我國的技術進步水平也是制定標準時要考慮的一個因素。包裝作爲一種產業,離不開科技的支撐。如果國家制定的對某種包裝的限制標準超出了我國的科技水平,企業基本上無法做到,那這樣的標準是不可操作的。總之,制定防止過度包裝污染環境的標準,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充分考慮我國的經濟和技術水平,作出切合實際的規定。二是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限制過度包裝的根本目的在於防止資源浪費,防治過度包裝產生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因此,必須從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現實狀況出發,所制定的標準必須有利於防治包裝廢物污染環境。三是產品的技術要求。包裝的主要功能之一在於保護產品,不同的產品自然有其不同的包裝要求。如果限制過度包裝的標準與產品本身的技術要求不相符,實踐中無法操作。那就不僅達不到防治包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目的,還可能對包裝產業的發展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因此,制定標準時,必須考慮產品的技術要求。

3.標準的種類本條第一款未作限制,可以是國家標準,也可以是行業標準,可以是強制性標準,也可以是推薦性標準。實際工作中應當制定哪種標準,可以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按照不同產品包裝的具體要求確定。

4.制定標準的目的在於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什麼是過度包裝,一般來說,凡是超出了包裝基本要求,即保護產品和提升產品價值要求的包裝,都屬於過度包裝。當然,這一界定是比較含糊的,實踐中也很難操作。但是,如果某種產品,比如羣衆意見比較大的月餅,有了明確的包裝標準,那麼,凡是超出這一標準要求的包裝就可以認定爲過度包裝。這就給將來的工作提供了明確的依據,也是制定有關標準的意義所在。從固體廢物三化原則的角度看,通過制定標準防止過度包裝污染環境,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固體廢物減量化的問題。《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通則》對這一問題也規定,應當限制過分包裝,包裝應採用輕質、高強度的新型材料,應當採用集合包裝、可多次重複使用的包裝和集裝化運輸,並制定特殊規格的運輸包裝的標準化和通用化要求。當然,包裝問題是比較複雜的,不可能一次性地得到解決,無論是標準的制定,還是強制回收辦法的執行,都需要有一個漸進的過程。現實生活中的產品種類很多,不同的產品特性不同,對包裝的要求也有區別。要制定適用於所有包裝物的統一標準,難度很大。因此,有關部門應當針對月餅等人民羣衆意見比較大的產品,先行制定防止過度包裝污染環境的標準,要求各生產企業遵守執行。隨着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限制的標準可以逐步擴展到其他類別的產品,最終實現包裝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三、產品和包裝物強制回收制度

  近年來,西方發達國家針對電子產品、廢舊機動車、包裝等物品實行了一項新制度,即生產者責任延伸(EPR)制度。產品和包裝物的強制回收制度只是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具體體現。按照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產品的生產者不僅要對所生產產品的質量瑕疵以及生產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負責,還要對無瑕疵的產品或包裝物廢棄後承擔回收利用或者處置的責任。換言之,生產者的責任鏈條要延伸到無瑕疵產品或包裝廢棄之後。這一制度突破了傳統民法生產者對產品質量負責的原則,它通過延伸生產者的責任,將生產、消費、廢物回收處置三種不同類型和階段的責任有機地統一在一起。對產品和包裝物的強制回收制度,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已規定,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後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強制回收的產品和包裝物的目錄和具體回收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條第二款在清潔生產促進法規定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規定。具體內容包括:

1.強制回收目錄的制定機構。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對產品和包裝物的強制回收目錄由國務院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200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被撤銷,其職能分別併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等有關部門。國家經貿委原有的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工作劃入國家發改委。按照國家發改委三定方案規定,國家發改委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政策,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環保產業工作。據此,負責這一目錄制定工作的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開展工作時,也應當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和溝通,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等有關部門互相協作,做好這項工作。目前,這一強制回收的目錄還沒有出臺,國家發改委正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

2.強制回收目錄規範的對象。強制回收目錄既可以針對產品,也可以針對包裝物。實行強制回收制度,其意義在於防止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同時也通過回收和綜合利用,減少原材料的消耗,提高資源的再利用率。因此,要求強制回收的,並非所有的產品和包裝物,而主要是那些原材料消耗較大、污染環境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和包裝物,比如,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電器產品、含有對環境危害嚴重物質的產品(如廢冰箱中的CFC)、含不回收可能產生危險物質的產品(如報廢汽車)、含有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產品或包裝物(如醫療廢物)以及一些常用的包裝物(如紙張、木材、塑料、玻璃)等。具體哪些產品和包裝物應當進行強制回收,要結合我國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狀況、產品和包裝物的技術要求等實際情況確定。

3.強制回收義務。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強制回收是有關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起草有關產品和包裝物的強制回收辦法。從西方國家的情況看,建立行之有效的回收機制是一件極爲複雜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不僅政府部門要加強協調,企業和公衆也要有一個認識的過程。我國的情況與西方國家有很大的不同,如何從國情出發建立回收機制,將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中要解決的重點問題。當然,無論採用什麼樣的回收機制,法律已經將強制回收的義務主體確定爲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具體地說,這一義務主體首先須是企業,個人無須承擔這一義務;其次,該企業包括生產者、進口者和銷售者,即不僅是生產有關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承擔強制回收責任,進口者和銷售者也有同樣的義務。當然,進口者、銷售者可以與生產者達成協議,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義務或者約定由生產者承擔這項義務;再次,該企業必須生產、進口或者銷售了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從事其他產品和包裝物生產、銷售或進口的,不承擔強制回收義務。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強制回收義務的,依照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

  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釋義】本條是關於國家鼓勵研究、生產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以及防治農用薄膜污染環境的規定。

  一、國家鼓勵研究、生產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

  本條所指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主要是各種塑料薄膜和塑料包裝袋。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使用的比例越來越高,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社會普遍關注白色污染。對這部分產品和包裝物的污染防治,本法第十八條等有關條款已作了規定。本條則從加強科學研究的角度針對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作了專門的鼓勵性規定,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和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從源頭上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從科學的角度看,如果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是易回收利用的,就會減少固體廢物資源化的成本,有利於成爲固體廢物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回收利用,使其重新進入產業鏈;如果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是易處置的,就會減少處置的成本,提高處置的效率,真正實現無害化處置;如果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在環境中是可降解的,那麼即使這部分固體廢物未經回收利用和處置直接被排放到環境中,也可以在適當的條件下得到降解,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可見,要從根本上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加強科學技術方面的研究,以新的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品取代舊的落後的產品是非常必要的。

  二、防治農用薄膜污染環境

  我國目前的農用薄膜產量和覆蓋面均居世界首位,每年用量都在百萬噸以上。農用薄膜的主要成份是塑料,其中的有害物質主要是有機氯化合物。由於使用後的農用薄膜殘留物往往小而多,在自然環境中很難降解,很難拾撿,也易造成土地退化。模擬試驗表明,如果土壤中殘留的廢農用薄膜達到37-45公斤/公頃,小麥和蔬菜就將分別減產7%和10%。農業部1990年對25個省、區、市的調查也表明,我國土壤中農用薄膜的平均殘留量已經達到60公斤/公頃左右。爲防治農用薄膜造成的污染,除了要大力推廣使用易回收、易處置、可降解的薄膜產品外,本條第二款規定,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也應當按照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採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實踐中,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對達到一定標準的農用薄膜,應當加以回收重複使用,以減少薄膜廢物的產生量。不能重複使用的,由於薄膜的主要成份是塑料,可以回收進行綜合利用,比如製造管道,或者利用其高熱值,通過焚燒產生可利用的能源,或者重複生產PS泡沫餐具、編織袋等。考慮到使用農用薄膜的主要是農民,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強調的重點是要求其回收利用這些廢棄的農用薄膜,並不要求使用者自行進行處置。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廢棄物資回收網絡交由廠家或專門的利用單位進行綜合利用,或者收集後運送至集中的處置場所進行處置,都是允許的。

  第二十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釋義】本條是關於防治畜禽糞便污染環境和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規定。

  一、防治畜禽糞便污染環境

  畜禽糞便中含有大量水分和有機物,同時也經常含有較多的致病菌和寄生蟲卵,處理不善,不僅會污染水體、土壤和大氣,而且還會傳播疾病,危害人體健康。近年來,伴隨着經濟的增長,我國畜禽養殖業產生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據1999年的估算,全國畜禽糞便年產生量約爲19億噸,其中規模化養殖產生的畜禽糞便相當於工業固體廢物的30%。畜禽糞便中化學耗氧量的排放量達到7千多萬噸,遠遠超過我國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之和。目前我國多數畜禽養殖場糞便處理利用水平很低,不少是直接堆放或排放,嚴重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有關研究表明,畜禽糞便的大量排放已經對部分地區的環境質量造成了嚴重影響。比如,國家環保總局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1999年對太湖流域的研究顯示,畜禽糞便流入太湖水體的COD7339萬噸,總氮爲2.175萬噸,總磷爲0.572萬噸,分別佔總污染負荷的7.130.616.67%10.1%,成爲太湖流域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加劇了太湖流域水質的富營養化。再如,根據上海市環保局開展的黃浦江水環境綜合整治研究1995年黃浦江水系畜禽糞尿產生量達640萬噸,其中COD產生量爲27.4萬噸,BOD8.86萬噸,氨氮爲249萬噸,總氮爲136萬噸,總磷爲125萬噸。如果以25%的流失率計算,整個黃浦江水系全年畜禽糞尿流失約160萬噸,可能進人水體中的各類污染物分別爲:COD6.86萬噸、BOD222萬噸、氨氮約6300噸、總氮約34萬噸、總磷約3100噸,共佔黃浦江上遊污染總負荷的36%,成爲上海地區最主要的污染源之一。以上情況不難看出,畜禽養殖產生的畜禽糞便,目前已成爲我國主要的固體廢物污染源之一,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在一些特定的地區,其危害甚至超過了工業污染源。因此,這次修訂本法增加了對畜禽糞便污染環境的防治規定。具體內容包括:

1.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於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所謂畜禽規模養殖,是指達到一定規模的畜禽養殖場,不包括畜禽養殖的散戶、家庭等。按照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發佈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的規定,畜禽規模養殖,通常是指常年存欄量爲500頭以上的豬、3萬羽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從實際情況看,我國每年的畜禽糞便,主要由這些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產生。其他養殖散戶,其養殖的畜禽數量比較少,養殖的規模也不大,對畜禽糞便污染環境的貢獻率也比較小,再加上這些養殖散戶往往散佈在廣大農村地區,很難統一進行管理。因此本條第一款只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提出了防治畜禽糞便污染環境的要求。

2.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境。這裏所指的國家有關規定包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2002年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範》等。根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規定,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行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和減量化的原則。畜禽養殖場的建設必須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申報制度等。禁止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區域。在上述地區已建成的畜禽養殖場應限期搬遷或關閉。在收集、貯存方面,畜禽養殖場必須設置畜禽糞便等畜禽廢渣的儲存設施和場所,採取對儲存場所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廢渣滲漏、散落、溢流、雨水淋溼、惡臭氣味等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畜禽養殖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採取清污分流和糞尿的乾溼分離等措施,實現清潔養殖。在利用方面,畜禽養殖場應採取將畜禽廢渣還田、生產沼氣、製造有機肥料、製造再生飼料等方法進行綜合利用。用於直接還田利用的畜禽糞便,應當經處理達到規定的無害化標準,防止病菌傳播。運輸畜禽廢渣,必須採取防滲漏、防流失、防遺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妥善處置貯運工具清洗廢水。在處置方面,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範》,畜禽糞便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置,符合《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後,才能進行土地利用,禁止未經處理的畜禽糞便直接施入農田。以上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必須遵守。

  二、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目前我國種植業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是植物秸稈、蔬菜花卉等莖葉以及廢棄塑料薄膜等,其中秸稈是最主要的污染物。據估算,全國農作物副產的秸稈每年就有6億噸左右,其中可收集利用的約4.8億噸以上。過去秸稈主要用作日常燃料,現在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民大多已不再將秸稈作爲燃料使用。除了約有1/3被用作飼料、原料和肥料外,大量的秸稈都在田間焚燒,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大氣污染,並直接威脅機場和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顯然,防治種植業產生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當前最緊迫的是要控制秸稈隨意焚燒,避免造成大氣污染。因此,本條第二款專門對禁止違法露天焚燒秸稈作了規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也規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具體內容包括:

1.禁止焚燒的對象。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禁止焚燒的對象是農業秸稈。所謂秸稈,通常是指小麥、水稻、玉米、薯類、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雜糧等農作物脫粒後剩下的莖。秸稈焚燒後,會產生顆粒物等大氣污染物,不僅危害人體健康,還直接影響空氣環境的能見度,妨礙航空和交通運輸安全。

2.禁止焚燒的區域。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下幾種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一是人口集中地區。人口集中地區主要指的是城鎮中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以及部分工業區等人口居住比較密集,對環境空氣質量要求比較高的區域。在這類地區露天焚燒秸稈,產生的大氣污染物將嚴重影響人體健康。二是機場周圍。按照1999年國家環保總局、農業部、財政部、鐵道部、交通部和中國民航總局聯合發佈的《秸稈焚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機場周圍是指以機場爲中心15公裏爲半徑的區域。在這一區域露天焚燒秸稈,產生的煙塵將嚴重影響飛行安全。三是交通幹線附近。按照《秸稈焚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規定,交通幹線附近昌指沿高速公路、鐵路兩側各2公裏和國道、省道公路幹線兩側各1公裏的地帶。在這一區域露天焚燒秸稈,產生的煙霧將嚴重威脅交通安全。四是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按照《秸稈焚燒和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省轄市(地)級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區、各級自然保護區和文物保護單位及其他人文遺址、林地、草場、油庫、糧庫、通訊設施等周邊地區劃定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區域。

3.禁止的行爲。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禁止焚燒,僅指禁止露天焚燒,室內的焚燒不在禁止範圍之列。比如以秸稈作爲生活用柴。另外,要從根本上解決秸稈造成的污染問題,應當大力推廣機械化秸稈還田、秸稈飼料開發、秸稈氣化、漚肥和工業原料開發等多種形式的綜合利用,使秸稈從固體廢物轉變爲原材料,真正實現秸稈的資源化。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的規定。

  對固體廢物進行收集、貯存、運輸或處置的,應當建設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或要求的設施、設備和場所,同時應當執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保護制度。本條規定是針對建成後的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設備和場所而言的。這些設施、設備或場所是進行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必不可少的,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比如,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科技部2000年發佈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規定,垃圾收集和運輸設施應密閉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鼓勵採用壓縮式收集和運輸方式,儘快淘汰敞開式收集和運輸方式。據此,對從事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的設施或設備,比如運輸車輛等,就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使用,防止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過程中出現散落、滴漏等情況,造成環境污染。再如,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的規定,貯存、處置場所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檢查維護制度,定期檢查維護堤壩、擋土牆、導流渠等設施,發現有損壞可能或異常,應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以保障正常運行。同時,貯存、處置場所的使用單位還應當建立檔案制度,將各種設施和設備的檢查維護資料詳細記錄在案。對部分場所,還應當定期檢查維護防止滲漏的工程,定期監測地下水水質,定期檢查維護滲濾液集排水設施和處理設施等,發現問題的,及時採取措施,保證正常運行。所有這些規定,有關單位都應當遵守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污染防治義務適用於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設備或場所的使用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事實上,本條規定與本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本條從正面的角度強調加強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的管理和維護,保證正常運行和使用,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則從另一角度規定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拆除時的核準程序,兩者是密不可分的。

  第二十二條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釋義】本條是關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規定。

  一、按照本條規定,下列區域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

1.自然保護區。根據199410月國務院發佈的《自然保護區條例》,自然保護區是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佈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蹟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一是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二是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佈區域;三是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溼地、內陸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四是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佈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蹟;五是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它自然區域。

2.風景名勝區。根據19856月國務院發佈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範圍,可供人們遊覽、休息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區。該條例第八條第三款還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的各項建設,都應當與景觀相協調,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遊覽的設施。

3.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指爲保護生活飲用水而依法劃定的特殊保護區域。水法規定,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採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此外,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和1989年國家環保局、衛生部、建設部、水利部、地礦部聯合發佈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可以分爲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和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按照不同的水質要求和防護要求均可以劃分爲一級保護區和其他等級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具體範圍按照不同水域特點進行水質定量預測並考慮當地具體條件加以確定,以保證在規劃設計的水文條件和污染負荷下,供應規劃水量時,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相應的標準。

4.基本農田保護區。根據土地管理法和199812月國務院發佈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區就是爲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根本目的在於保護現有耕地,特別是那些優質高產田,防止耕地流失。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一是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是有良好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是蔬菜生產基地;四是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是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區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80%以上。可見,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我國耕地的紅線,對保障我國的糧食安全、滿足人民羣衆對農產品的需求和國民經濟的發展有着重要意義,應當實行嚴格制度予以保護。

5.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所謂其它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是指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性質相同、功能類似,對環境、資源、民生、科學等有重要價值的,需要對固體廢物污染加以特殊控制的區域。具體哪些區域應納入,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本條規定,並不是所有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都不得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只有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才適用本條的規定。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自然保護區分爲國家和地方兩大類,只有國家自然保護區和省級自然保護區適用本條規定。按照《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風景名勝區也分爲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省級風景名勝區和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只有後兩類風景名勝區執行本條規定。但是,所有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均不得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二、考慮到上述區域環境保護的特殊性,本條規定,在上述地區不得建設以下設施或場所:

1.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這裏所指的工業固體廢物,包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所謂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是指專門用於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處置的區域性設施、場所。本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要求危險廢物集中貯存設施必須建在距離居民區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也要求填埋場不得建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2.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的衛生填埋是目前生活垃圾處置必不可少的最終處置手段,也是現階段我國垃圾處置的主要方式。生活垃圾填埋場是處置生活垃圾的一種陸地處置設施,它由若幹個處置單元和構築物組成,主要包括生活垃圾預處理設施、垃圾填埋設施和滲濾液收集設施等。生活垃圾填埋場的規劃、設計、建設、運行和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標準》等要求執行。比如,《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1997)規定,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合理選址,不得建設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也不得建設在居民密集居住區、直接與航道相通的地區、地下水補給區、洪泛區、淤泥區、活動的坍塌地點、斷裂帶、地下蘊礦帶、石灰坑及巖溶地區。

  需要注意的是,對自然保護區等特定的區域,本條只規定了禁止建設上述兩種設施或場所。除此之外的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並不在禁止之列。比如,生活垃圾焚燒、堆肥設施、生活垃圾臨時貯存設施等只要滿足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在不造成環境污染的情況下,是允許在上述區域建設的。這是充分考慮到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不同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不同特性等現實情況的結果。如果一律嚴格禁止,即使在類似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外圍保護地帶等區域也不允許建設所有類型的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實踐中恐怕很難操作,尤其是一些人多地少的省份,將很難找到合適的有關設施、場所建設地點,這也不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轉移審批的規定。

  固體廢物來源於人類的生產和消費活動,它是可以跨區轉移的,在轉移的過程中,如果管理不到位,就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因此,對轉移固體廢物的,實行審批管理是必要的。本條對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作了較大的修改,具體內容包括:

  一、適用範圍

  適用本條規定的行爲必須滿足以下幾個要件:一是存在轉移固體廢物的行爲。所謂轉移,是指改變固體廢物的位置,將其從一地挪到另一地。至於轉移通過何種方式完成,不是立法要強調的。實踐中可以通過交通工具運輸,也可以人工攜帶,甚至採用郵寄的方式。不論採取何種方式,有償還是無償,都可以構成本條規定的轉移行爲。二是轉移的對象是固體廢物,包括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但危險廢物適用本法第五十九條的特別規定,不適用本條。三是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也就是說,適用本條規定的轉移行爲,必須是跨省域轉移,即將固體廢物從某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到另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部的轉移行爲,比如從一個縣轉移到另一個縣,不適用本條規定。四是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目的是爲了貯存或處置該固體廢物。實踐中,當事人將某種固體廢物轉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能有多種目的,有的是產生固體廢物的企業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將固體廢物轉移到其他省、自治區或直轄市進行回收利用,也有的是專門從事固體廢物運輸的企業,將部分固體廢物轉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回收利用,類似這樣的情況,都不適用本條規定。只有目的是爲了貯存或處置固體廢物的,有關權利人才應當履行本條規定的審批程序。

  二、審批程序

1.申請人。應當依照本條規定提出轉移固體廢物申請的,通常是固體廢物的所有人、使用人等權利人。這些固體廢物的權利人,可能是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或個人,也可能是收集、貯存、利用、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或個人。只要對固體廢物擁有法定的權利,並試圖將這些固體廢物轉移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貯存、處置的,當事人都應當依照本條規定提出申請。

2.申請部門。依照本條規定,申請人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固體廢物移出地,即固體廢物轉移之前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論申請固體廢物轉移的單位和個人在什麼地方,要轉移該固體廢物的,必須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環保部門提出申請。另外,只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纔有權受理轉移固體廢物的申請,纔可以作出審批決定。

3.審批程序。修訂前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要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級環保部門報告,並經固體廢物接受地的省級環保部門許可後方可轉移。據此,申請人首先要向移出地的省級環保部門報告,然後再向接受地的省級環保部門申請。接受地的省級環保部門收到申請後,予以審查許可。這一程序對當事人比較煩瑣,實際操作時也存在很多困難。對這一審批程序,有必要作出相應的調整。

  按照本條規定,轉移固體廢物的審批程序有:

  首先,申請人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次,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申請後,主動與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再次,接受申請的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級環保部門根據協商的情況,決定是否批準該固體廢物轉移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貯存、處置。如果接受地的省級環保部門同意該批固體廢物轉移至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受理申請的移出地的省級環保部門經審查,認爲該申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件的,比如文書完備、要轉移的固體廢物不屬於危險廢物等,可以作出批準轉移的決定。如果接受地的省級環保部門不同意這部分固體廢物轉移至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接受申請的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級環保部門就不得批準轉移。

  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貯存、處置。擅自轉移的違法者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釋義】本條是關於禁止境外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規定。

  固體廢物具有可移動性,可以作爲資源回收利用,因此,固體廢物跨國界轉移的現象非常普遍。改革開放以來,隨着我國外貿進出口額的不斷增長,我國從境外進口的用以回收利用的固體廢物,如廢鋼鐵、廢銅、廢鋁、廢紙等的數量也越來越大,對我國經濟的發展和資源的節約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一些發達國家也利用我國企業對能源和原材料的迫切需求,以回收利用爲名將一些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運進我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給我國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經濟損失。1995年以前,由於我國對固體廢物進口管理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環保部門沒有規範的審查制度,商檢、海關部門沒有統一的檢查、驗收標準,僅1995年全國就出現了6洋垃圾入境事件,有的甚至入境3個多月,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才被發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後,對固體廢物進口的管理才逐步納入法制軌道。考慮到固體廢物的資源屬性,適當進口符合環保標準、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加以回收利用,不僅可以有效地緩解我國面臨的資源短缺壓力,促進經濟增長,也符合固體廢物資源化的原則。因此,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應當允許進口,具體的管理辦法已經在本法第二十五條作了規定。但是,如果進口固體廢物的目的不在於回收利用,而是爲了進境傾倒、堆放或處置的,就適用本條規定,嚴格禁止。這與《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規定也是一致的。具體而言:

  一、本條規定適用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即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範圍外產生的固體廢物。這些固體廢物一律不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

  二、禁止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和處置。傾倒,是指倒轉或傾斜容器使裏面的固體廢物出來;堆放,是指成堆地、未經處理地將固體廢物放置在一起;處置,是指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情況。無論是傾倒、堆放還是處置,都將對環境造成直接的危害。隨意傾倒,固體廢物進入水體,會污染水源和地下水。任意堆放,固體廢物中的粉煤灰、幹污泥等會隨風飛散,污染大氣,長期堆放會造成固體廢物中有害物質滲透改變土質和土壤結構,進而危害農作物。處置不當,對環境的危害更大,比如,以填埋方式處置,不僅佔用大量我國本就非常有限的土地資源,還可能造成水污染或土壤污染。以焚燒方式處置,如果處置標準不夠,產生的二次污染,尤其是二噁英等劇毒污染物,將嚴重威脅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因此必須嚴格控制固體廢物進入我國境內傾倒、堆放和處置。在我國境內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逐年增多,而各類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建設還很不到位的情況下,對境內的固體廢物尚且很難進行妥善處理,如果還要從國外進口固體廢物進行傾倒、堆放或處置,那國內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環境與資源的壓力就會大大增加,一旦不慎,就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考慮到這種情況,本條規定,任何固體廢物都不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傾倒、堆放或處置。違反本條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

  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

  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並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

  進口固體廢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進口管理的規定。

  一、背景情況

  近年來,我國從境外進口的再生資源性廢物,如廢鋼鐵、廢銅、廢鋁、廢紙張等的數量在不斷增加。到2002年,各種進口廢物已達到2100萬噸,比1996年翻了兩番。爲防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加強廢物進口管理,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制定相關政策。19913月,國家環保局、海關總署發佈了《關於嚴格控制境外有害廢物轉移到我國的通知》,禁止有害廢物和垃圾,包括廢殺蟲劑、石棉廢物、醫療臨牀廢物、工業垃圾和污泥等進境傾倒和處置,但對可以作爲原料、能源或有再利用特別需要的固體廢物,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可以進口。199411月,國家環保局發佈了《關於嚴格控制從歐共體進口廢物的暫行規定》,對固體廢物進口實行分類管理。總體而言,這些管理政策只是對固體廢物進口作了初步規範,並沒有從根本上控制住廢物進口造成環境污染的問題,境外的固體廢物,尤其是危險廢物向我國非法轉移的事件時有發生。如19939月,韓國以其他燃料油爲名向我國非法輸出一批化工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19947月,中國某進出口公司從美國進口70臺含多氯聯苯的廢變壓器。面對這種非法轉移的現實壓力,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以後,我國採取了更爲嚴格的廢物進口管理措施。1995年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標準都在這一時期出臺,同時還制定了限制進口的一系列目錄,對加強固體廢物進口管理髮揮了積極的作用。

  按照1995年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對進口的固體廢物基本上實行兩大類別的管理制度:一類是《國家限制進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確定的固體廢物,列入該目錄的廢物限制進口;另一類是在該目錄之外的其他固體廢物,這些固體廢物一律禁止進口。這樣規定的第一個問題是分類不夠細,除了限制進口外全部禁止進口,而限制進口又不分情況實行統一的、高度集中的許可制度,已經無法滿足固體廢物進口管理的實際需要,阻礙了資源性廢物的進口。另一個問題是與世貿規則不盡一致。世貿規則明確實行透明的貨物貿易管理,任何貨物如果要禁止進口或限制進口,必須提前公示。目前,原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等部門已經先後公佈了五批《禁止進口的貨物目錄》和三批《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並於20021月公佈了《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2004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對外貿易法作了修改,確立了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管理制度。爲了保證法律之間的協調,完善固體廢物進口管理制度,本法作出了相應的修訂。

  二、固體廢物進口的分類管理

  所謂固體廢物進口,是指固體廢物(含廢料)以任何貿易方式和無償提供、捐贈等方式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按照本條規定,我國對固體廢物進口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地說,實行兩種情況三大類的管理模式。兩種情況是指對以利用爲目的進口固體廢物的,按照所進口廢物的屬性和資源化程度分成兩種情況進行管理,一種情況是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以我國目前的科技水平不能以對環境無害化方式加以利用的固體廢物,一律禁止進口;另一種情況是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允許進口。三大類是指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基礎上,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一步分爲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兩大類。無論是禁止進口、限制進口還是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都實行目錄管理。

1.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即完全不具備回收利用價值的固體廢物;另一類是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即雖然可以回收利用,但由於經濟、技術條件的限制,我國尚不能做到整個回收利用過程對環境無害化的固體廢物。當然,是否可以用作原料,或者是否可以以無害化方式利用,是從我國當前的經濟、技術水平出發來衡量的。從純粹的技術角度而言,並不存在絕對的不能利用的固體廢物。法律要禁止進口的,只是從我國當前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看還不能用作原料或不能達到無害化利用的要求,但這並不排除隨着科技的進步,將來可以對該固體廢物加以利用。這也是爲什麼要對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實行目錄管理的原因之一。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種類很多,比如,下水道淤泥、城市垃圾、瀝青碎石、廢輪胎及其切塊、舊衣物等都是。從有關部門發佈的目錄也可以看出,被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很多固體廢物,我國境內就大量存在,而且國內有關企業對自己產生的這部分固體廢物尚且未能做到完全以無害化方式處置或回收利用,在這種情況下,再從國外進口是完全沒有必要的。

2.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首先必須屬於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之所以要限制進口,是因爲該固體廢物的利用存在一定的環境風險,一旦處理不當,就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危害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因此,有必要通過嚴格的行政許可,將這部分固體廢物的進口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對外貿易法也規定,爲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國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種類也很多,比如乙烯聚合物的廢碎料及下腳料、廢汽車壓件、以回收鋼鐵爲主的廢五金電器、鎢廢碎料等。

3.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對外貿易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行政主管部門基於監測進出口情況的需要,可以對部分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實行進出口自動許可並公佈其目錄。據此,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除了必須是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外,還必須是屬於自由進出口的貨物範圍之列。國家只是出於加強固體廢物進口管理的需要,對這部分自由進口的固體廢物實行自動許可進口管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也有很多種,比如廢棉紗線、鑄鐵廢碎料、銅廢碎料、錫廢碎料等。

  三、固體廢物進口的具體管理措施

1.目錄管理。對不同屬性的固體廢物,基於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經濟發展等各種因素的考慮,可以實行分類進口管理。如何確定某種固體廢物的進口管理方式,需要國家通過一定的措施將其具體化。這一措施通常是目錄管理。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具體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和公佈。這裏規定的會同是一種工作銜接,會同部門被會同部門之間沒有主次之分,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具體目錄必須在5家共同參與下共同制定、調整和公佈。因此,有關部門應當互相協作,加強溝通,共同做好目錄的制定工作。另外,目錄並非固定不變的,隨着我國技術的進步,社會經濟的發展,同一種固體廢物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需要實行不同的進口管理制度,這就要對進口的有關目錄進行適時調整,以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比如,甘蔗蜜糖,在2002年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環保總局發佈的《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四批)中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但到了2003年,商務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和環保總局發佈的《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第二批)中,甘蔗蜜糖改爲列入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類。可見,對進口固體廢物實行目錄管理是一個動態的概念,不能一成不變地來理解。情況發生變化時,目錄也應當相應地加以調整。當然,不論是哪種目錄,都必須予以公佈,以便有關當事人按照目錄規定的類型履行相應的程序,簡化手續,節約行政資源。未經公佈的目錄,不具有法律效力。截至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五批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三批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和一批自動許可進口管理的固體廢物目錄。

2.不同類別進口固體廢物的管理措施

(1)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不論進口者以何種目的,其技術達到什麼水平,凡是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一律不得進口。以含汞礦灰與殘渣爲例,它被列入了第三批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應當嚴格禁止進入我國境內。在沒有將該固體廢物從禁止進口目錄中取消或者調整至其他目錄之前,即使有的企業擁有了先進技術,可以從中提取汞作爲化工原料,而且這種技術不會造成環境污染,也不得擅自進口。

(2)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我國目前對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實行的是許可證管理,所有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都必須獲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方可進口。

(3)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按照對外貿易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實行自動許可的進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提出自動許可申請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應當予以許可;未辦理自動許可手續的,海關不予放行。200112月國務院發佈的《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和200112月原外經貿部發布的《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作了進一步的規定。進口屬於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進口經營者應當在向海關申報前,向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授權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海關憑該許可證辦理報關手續。進口經營者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的,應當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貨物進口合同、行政主管部門覈準經營範圍的法定文件複印件、屬於委託代理進口的需提交委託人與進口經營者簽訂的代理進口合同、進口貨物用途或最終用戶有特別規定的應提交進口貨物用途或最終用戶符合國家規定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需提交的有關材料。凡內容正確且形式完備的許可申請,發證機構收到後應在管理可行的限度內立即覈準,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特殊情況下,最多不超過10個工作日。自動進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同一份自動進口許可證不得分批次累計報關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爲6個月,需要延期或變更的一律重新辦理。同時,按照國家環保總局、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質監總局2002年發佈的《關於調整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未納入限制進口固體廢物目錄的可以用作原料的銅廢碎料、鋁廢碎料、鋼鐵廢碎料、廢紙等,實行進口自動登記管理。海關暫憑國家環保總局和檢驗檢疫機構分別簽發的《進口廢物批準證書》(標註自動進口許可字樣)和《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以上規定,都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遵守執行的。

  對違反上述規定擅自進口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3.檢驗檢疫措施

  國家允許進口固體廢物,是爲了滿足我國經濟發展帶來的資源需求,將進口的固體廢物作爲原材料加以利用。爲防止進口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本條第四款規定,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並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據此,進口的廢物必須是可以作爲原材料使用的,如果該廢物本身是污染源,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的,就不允許進口。我國已於1996年制定了《進口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GB16487-1996),涉及廢五金電器、廢塑料、紡織品廢物、廢有色金屬等11種固體廢物。所有進口廢物都必須符合各自的環境保護標準。此外,按照《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只有獲得口岸所在地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明,海關才能放行。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在對進口的廢物進行檢驗的過程中發現可能污染環境的問題,應及時通知和移交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海關依法處理。原國家商檢局於1996年制定了《進口廢物裝運前檢驗管理辦法》(試行),對廢物進口裝運前的檢驗問題作了具體規定。按照該辦法,進口的廢物,必須實行裝運前檢驗。廢物進口單位和境外貿易關係人簽訂的進口廢物合同中,必須訂明進口廢物符合我國環境保護標準的要求和裝運前檢驗條款,註明嚴禁夾帶生活垃圾和《巴塞爾公約》控制的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約定進口廢物必須由國家商檢機構指定或認可的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裝運。認可的檢驗機構憑貿易關係人的申請辦理進口廢物裝運前檢驗,必須按照中國的環境保護標準對進口廢物檢驗把關,保證運往中國的廢物符合這些標準的要求。外貿運輸部門在接受進口廢物的承運申請時,必須提供上述檢驗機構簽發的進口廢物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明。廢物進口單位應於進口的廢物抵達口岸10天之前通知口岸的商檢機構以備檢查。進口廢物抵運我國口岸後,上貨人應先向海關申報,然後收貨人向口岸商檢機構報驗。口岸商檢機構對進口廢物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出具檢驗情況通知單,海關憑此放行。各個檢驗機構的檢驗內容和分工如下:(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境外檢驗機構承擔進口廢物原料的環保項目檢驗;對其中集裝箱裝載的廢物原料,檢驗內容包括監裝,防止換貨。(二)口岸商檢局對已經裝運前檢驗的進口廢物原料負責環保項目查驗;對因故未進行裝運前檢驗的進口廢物原料在口岸作環保項目檢驗;有條件的可接受貿易關係人的申請,進行品質、重量檢驗。(三)到貨地商檢局對合同約定有品質、重量要求的進口廢物原料進行品質、重量檢驗(已在口岸進行品質、重量檢驗的除外)。未經檢驗合格的進口廢物,不得進人我國境內。

  四、制定進口固體廢物具體管理辦法的授權

  考慮到固體廢物進口涉及多個部門,各種具體情況比較複雜,爲進一步落實法律的有關規定,本條第五款授權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進口固體廢物的具體管理辦法。1996年國家環保局、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局、商檢局聯合發佈的《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就是有關固體廢物進口的具體管理辦法。今後,各有關部門應加強溝通,互相協作,共同做好固體廢物進口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進口者對海關將其所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範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釋義】本條是關於進口者不服海關將其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範圍的救濟程序的規定。

  一、本法第二十五條對進口固體廢物的管理作了規定,所有進口固體廢物的單位都必須執行。通常情況下,對進口固體廢物的管理要嚴於普通貨物。由於種種原因,對進口的貨物是否屬於固體廢物,實踐中往往會產生一些爭議,比較典型的情況是廢與舊的爭議,如廢電腦與舊電腦並無明顯界線,是否屬於固體廢物,實踐中很難區分。此外,還有一些可能發生爭議的情況,比如廢物與副產品的爭議;廢物經過加工或處理後到何種程度,可不歸入廢物範疇;不符合標準的產品是否屬於廢物等。有的進口者以舊貨、副產品等非固體廢物貨品申報進口,待廢物到港後,海關按照固體廢物的管理制度進行監管,對進口者的影響比較大。當然,實踐中也存在故意以舊貨的名義進口固體廢物的情況。爲了保護進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保障和監督海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減少類似糾紛的發生,本條專門規定了救濟程序。

  二、本條規定適用於進口者對海關將其所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範圍不服的情況。由於實踐中進口的貨物比較複雜,存在各種各樣的情形。進口者通常將所進口的貨物作爲原材料運入我國境內,未必意識到需要辦理相關的固體廢物審批程序。海關可能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將進口者進口的貨物視爲固體廢物進行監管,這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爲,如果進口者不服的,即進口者認爲其所進口的貨物並非固體廢物,不需要履行與進口固體廢物相配套的審批程序的,適用本條規定。進口者即爲申請人或原告。

  三、本條規定的救濟途徑有兩種:

1.行政複議。依照行政複議法規定,進口者對海關將其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範圍不服,認爲這一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作出這一決定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提出行政複議。上一級海關應當依照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2.行政訴訟。進口者對海關將其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範圍不服,認爲這一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海關爲被告的行政訴訟。法院應當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裁決。

  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兩項救濟途徑,進口者可以自行選擇。行政複議並非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釋義】本條是關於國務院有關部門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職責的規定。

  我國工業固體廢物造成的環境污染多年來一直比較嚴重。1996年,全國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是659億噸,2002年已經增長到888億噸。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放量也從1996年的1690萬噸增加到2002年的2890萬噸。加強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採取有利於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按照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本條規定就是上述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化。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作出界定

  不同的工業固體廢物,由於其成份、結構、產生量等有很大的差別,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危害也各不相同。特別是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帶有毒有害物質的危險廢物,兩者在可燃性、反應性、腐蝕性、毒性等方面均有很大區別。因此,對不同類型的工業固體廢物應當採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措施。爲了提高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和針對性,首先要對各種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作出界定,明確工業固體廢物中有害物質的種類、可能造成的污染的性質、強度、危害等。比如,廢金屬的主要有害物質是重金屬、氯化物、酸、鹼、電鍍鹽、染料等,皮革的主要有害物質是重金屬和有機溶劑等,對這些工業固體廢物中可能包含的污染物或有害物質,以及這些污染物或有害物質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對環境的污染,比如鎘、鉻渣等重金屬的危害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加強科學研究的基礎上,作出科學、明確的界定,爲開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奠定堅實的科學基石。

  二、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

  要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很重要的一點是要制定相關的技術政策,加強政策導向的作用,以科學的原則和方法來指導污染防治工作。這項工作各有關部門正在積極開展。國家環保總局於2001年制定了《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2003年,國家環保總局與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科技部、商務部於聯合發佈了《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對電池的生產和使用、收集、運輸、貯存、資源再生、處置等工作提出了指導性的意見。從實際執行情況看,技術政策作爲行政指導的一種類型,在促進和支持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加強管理和技術選擇應用、引導相關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三、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我國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由落後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導致的情況比較多,危害也比較嚴重。對這些落後的生產工藝和設備,一方面要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淘汰;另一方面,對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有關部門有責任採取措施,組織推廣。組織推廣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制定產業發展指南,原國家計委、科技部於1999年制定了《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其中將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列爲當前優先發展的技術領域之一。再如,發佈鼓勵發展的產業目錄,原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於2000年發佈了《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第一批)》,通過稅收優惠等方式對有關產業加以扶持,其中就包括粉煤灰幹法分選設備、小型固體廢物焚燒設備等應用於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領域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又如,將有關工藝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給予稅收等優惠,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發佈了《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其中包括了利用化工廢渣生產建材、肥料、純鹼、燒鹼等產品的工藝。所有這些,都是在實際工作中貫徹本法規定的具體體現。這裏所指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既包括治理污染的先進工藝和設備,比如工業固體廢物處置的先進設施等,也包括加強清潔生產,從源頭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佈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於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限期淘汰制度的規定。

  我國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落後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造成的。這些落後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的大量使用,使我國的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排放量居高不下,其危害性也很難通過源頭得到控制,並加大了末端處置的壓力。針對這一問題,本條從兩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方面是從積極的角度出發,要求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另一方面是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這是制止低水平重複建設,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升級換代,實現工業固體廢物的減量化,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和必然要求。本條規定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據此,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負有法定的職責開展組織有關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工作。這裏所稱的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即指目前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其他部門包括哪些,視不同生產工藝和設備以及研究、開發和推廣的具體工作而定,一般來說可能包括科技部、國家環保總局等。這些部門應當從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科技進步程度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狀況等實際情況出發,發揮有關科研單位的作用,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完善相關機制,加強科學研究,努力開發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並大力予以推廣。目前,這項工作有關部門已經通過各種方式積極開展了。比如,原國家經貿委、國家環保總局分別於2000年和2003年發佈了《國家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導向目錄》(第一批、第二批),涉及了冶金、石化、機械、有色金屬等多個重點行業,100餘項清潔生產技術。?這些技術經過生產實踐證明,具有明顯的經濟和環境效益。其中部分技術可以有效地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比如轉爐鍊鋼自動控制技術可以有效地減少最終產生的廢渣,鍍鋅層低鉻鈍化技術可以有效降低廢水中六價鉻的濃度等。這些先進的生產技術,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廣。

  二、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限期淘汰制度

1.淘汰的對象。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加以淘汰的對象包括兩種,一是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比如無復塑膜水泥包裝袋生產線、年產70萬平方米以下的中低檔建築陶瓷生產線、手工膠囊填充工藝、軟木塞燙蠟包裝藥品工藝等;二是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設備,比如直徑183米以下的水泥粉磨設備、生產汞電池、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設備、農藥產品手工包(灌)裝設備等。這些工藝和設備由於生產方式落後,所製造的產品質量低劣、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又容易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逐步加以淘汰。

2.淘汰工藝和設備的名錄。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限期淘汰的工藝和設備實行名錄制度,由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限期淘汰的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設備的名錄。19991月,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經貿委發佈了《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分不同情況立即淘汰或者限期淘汰20種生產能力、36種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58種落後產品。199912月,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經貿委發佈了《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二批),涉及鋼鐵、有色、輕工、紡織、石化、建材、機械、印刷業(新聞)等8個行業,共119項。20026月,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經貿委發佈了《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三批),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黃金、建材、新聞出版、輕工、紡織、棉花加工、機械、電力、鐵道、汽車、醫藥、衛生等15個行業,120項內容。這其中都包括了部分因產生嚴重環境污染的工業固體廢物而被淘汰的落後設備和工藝。

3.淘汰名錄的法律地位。(1)由於淘汰名錄中規定的都是國家明令限期淘汰的工藝和設備,因此,凡是列入淘汰名錄的工藝和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繼續採用,不得繼續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2)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有關設備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淘汰名錄中的工藝。比如,原國家經貿委公佈的《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要求,汞電池必須在1999年淘汰,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必須在2000年淘汰,無復塑膜水泥包裝袋生產線必須在目錄發佈之日即19991230日起淘汰,農藥產品手工包(灌)裝設備必須在2003年淘汰,手工膠囊填充工藝、軟木塞燙蠟包裝藥品工藝必須在200271日前淘汰,據此,在上述規定期限內,設備的生產者、使用者、進口者或者銷售者必須分別停止生產、使用、進口和銷售,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停止採用。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還規定,對拒不執行淘汰目錄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各有關部門要撤消生產許可證,各商業銀行要停止貸款。中國人民銀行、原國家經貿委還於2000年發佈了《關於對淘汰的落後生產能力、工藝、產品和重複建設項目限制或禁止貸款的通知》,要求對限期淘汰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要停止發放新的貸款,並抓緊催收已發放的貸款。(3)根據本條第三款規定,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這裏所說的轉讓包括出售、出租、無償贈送等各種可能導致設備轉移的行爲。只要該行爲可以使淘汰設備轉變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而繼續使用的,都屬於本款規定的轉讓行爲。它既包括同一地區的轉讓,也包括異地轉讓。對轉讓被淘汰設備的違法者應當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於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職責的規定。

  本法第十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均負有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第二十七條對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方面的職責作了規定,本條則明確了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方面的職責,通過履行這些職責,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有效地推動和促進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問題是與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科技進步程度密切相關的系統工程。三化原則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領域的落實,需要有關部門通過制定科學有效的污染防治工作規劃,採取措施,積極加以推動。本條規定的工作規劃,是指在一定時期和一定區域範圍內,根據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利用、處置以及對環境的污染狀況等情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預防和治理各項工作進行的統籌安排和合理部署。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和溝通,相互協作,在深入進行調查研究、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從實際情況出發,實事求是地制定污染防治工作規劃,將各項防治措施落到實處。規劃一經制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成爲開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基本依據,有關方面應當嚴格執行。

  二、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

  關於推廣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也都提到了,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是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是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而本條則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可以看出,與前面兩條不同的是,本條規定的職責是針對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的,具體的職責也由組織推廣改爲推廣,並不再有組織研究、開發的要求。顯然,對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要求更具體化了,推廣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的工作將由這些部門直接負責。這裏所指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主要是指加強清潔生產,從源頭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三十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採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釋義】本條是關於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的規定。

  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是指按照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利用、處置等情況和防治環境污染的客觀要求,將污染防治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的單位或個人,充分發揮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作用,共同做好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按照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和本法的有關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採取措施防治工業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爲達到這一目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就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將各項責任分解後落實到具體的單位和個人。只有明確責任,才能明確具體的工作要求,才能切實做好各項污染防治工作,這是我國多年來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的經驗總結。因此,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提高思想認識,重視污染防治責任制的建設,沒有建立的,應當儘快建立;已經建立的,也要研究、分析責任制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採取措施健全、完善,讓這一責任制發揮應有的作用。其他法規、規章中,對這一問題也有類似的規定,比如,19928月國家環保局發佈的《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規定,產生尾礦的企業必須制定尾礦污染防治計劃,建立污染防治責任制度,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礦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除了要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外,還應當根據所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這是污染者依法負責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領域的具體化。至於採取什麼樣的措施,則要從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性質、危害性等具體情況出發,科學地加以安排。

  第三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實現工業固體廢物減量化的規定。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三化原則中,首先是減量化,即儘可能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而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企業事業單位積極推行清潔生產,採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改善管理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過程中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和排放,減輕或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本條就是對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清潔生產實現工業固體廢物減量化的規定。

  按照本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採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採用什麼樣的原材料、能源和生產工藝,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原本是由企業事業單位自己決定的。但國家出於保護環境和資源、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往往通過法律等手段對企業事業單位進行適當限制,引導和要求企業事業單位走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之路。實踐證明,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清潔生產,不僅可以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還可以爲其帶來很大的經濟效益,比如節約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提高生產率,降低運行成本,提高產品競爭力,降低工業固體廢物末端處置的費用等等。因此,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充分認識到這一點,採取措施積極予以實施。

  本條規定對原法第三十條所作的一處修改是在最後增加了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的內容。之所以作這樣的修改,主要是考慮到固體廢物的減量化不是一個絕對的減少的概念。實際工作中,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有的企業隨着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白加更新,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在量上可能確實減少了,但由於所產生廢物在性質和種類上也隨之發生了變化,它的危害性反而增加了。比如,企業採用原來的工藝和設備,產生的是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採用新的工藝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大大減少,但其中危險廢物的含量或者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中有毒物質的成份卻增加了,給環境的威脅並沒有隨着工業固體廢物數量的減少而降低。爲防止出現這種情況,本條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在選擇原材料、能源和生產工藝、設備時,必須同時考慮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條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釋義】本條是關於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的規定。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都規定了排污申報登記制度。申報登記不僅有助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掌握本轄區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和變化情況,開展監督管理工作,爲加強科學決策奠定基礎,同時也是其他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順利實施的前提,只有掌握了確切的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狀況,現場檢查、污染事故報告等制度纔有了實施的可能。可見,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在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和作用。本條規定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申報登記的基本要求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也就是說,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都應當進行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1992年國家環保局發佈了《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對申報登記制度的實施作了比較系統的規定。1997年國家環保局發佈了《關於全面推行排污申報登記的通知》,2004年國家環保總局又發佈了《關於加強排污申報與覈定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推動了申報登記工作的開展。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只適用於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即未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有關鑑別標準和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申報在本法第五十三條另行作了規定,生活垃圾不適用申報登記制度。

  二、申報登記的內容

1.正常作業條件下的申報內容。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內容包括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由於申報登記是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基礎性工作,它的根本目的是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掌握企業事業單位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和處理情況,爲相關法律制度的順利實施創造條件。因此,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如實申報正常作業條件下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種類,是指產生的是哪些類型的工業固體廢物,比如廢金屬、塑料、橡膠、化學藥劑、砂石等,包括廢物的名稱、形態、來源、有害特性、主要有害成份等,都需要逐一申報登記。產生量,是指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的多少,比如廢金屬,年產生多少噸。流向,是指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的去向,包括多種情況,比如工業固體廢物被綜合利用、排放、轉移等。以綜合利用爲例,本單位自行利用的,應當申報綜合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名稱、產生量、利用量、利用率、主要工藝方法、利用後產生的主要產品、利用後的剩餘殘渣數量、殘渣的最終處置等情況;提供給外單位綜合利用的,應當申報所提供的工業固體廢物的名稱、提供數量、接納廢物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廢物的主要用途或生產產品名稱、收取的費用、是否有長期合同關係、是否有接納單位所在地環保部門的同意證明等情況。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於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本單位自行貯存的,應當申報貯存的工業固體廢物種類、數量、地點、佔地面積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情況;委託外單位代爲貯存的,應當申報代貯存的工業固體廢物的名稱、接納單位名稱、廢物數量、需支付的費用、貯存的地方、貯存的方式以及是否有接納單位所在地環保部門的同意證明等情況。處置,是指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活動,本單位自行處置的,應當申報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數量、種類、處置方法、成本費用以及防止二次污染的主要措施等;委託外單位代爲處置的,應當申報代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的名稱、接納單位名稱、廢物數量、需支付的費用、處置方法以及是否有接納單位所在地環保部門的同意證明等情況。以上這些指標,都直接關係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程度,必須如實申報。

2.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情況有重大改變時的申報內容。本條第三款規定,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據此,只要工業固體廢物各項申報事項的其中之一有重大改變的,都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申報。這裏所指的重大改變,適用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這種改變必須是重大的,輕微的或者在正常作業範圍內的變動不在申報之列。如何判斷是重大的,一般說來就是超過正常作業所可能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變動情況,且這種變動直接影響到各項指標的重大改變。二是這裏所說的改變不一定僅僅針對污染加重的情形。如果企業採取了新技術或者將某些污染嚴重的設施停用了,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明顯減少的,也應當及時申報。

3.申報單位的義務。根據本條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履行下列法定義務:一是如實申報。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進行申報時,必須如實申報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拒報或者謊報。違反上述義務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二是及時申報。申報事項沒有重大改變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定期申報;申報事項發生重大改變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申報。

  三、申報登記的程序

1.一般程序。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包括縣級環保部門,不包括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對申報程序作了具體規定:(l)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填報《固體廢物申報登記表》,並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申報登記工作,應當在項目的污染防治設施竣工並經驗收合格後一個月內辦理。(2)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如實填寫《固體廢物申報登記表》,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審覈後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申報登記註冊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營業的,應當在終止營業後一週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交回申報登記註冊證。

2.特別程序。本條第三款規定,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按照《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申報登記後,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前十五天,經行業主管部門審覈後,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變更申報手續,徵得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填報變更申報登記表;發生緊急重大改變的,必須在改變後三天內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報登記表。發生重大改變而未履行變更申報手續的,視爲拒報。

  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釋義】本條是關於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不同情況利用、貯存、處置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規定。

  按照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負有防治污染的義務,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同時,爲了落實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三化原則,本條第一款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原則上應當對其產生的所有工業固體廢物均加以回收利用,只有在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回收利用的情況下,才允許將該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修訂後的法律從貫徹循環經濟理念出發,更強調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資源化回收利用。這是對原法第三十二條所作的較大修改。

  一、對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企業事業單位首先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加以利用。也就是說,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產生的所有工業固體廢物,都應當在充分考慮自身經濟、技術條件的基礎上,進行回收利用。從實際情況看,企業事業單位貫徹循環經濟理念,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的回收利用,不僅可以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還可以帶來經濟效益。因此,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切實採取措施,依靠技術進步,提高對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進行回收利用的能力。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這一規定是對上一點原則規定的例外,具體而言:

1.這一規定僅適用於對所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企業事業單位。原則上,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回收利用。但如果該企業事業單位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實有限,比如,企業負債經營,經濟條件困難,沒有足夠的資金開展回收利用工作;或者企業工藝設備落後,技術水平較低,不能滿足工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強行要求企業事業單位回收利用廢物是不現實的,實踐中也無法操作。此外,有的企業事業單位雖然具備一定的經濟、技術條件,但是,該單位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比如,當出現回收利用的成本較高,需要進行一定的技術改造,或者回收利用後的產品市場銷售情況不好等情況時,爲了獲取利潤的最大化,對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也可以決定暫時不加以回收利用。這種情況法律也應當允許。實踐中,也有一小部分工業固體廢物是完全不具備回收利用價值的,屬於不能利用的廢物。對這部分工業固體廢物,也應當允許貯存或處置。

2.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貯存或者處置。具體選擇哪一種,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其經濟、技術水平和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等實際情況確定。比如,對暫時不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可以採取貯存的方法;對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則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置。無論是貯存還是處置,都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要貯存的,必須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要處置的,也必須達到無害化處理的要求。

3.本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這裏所指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是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等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這些標準對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選址、設計、運行、安全防護、監測和關閉等要求作了具體的規定。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的選址爲例,《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要求,所選場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選在工業區和居民集中區主導風向下風側,場界距居民集中區500米以外。場址應建在滿足承載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響,避開斷層、斷層破碎帶、溶洞區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響區。禁止選在江河、湖泊、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洪泛區,禁止選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類似這些要求,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時,必須遵守,防止造成環境污染。

  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覈準,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釋義】本條是關於關閉、閒置或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覈準的規定。

  本法第二十一條已經規定了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本條則從另一個角度對關閉、閒置或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核準作了規定。具體內容包括:

  一、本條規定適用於任何單位和個人,實踐中主要是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使用人。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使用人負有法定的義務,應當對有關污染防治設施、場所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因此,使用人必須遵守本條規定,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

  二、適用本條規定的是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防治農業廢物和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設施、場所不適用本條規定。這裏所指的污染防治設施、場所,包括工業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各種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設施或場所。

  三、本條的具體要求有:

1.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考慮到各種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設施、場所對防止造成環境污染的重要性,原則上是禁止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爲例,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其選址、設計、運行管理等方面都必須符合該標準的要求。即使關閉或封場後,也應當採取一系列措施,繼續加強維護管理,直到各項指標穩定爲止。因此,有關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建成後,就應當保持正常運行或使用。如果擅自關閉、閒置或拆除了,就可能造成地基下沉、滑坡、污染地下水等環境污染。這裏所指的關閉,是指將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予以封閉,停止其運行;閒置,是指將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處在空閒的狀態,不運行或不正常運行;拆除,是指將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整體或其核心部件拆毀,使其在空間、地理和實物上都不再存在或不能正常運行和使用。上述三種行爲,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2.關閉、閒置或拆除的核準。適用本條規定的覈準的,必須滿足以下要件:(1)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拆除。按照本條規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或場所是禁止關閉、閒置或拆除的,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時,就應當履行本條規定的核準程序。所謂確有必要,通常是指一些特定的情形,在這些情況下,這些設施或場所沒有繼續存在或運行的必要。如果繼續運行或使用下去,不僅可能無端地加重企業的經濟負擔,對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也起不到什麼作用。因此,將這些設施或場所關閉、閒置或拆除就是合理的。比如,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場所服務期滿,不能再繼續貯存廢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予以關閉或拆除,否則容易造成所貯存的工業固體廢物滲漏、揚散。再如,由於企業改進生產工藝,加大了廢物回收利用的力度,致使需要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大量減少,原有的處置設施的處置能力得不到充分發揮,這種情況下,閒置或拆除部分處置設施就成爲必要。總之,哪些情況屬於確有必要的情形,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來判斷。一個根本的原則是,即使關閉、閒置或拆除了該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也不會造成環境污染。(2)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覈準。按照本條規定,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或場所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覈準。據此,覈準的部門是該設施或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包括縣環保部門,不包括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所謂覈準,本質上是指環保部門收到關閉、閒置或拆除的申請後,對有關情況進行審覈批準。國家環保局19928月發佈的《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也規定,需要拆除或者閒置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提前向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申報,說明理由。環境保護部門接到申報後,應當在一個月內予以批覆,逾期未批覆的,視爲同意。未經環保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閒置污染物處理設施未申報的,視爲拒報。(3)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單位和個人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覈準關閉、閒置或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後,還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工業固體廢物或被關閉、閒置、拆除的污染防治設施、場所造成環境污染。比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關閉後,應當封場,並繼續維護和管理等。

  違反本條規定的,應當根據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不同情況分別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採取污染防治措施,並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後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採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釋義】本條是關於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或變更後的污染防治責任的規定。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在正常運轉的情況下,應當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污染防治責任。但是,如果該單位發生終止或變更的,防治遺留的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以及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污染環境的責任由誰繼續承擔,原法沒有明確。從實際情況看,這一問題已經成爲工作中的一個難點,出現了很多糾紛,還造成了比較嚴重的污染和安全隱患。比如,位於遼寧省瀋陽市的某化工廠,企業早已破產,但遺留了近20萬噸鉻渣有待處置,這給當地的環境和附近居民的身體健康構成了嚴重的威脅。爲解決這一問題,明確企業事業單位變更或終止後各方面的污染防治責任,修訂後的法律增加了本條,具體內容包括:

  一、適用對象

  本條規定適用於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不包括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專門從事工業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的單位也不適用本條規定,但如果這些單位在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過程中,產生新的工業固體廢物的,則適用本條規定。所謂單位,其範圍除了企業外,還包括了事業單位以及一些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等活動的機構或組織等。無論是法人還是非法人團體,都存在發生終止或變更的可能,都適用本條規定。

  二、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時的污染防治責任

  本條第一款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採取污染防治措施,並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1.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是指該單位發生不能繼續存在的事由,從而結束其在法律上的民事主體地位。簡言之,即該單位不再存續,法律上不再視爲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再具有權利義務能力。終止的原因有多種,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包括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和其他原因。撤銷包括法院宣告撤銷和主管機關決定撤銷等情況,解散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完成其目的事業而解散、協議解散(如公司由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出現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而解散、不足法定人數解散(如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達不到法定人數)、經營期限屆滿解散(如合夥企業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再繼續經營)等。破產是指企業經營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導致其喪失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地位。其他原因也有多種,比如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等。

2.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採取措施,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污染予以防治。所謂事先,是指在該單位清算結束之前。因爲單位撤銷、解散或宣告破產後,並非直接在法律上就終止了其權利主體地位,還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法人都應當依法進行清算,非法人團體通常也有清算的程序。只有清算結束,辦理註銷登記和公告後,該單位才視爲終止。此時終止單位的所有法律關係都應當清理完畢,不可能再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作出安排。因此,需要終止的單位,按照不同的終止原因,既可以在清算開始之前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作出安排,也可以在開始清算後,由清算組織根據該單位現有的財產狀況和權利義務關係完成這一工作。比如,如果某公司是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那就應當在解散決議中對公司現有的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作出妥善安排。如果某單位是發生違法行爲由上級主管機關決定解散的,那麼上述工作就應當在清算過程中完成。

3.終止的單位有兩項污染防治責任:一是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採取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等標準,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在選址、設計、運行管理、關閉與封場等方面都有着嚴格的污染控制要求。如果單位終止了,就將這些設施、場所廢棄,將可能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尤其是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設施、場所。因此,終止的單位必須對其所有或使用的這些場所和設施區分不同的情況採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以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爲例,如果單位決定繼續運行的,就要採取措施對該設施的安全防護裝置進行維護,並繼續對危險廢物的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如果決定關閉的,就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關閉計劃書,並採取措施消除危險廢物造成的污染,或者將無法消除污染的設備、土壤、牆體等運至正在營運的危險廢物處置或貯存場所中。只有監測部門的監測結果表明該設施或場所已不存在污染時,方可摘下警示標誌,撤離留守人員。二是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如果單位終止時,還有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就應當對其作出妥善處置,防止造成環境污染。通常情況下,可以將這部分工業固體廢物運送至其他貯存、處置設施、場所進行貯存或處置。當然,切不可自行違反有關標準的規定,隨意處置,污染環境。

  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時的污染防治責任

  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其污染防治責任由變更後的單位承擔,但當事人可以另行約定。據此:

1.民法意義上的變更,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分。本條規定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應包括廣義和狹義的變更。狹義的變更是指單位因合併、分立等原因發生的主體上的變動。廣義的變更除了主體的變動外,還包括性質(如將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無限責任公司)、活動範圍、財產、名稱、住所、隸屬關係以及其他登記事項的變更。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單位轉讓、出售等情形,通常屬於廣義變更的範圍。這些登記事項的變更一般僅對同一主體產生效力。同一單位發生的股權結構、性質、財產、名稱等登記事項的變動,變動後的權利義務仍應由原單位承擔,實踐中一般不會造成疑義。主體的變更則涉及到單位權利義務的轉移,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主要有合併和分立兩種。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無須清算而歸併爲一個單位,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歸併爲一個新單位,原單位消滅的創設式合併,也包括一個以上的單位歸併於其他單位,歸併後只有一個單位存續,被歸併單位均告消滅的吸收式合併。分立,是指一個單位分開設立爲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可以是消滅原單位而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新單位,也可以是原單位繼續存在,但部分機構從中分開,設立新的單位。無論是廣義的變更還是狹義的變更,都適用本條規定。

2.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原單位的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由變更後的單位承擔。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是本法明確規定由有關單位承擔的法定義務,如果該單位變更了,這一污染防治責任無疑應當由變更後的單位繼續承擔。具體的污染防治責任包括兩項:一是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進行安全處置。據此,變更後的單位除了要對自己新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外,對原單位未處置的廢物,同樣負有進行安全處置的義務。處置要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比如,《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等標準,防止造成環境污染。二是要採取措施保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安全運行。對原單位已建成的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變更後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採取相應措施保證其安全運行,防止造成環境污染。當然,如果符合法定的要件,變更後的單位也可以決定將這些場所或設施關閉或封場,並採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上述兩項義務中,均出現了安全的要求,從立法本意看,所謂安全,就是要求採取的措施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不得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

3.考慮到實際工作中各種複雜的情形,本條第二款也規定,當事人之間可以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行約定。這裏所指的另行約定,就是原單位和變更後的單位以及其他當事人(如上級主管機關等)達成一致協議。按照這一協議,變更後的單位無須依照本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承擔原單位防治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污染環境的責任,由誰來承擔,由協議另行約定。在實踐中,有的企業往往希望收購其他企業的設備、土地等有價值的資產,對遺留的工業固體廢物卻不願意承擔污染防治責任。如果雙方可以達成協議,由原單位或第三方對該廢物及其處置、貯存場所、設施出資進行妥善安排,這屬於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事人自主決定的範疇,法律沒有必要禁止。這裏所說的另行約定雖然具有免除義務的法律效力,但是,本條第二款對這一約定是有嚴格限制的。約定可以免除的是變更後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原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採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這兩項污染防治責任,絕不等於免除當事人所有的污染防治義務。換言之,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所針對的只是變更後的單位對原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至於原單位其他的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義務、變更後單位自身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義務以及其他當事人依照本法規定必須承擔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義務,均不得通過約定來免除。

  四、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的污染防治責任

  本條第一款針對的是要終止的單位,第二款針對的是變更的單位。但是,這兩款所針對的都是法律生效後未來的情形,在本法施行前,已經有部分單位由於種種原因終止了,不可能再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這些單位遺留的大量固體廢物,其中很多是危險廢物,已經沒有可能由原單位進行處置。如何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法律作出進一步的規定。爲此,本條第三款專門針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作了規定。具體而言:

1.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僅適用於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本法自200541日起施行,所有在200541日之前已經終止的單位均適用本條第三款。

2.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是指在200541日前已經終止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這裏所指的終止的含義,與第一款規定相同,同樣是指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不能繼續存在的事由,從而結束其在法律上的權利主體地位。終止的原因包括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和其他原因。要說明的是,第三款規定並不適用於本法施行前已經變更的單位。對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依照第二款的規定,由變更後的單位承擔污染防治責任。這是因爲即使變更行爲發生在本法實施之前,第二款的規定尚未生效,按照民法通則規定,變更後的單位理應承受變更前單位的所有權利和義務。而且,在存在變更後的單位的情況下,由政府承擔處置費用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本法施行前已經發生變更的單位,應當由變更後的單位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3.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關鍵在於資金的來源。由誰來承擔這部分費用,是實際工作中的主要問題。由於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在法律上已經不存在了,自然無從承擔相應的義務。各級政府按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應當對當地的環境質量負責,不應放任這些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污染環境。因此,遺留的歷史問題應當由各級政府負責。當然,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是多種多樣的,各個單位性質不同,隸屬關係各異。如果是國有的企業事業單位,由政府承擔處置費用是合理的,但如果是非國有的企業,比如私營企業、合夥企業等,由政府出資處置它們遺留的工業固體廢物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會造成這部分企業故意逃避處置責任,立法過程中也有一些爭議。但是,考慮到單位終止已經成爲現實,爲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危害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各級政府無法迴避這一責任,應當承擔有關處置費用。

  第三款所指的安全處置的費用包括對已終止的單位未處置工業固體廢物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也包括對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安全處置,是指處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另外,第三款規定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是指由各級政府按照不同的行政隸屬關係承擔。原則上,對已終止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該單位所在地的政府承擔。但如果已經終止的單位屬於上級政府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轄的,則應由上級政府承擔。具體操作應當按照國務院對企業事業單位管理的規定進行。一般情況下,中央直屬的單位,應由國家財政支付,地方的單位,則由地方財政支付。

4.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原則上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如果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則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一方面,我國畢竟還屬於發展中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有限,各級政府的財政收入也還不能滿足各方面的需求,動用政府財政解決工業固體廢物歷史遺留問題的能力還很欠缺,完全依靠政府財政是不現實的;另一方面,實踐中,有很多已終止的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由於歷史的原因,雖然其設備、產品、廠房等資產已經沒有多大價值,但企業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卻是價值不菲。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很多原本位於郊外的廠區卻成了衆人爭奪的黃金開發地段。因此,單位終止後,其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成爲其他單位開發利用的資本。如果該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轉讓了,仍然要求政府出資對遺留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顯然是不合理的。在這種情況下,本條第三款要求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擔相關的處置費用,當然,其範圍僅限於對已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通過這種責任轉換,不僅可以減少政府的財政負擔,還可以有效地促進遺留工業固體廢物問題的解決。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要對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必須對遺留的廢物和設施作出安全處置,否則,對土地的開發活動將受到限制。

5.對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費用這一事項,當事人可以另行約定。換言之,即使已終止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當事人之間也可以達成協議,規定受讓人不承擔相關處置費用。由誰承擔,可以在約定中解決。但是,這一約定是受法律嚴格限制的。首先,約定的內容僅限於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免除承擔相關處置費用,換言之,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另行約定僅適用於本法施行前已終止單位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情形。沒有發生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免除政府的責任。其次,約定不得免除各方的污染防治義務。也就是說,即使存在另行約定,但約定只能免除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相關處置費用的責任,至於該受讓人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污染防治義務,不得約定免除。有關政府和原單位的污染防治義務,也不得通過約定免除。如果當事人之間通過約定免除了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費用的責任,那麼有關政府或者第三方必須承擔。不符合上述兩點的約定無效。

  第三十六條礦山企業應當採取科學的開採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釋義】本條是關於礦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

  自然界存在的各種金屬和非金屬礦石都是與圍巖共同構成的。在礦石開採過程中,必須剝離圍巖,排出廢石。採得的礦石通常要經過洗選以提高品位,在洗選的過程中會排出尾礦。所有這些在礦石的開採、洗選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統稱爲礦業固體廢物,它主要是開採有經濟價值的礦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包括廢石、尾礦、矸石等。尾礦是指礦石經洗選提取精礦後剩餘的尾渣。國家環保局1992年制定了《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明確尾礦是指選礦和溼法冶煉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對綜合利用尾礦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產生尾礦的企業必須制定尾礦污染防治計劃,建立污染防治責任制度。矸石是指礦石開採及洗選過程中分離出來的脈石,它是含碳巖石和其他巖石的混合物。廢石是指礦石開採過程中從主礦上剝落下來的圍巖。通常把礦業固體廢物列入工業固體廢物的範圍。隨着工業的發展,世界上總的趨勢是富礦日益減少,金屬、非金屬礦生產越來越多地使用貧礦。我國礦產資源總量較大,但人均佔有量不足,資源結構不盡人意,一些重要礦產相對短缺,而且單一礦種少、伴生(共生)礦種多,再加上經濟、技術等條件的限制,導致我國礦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常年居高不下。2002年,我國尾礦的產生量達到265億噸,煤研石13億噸,綜合利用量分別僅爲4420萬噸和7020萬噸。礦業固體廢物大量堆放,不僅污染土地,還容易造成滑坡、泥石流等災害。廢石分化形成的碎屑和尾礦,如果被水沖刷進入水體,或者溶解後滲透入地下水,或者被風颳到大氣中,都會嚴重污染環境。礦業固體廢物中,很多含有砷、鎘等劇毒元素,有的甚至含放射性元素,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因此,有必要採取措施,對礦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加以控制。

  按照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和本條規定,礦山企業負有以下污染防治義務:

  一、減少尾礦、研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要減少礦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一個根本的原則是貫徹固體廢物減量化的原則,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爲此,礦山企業應當採取措施,消除或減少開採和洗選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礦業固體廢物。這一規定有兩層含義:首先,礦山企業在礦山開採和礦物洗選的過程中,應當採取科學的開採方法和先進的選礦工藝,儘可能多地將礦業固體廢物轉變爲可利用的礦產資源,減少廢物的產生量。比如,有很多鉛、鋅、銅、鎳等礦是共生的,可以採用綜合冶煉工藝,避免其中某些有色金屬礦物成爲固體廢物。其次,礦山企業還應當加強礦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回收利用,尤其是要大力推行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採用科學的工藝和技術,減少廢物的貯存量,實現固體廢物的資源化。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對礦業固體廢物以貯存和填埋處置爲主,這不僅佔用了大量土地,而且還容易造成二次污染。事實上,礦業固體廢物大多是多組分的礦物,積極開展綜合回收利用,不僅可以有效地防治污染,還可以提供寶貴的資源。有的廢石和尾礦含有金屬,可以採取措施予以回收。如從銅尾礦中回收銅和鉬,從鈾尾礦中提取釩和鈾。大多數廢石和尾礦可以製作建築材料,或用於鋪路等。比如鐵、銅、鉛的尾礦可以製作磚瓦,石灰巖、大理巖、泥灰巖的廢石和尾礦可以製作水泥,石英巖、長石、葉蠟巖等的廢石和尾礦可以製作玻璃、耐火材料、陶瓷等,煤矸石可以通過簡易工藝洗選出好煤,同時揀出黃鐵礦,也可以代替黏土作爲制磚原料等。所有這些,都是礦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典型例子。經過綜合利用後,這些廢物就成爲工業原料,重新進入生產過程,無需再進行貯存或處置,相應地也就減少了造成環境污染的可能性。

  二、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應當按規定進行封場

  我國礦業廢物綜合利用的程度還比較低,造成礦業廢物貯存量常年居高不下。按照本法有關規定,貯存固體廢物必須建設符合標準的貯存設施。一旦由於種種原因,這些貯存設施停止使用了,本條第二款規定,礦山企業應當進行封場。所謂封場,是指將礦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設施予以封閉,停止其使用,並禁止人員等隨意進入。封場要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得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對礦業固體廢物(屬於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關閉與封場的環境保護要求作了規定。按照這一標準,當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服務期滿或因故不再承擔新的任務時,應當關閉或封場。關閉或封場前,必須編制關閉或封場計劃,報請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覈準。關閉或封場時,表面坡度一般不超過33%。標高每升高3-5米,需建造一個臺階。臺階應有不小於1米的寬度、2-3%的坡度和能經受暴雨沖刷的強度。關閉或封場後,礦山企業仍應繼續維護管理,直到各項指標穩定爲止。要採取措施防止覆土層下沉、開裂致使滲濾液量增加,防止造成滑坡等事故。同時,礦山企業應設置標誌物,註明關閉或封場時間以及有關注意事項。部分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關閉時,表面還應當覆蓋一層天然土壤。封場後,滲濾液及其處理後的排放水的監測系統應繼續維持正常運轉,直至水質穩定爲止。

  適用本條第二款規定應注意的是,封場是一項法定義務,礦山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違法者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此外,礦業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有多種情況,可能是礦山企業關閉,也可能是企業積極開展綜合利用,減少了廢物的貯存量。無論是何種情況,要停止該設施使用的,都應當執行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釋義】本條是關於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防止污染環境的規定。

  近年來,隨着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電子廢物污染問題開始逐步顯現。有關方面研究表明,今後一段時期,我國家電工業產生的固體廢物將不斷增長,所帶來的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目前,我國每年淘汰或廢棄的家用電器、通信設備、工業控制設備等電器產品接近4000萬臺,年淘汰手機近億部。據預測,未來幾年內我國將進人家用電子電器產品報廢高峯期,僅需要報廢的計算機、電冰箱、洗衣機、電視機等家用電器每年就可達1400萬臺左右。此外,我國已經開始進入汽車社會,每年廢棄的機動車數量呈不斷上升趨勢,由此產生的固體廢物也越來越多,僅廢輪胎一項,一年的廢棄量就達到1800多萬條,重80-90萬噸,廢舊酸鉛電池約5-6千萬只,重量35-40萬噸。這些廢棄的產品中多含有鉛、汞等重金屬,有的甚至是危險廢物,極易造成環境污染,對人體健康也是一大隱患,必須採取嚴格的措施加以控制,將其納入合理回收利用的軌道。然而,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對廢棄電器產品和廢舊機動車船的回收利用工作主要依靠小商販、小企業來完成。這些小企業不僅規模較小,往往還技術落後,管理無序,在對廢棄電器產品和廢舊機動車船進行回收拆解利用或者處置的過程中,經常造成嚴重的二次污染。爲解決這一問題,本條規定,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具體內容包括:

  一、本條規定適用於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兩大類固體廢物。電器產品主要是指以電作爲機器動力的產品,包括計算機、電冰箱、洗衣機、電視機等家用電器和變壓器等工業電器產品兩大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摩託車、農用運輸車等多種類別。機動船舶,按照20026月國務院發佈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的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所有對廢棄的電器產品和廢棄的機動車船進行拆解、利用或處置的,都應當遵守本條規定。這裏所指的廢棄,立法本意是指該產品已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成爲固體廢物,從而納入本法的調整範圍。廢棄產品,顧名思義,就包括廢和棄兩方面的含義。所謂廢,即該產品已經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所謂棄,即該產品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無論哪種情況,均屬於本法所指的固體廢物,適用本條規定。

  二、本條規定適用於對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的拆解、利用和處置活動。由於廢棄的電器產品和機動車船中,有大量的部件可以回收利用,爲了實現固體廢物的資源化,2004年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中,已經將利用有關廢棄電器產品和機動車船的活動列入,並給予相應的政策優惠,其中包括回收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舊金屬、廢舊輪胎、廢舊家用電器、廢舊電腦和其他廢電子產品和辦公設備,利用廢家用電器、廢電腦及其他廢電子產品、廢舊電子元器件提取的金屬(包括稀貴金屬)非金屬和生產的產品,利用廢輪胎等廢橡膠生產的膠粉、再生膠、改性瀝青等產品,等等。爲了防止這些資源綜合利用活動造成環境污染,本條特別針對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的拆解、利用和處置活動提出了環境保護的要求。拆解,是指將作爲一個整體的廢棄電器產品或機動車船拆開,使其分散;利用,是指對拆解後的廢棄電器產品和機動車船部件按照一定的技術和程序進行加工後,從中提取物質作爲原材料或者燃料;處置,是指將廢棄的電器產品或者機動車船整體或其組成部分進行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活動。通常情況下,拆解、利用和處置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要對廢棄產品進行綜合利用,先要進行拆解,分離出其中可以回收利用的物質或部件。按照企業的經濟、技術水平對所有可以回收利用的物質或部件都利用完後,剩餘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進行處置。總之,無論拆解、利用還是處置,都應當遵守本條規定。

  三、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本條規定的核心宗旨是要對企業從事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拆解、利用和處置的行爲進行規範和限制,防止造成拆解、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的二次污染。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目前已經出臺了部分法規和規章,對上述行爲加以控制。比如,20016月國務院發佈了《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對達到國家報廢標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標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包括摩託車、農用運輸車的回收管理作了規定。按照這一辦法,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製度。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依照稅法規定爲一般納稅人;拆解場地面積不低於5000平方米;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於500輛;正式從業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爲記錄;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的要求。申請人必須持經濟貿易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認定書》和公安部門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爲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爲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標明報廢汽車回用件。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目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有關部門也正在研究起草有關廢棄電器產品的回收利用辦法以及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於廢棄電器產品和機動車船的強制回收目錄和具體辦法。對這些法規,有關企業必須遵守,並按照法規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措施,防止拆解、利用和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活動造成環境污染。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釋義】本條是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環境職責的規定。

  一、我國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置的基本情況

  我國人口數量多,密度大,經濟發展水平不高且不均衡,基礎設施建設薄弱。因此,儘管我國人均生活垃圾產生量比發達國家少,但總量很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比較低,垃圾危害嚴重。在城市生活垃圾方面,據統計,我國每年產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約1.5億噸,並還在以每年4%以上的速度增加。這些垃圾絕大部分被直接傾倒或簡易填埋,無害化處置水平很低。目前我國的城市生活垃圾中有機成分佔總量的60%,無機物約佔40%,其中廢紙和塑料、玻璃、金屬、織物等可回收物約佔總量的20%。與以前的垃圾相比,目前我國的城市生活垃圾呈現兩個比較突出的特點:一是由於城市燃氣化率不斷提高,生活垃圾中的灰分大大減少,有機物含量及垃圾的熱值增加,有利於垃圾堆肥和垃圾焚燒發電,但垃圾中廚餘垃圾比重還較大,致使垃圾中水分含量過高,影響了垃圾的熱值,也不利於垃圾的分類回收處置。二是我國城市生活垃圾中包裝廢物的數量增長快速,廢紙、金屬、玻璃、塑料等絕大部分是使用後廢棄的包裝物。隨着經濟的發展,商品包裝形式越來越繁多,包裝物的種類和數量增加很快,採用複合材料包裝以及進行過度包裝和豪華包裝的產品比比皆是,這在大城市尤爲突出。目前我國包裝品廢棄物約佔城市家庭生活垃圾的10%以上,而其體積要構成家庭垃圾的30%以上。由此可見,包裝的控制對於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此,本法第十八條已經作了規定。

  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置工作起步於20世紀80年代後期。1990年以前,全國城市垃圾處置率還不足2%。進入90年代以後,特別是1998年以來,我國環衛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不斷加大,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置水平也隨之不斷提高。截至2002年,我國共建設生活垃圾處置廠(場)651座,處置能力7688萬噸。其中填埋場528座,處置能力6896萬噸,分別佔81.1%89.7%;其次是堆肥,處置設施約佔12%,處置能力約佔6.7%;垃圾焚燒廠佔6.9%,處置能力約佔3.6%。從實際情況看,當前我國生活垃圾的處置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填埋。這是目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最主要的處置方式,並且將在今後相當長時間內佔據垃圾處置的主導地位。近幾年來我國許多大城市都在建設或已建成大型甚至超大型的垃圾衛生填埋場,這些填埋場在技術水平上總體而言採用了和發達國家接軌的技術要求,填埋場的運營也具有相當高的水平。但是,還有相當數量的垃圾堆放場,由於歷史原因,在選址、設計、運行等方面均未能按照衛生填埋場的要求建設和管理,存在比較嚴重的環境問題。填埋法的優點是投資少、容量大、見效快,缺點是不斷佔用土地、使用時間較短(一般十年左右)、垃圾中可回收利用的資源浪費、有遺留環境問題等。二是焚燒。預計未來10年,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置佔處置總量可達到5-11%。採取焚燒的方法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是當前發達國家採用得比較廣泛的手段,它可以使生活垃圾的體積減去9/10,減少填埋佔地,還可以回收熱能加以利用。其缺點是建設所需投資多,可能會造成大氣污染,特別是一些焚燒溫度低於1200度的焚燒爐可能會釋放二噁英等有毒氣體。另外,焚燒還會使一些有價值的成分喪失,造成資源浪費,灰分和爐渣的排放量也比較大,有的還含有濃縮的有毒物質,處置不當會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三是堆肥。生活垃圾中可用於堆肥的主要是廚餘垃圾和落葉等植物類垃圾。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的構成中,廚餘類有機物佔了很大比重,比較適宜堆肥處置。到目前爲止,我國堆肥處置主要採用低成本堆肥系統,大部分垃圾堆肥處置場採用敞開式靜態堆肥。近兩年來,一些地方引進、開發了一些小型動態高溫堆肥設備,專門用於處置單位或者社區的餐廚垃圾,同時生產高質量的有機肥料,效果比較好。堆肥法的優點是佔地面積小,投資少,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缺點是垃圾堆肥產生的惡臭會影響周圍環境,垃圾中含有玻璃等碎屑可能影響堆肥的質量,堆肥可能會產生重金屬元素或其它有害物質等。

  二、本條規定的主要內容

  我國應當實現生活垃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管理體系,即從單純的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拓展至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兼顧資源節約、綜合回收利用和污染防治,這是一項十分龐大、十分複雜、綜合性很強的系統工程,要同時安排,相互促進,不能偏廢。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環境同水污染、大氣污染的治理,同生態建設、自然資源的保護,同國民經濟各部門、社會生活各方面都密切相關。爲此,本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到:

1.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要解決生活垃圾污染環境問題,首先要有完善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由於生活垃圾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散佈於居民周圍,要進行處置或回收利用,關鍵的一點是要通過適當的方法,建設科學的分類收集設施,將生活垃圾聚集在一起,然後通過運輸設施,運送到與該垃圾種類、數量、危害性相適應的集中處置場所或者予以回收利用。考慮到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社會公益性,它屬於社會公共事務的範疇,縣級以上政府負有法定的職責,應在城鄉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指導下,制訂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相關的專業規劃,合理確定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設施佈局和規模,統籌安排建設。另外,要注意的一點是,本條規定的這一項職責是針對所有的生活垃圾的,即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將城市生活垃圾和農村生活垃圾均納入管理的軌道,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合理安排建設城市生活垃圾和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

2.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生活垃圾中有很多是可以回收利用的資源,按照固體廢物資源化的要求,各級政府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切實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具體的措施包括:實行優惠政策,鼓勵和扶持企業積極開展生活垃圾綜合回收利用;嚴格管理,搞好廢舊生活垃圾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動生活垃圾綜合回收利用工作;建立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獎罰制度等。同時,各級政府還可以實行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技術開發和推廣的經濟技術政策,不定期發佈國家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導向目錄。對有廣泛應用前景的成熟技術應積極安排示範工程,逐步實現產業化,並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開展技術諮詢和信息服務,促進科技成果的轉讓和推廣應用。此外,對生活垃圾的最終處置,必須嚴格實行無害化的要求。各級政府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加快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按照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設備可靠、規模適度、綜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則,合理選擇衛生填埋、焚燒或者堆肥的處置方式。在具備衛生填埋場地資源和自然條件適宜的地區,以衛生填埋作爲垃圾處置的基本方案;在經濟發達地區、進爐垃圾平均低位熱值高於5000千卡/公斤和缺乏衛生填埋場地資源的地區,可發展焚燒處置技術;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含量大於40%的垃圾,應當鼓勵在垃圾分類收集的基礎上進行高溫堆肥。提倡採用綜合處置方式。同時,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應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執行,加強垃圾處置設施的驗收和垃圾處置設施運行過程中污染排放的監督,防止造成環境污染。

3.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我國的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落後,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缺乏完善的垃圾處置市場運行機制。目前生活垃圾收集、處置領域投資渠道單一,運營缺乏競爭,無法發揮市場機制在這一領域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運行效率等方面的作用,致使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緩慢,嚴重製約了我國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事業的發展。因此,各級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垃圾減量、分類收集和回收利用,鼓勵垃圾處置設施建設投資多元化、運營市場化、設備標準化和監控自動化,使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處置均形成產業化運行。

4.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是一個綜合性很強的系統工程,要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必須建立一個運作良好的社會服務體系,從各個方面貫徹循環經濟的理念,促進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順利開展。比如,要改變城市燃料結構,減少煤灰垃圾產生量,就需要大量的社會服務機構和人員的支持。再如要組織淨菜上市,減少廚餘垃圾產生量,同樣也離不開菜農、超市、包裝企業等一系列社會服務機構的支持。從實際情況看,有關的社會服務體系對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環境至關重要。各級政府必須通盤考慮,統籌安排,逐步予以建立和完善。國務院1992年制定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也規定,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應當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釋義】本條是對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職責的規定。

  一、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方式基本爲混合收集、運輸。一些城市的街道和居民小區雖然設立了分類收集的垃圾桶,但因垃圾處置專業化運作水平不高,無法做到分類運輸,致使已經分類的垃圾又被混在一起清運、處置。混收混運不僅給垃圾處置帶來困難,垃圾資源化水平也無法提高。再加上垃圾運輸環節普遍存在由於運輸車輛不密封或者密封不好而導致在運輸過程中垃圾散落的問題,造成了生活垃圾污染環境。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對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水平還很低。主要表現爲,垃圾傾倒和隨意堆放現象普遍存在,垃圾綜合利用和資源化水平較低,垃圾處置的二次污染相當普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處置設施嚴重不足,處置能力有限,無法滿足需要;二是處置方式單一,填埋處置能力佔總處置能力的89%,垃圾綜合利用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三是處置技術水平低,處置設施不符合環保要求,造成新的二次污染源。據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我國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率爲58%,但根據建設部對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55個城市(縣)共388座垃圾處置廠的有效上報材料分析,截至2003年底,嚴格意義上的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置率只能達到25%左右。在垃圾填埋方面,除了新近建設的垃圾填埋場之外,大多數垃圾填埋場由於先天不足,在防滲以及滲濾液和氣體的收集處置方面存在嚴重問題,滲濾液、氣體直接排放,導致填埋場周圍水體和大氣污染,甲烷氣體突出引發傷亡事故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在垃圾焚燒方面,一些地方採用小型焚燒爐,由於燃燒溫度不夠、沒有有效的煙氣處置系統等原因,煙氣排放無法達標,甚至產生二噁英等有毒氣體,嚴重污染環境。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幾個方面,一是投資、經費短缺;二是技術和設備落後;三是管理水平低。中國現行的垃圾管理體制總體上講仍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環衛企業多數屬於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缺乏競爭,運行成本高、效率低,企業負擔沉重。此外,我國缺乏完善的垃圾處置市場運行機制。由於環衛領域政企不分的管理方式,其他企業及資本很難介人這一領域。因此導致投資渠道單一,運營缺乏競爭,無法發揮市場機制在這一領域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運行效率等方面的作用。

  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就必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體系,構築政府統一規劃和預算、環保部門監督、環衛部門管理、專業公司提供社會化服務的管理模式。首先是要實現政企分離,將垃圾清運、處置單位從政府部門中獨立出去.由事業單位管理體制轉變爲企業管理體制。在政企分離的基礎上,開放市場,引進競爭機制和專業化運作機制,通過實行城市垃圾特許經營制度,鼓勵各類專業公司參與城市垃圾治理,提高服務質量,降低運行成本。政府通過簽訂協議購買企業的服務,同時通過協議和法規,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目前許多城市如深圳、上海等,正在嘗試進行行政、企業分開的環衛體制的改革,強化政府的宏觀管理和監督職能,將環衛服務企業化、社會化。深圳市於1984年率先成立了全國第一家專業清潔公司,對社會進行全方位有償服務。而後,隨着清潔市場的形成和發展,深圳市先後有40家國營、集體、合資、個體清潔公司應運而生,他們實行企業化管理,自負盈虧,運作靈活,不斷拓展新的項目,滿足社會不同層次的需要,通過競爭促進環衛事業的發展,打破過去由政府統包統攬的單打一格局,大大減輕了政府負擔。環衛管理部門通過推行勞動合同制,減少固定工比例,將逐年增加的垃圾清掃、清運任務發包給清潔公司,爲國家節約了大量的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有力地推動了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事業的發展。

  二、本條規定的主要內容

1.本條規定的職責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本條規定的職責也屬於監督管理工作的範疇。考慮到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屬於具體工作,應當由當地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2.縣級以上地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所謂組織,其含義就是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並不是自己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等,而是通過提供資金、制定政策、加強管理等措施,發揮有關企業、單位和人員的作用,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等工作。具體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並非縣級以上地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而是有關公司或人員,這些公司或人員均在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組織下,具體負責有關工作,並接受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這也是環衛工作實行政企分開,建立市場化運作機制,加快相關產業發展的必然要求。

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縣級以上地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等工作的,也就包括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單位。也就是說,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只是前面所指組織的一種形式。既然已經明確了組織開展工作,一般沒有必要再對某一具體的組織形式加以規定。但是,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等屬於市政公用事業,按照我國目前的政策,對市政公用事業一般要實行特許經營。國家鼓勵社會資金、外國資本採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形成多元化的投資結構。對垃圾處置等經營性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應公開向社會招標選擇投資主體,並由政府授權特許經營。因此,爲了進一步在法律中明確這一運作方式,同時也考慮到城市生活垃圾清掃、處置等公用事業的社會公益性,強調招標必須堅持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條專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作了規定,也爲特許經營這一運作方式留下了法律空間。據此,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單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處置等工作。建設部於2004年制定了《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的特許經營作了具體規定。按照這一辦法,參與特許經營權競標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有相應的註冊資本金和設施、設備;有良好的銀行資信、財務狀況及相應的償債能力;有相應的從業經歷和良好的業績;有相應數量的技術、財務、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有切實可行的經營方案;地方性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選擇投資者或者經營者:(一)提出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開發布招標條件,受理投標;(二)根據招標條件,對特許經營權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和方案預審,推薦出符合條件的投標候選人;(三)組織評審委員會依法進行評審,並經過質詢和公開答辯,擇優選擇特許經營權授予對象;(四)向社會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時間不少於20天;(五)公示期滿,對中標者沒有異議的,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批準,與中標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特許經營期限根據行業特點、規模、經營方式等因素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

  需要說明的有幾點:一是,目前我國實行的以招標方式確定經營者,主要是有關生活垃圾處置的。而本條規定的內容則適用於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多種情形。因此,今後如果條件允許,無論是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還是運輸,都可以和處置一樣通過招標方式來確定經營者;二是,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經營者,並不完全等同於特許經營。我國現行的特許經營制度主要適用於生活垃圾的處置企業,至於其他經營者,比如生活垃圾清掃、運輸,是否也有必要實行特許經營,可以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法律並未作強制性規定;三是,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經營者並不是縣級以上地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強制性義務,按照本條規定,有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方式確定經營者,如果本地區的條件還不具備,也可以不招標而由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等工作;四是,招標只是確定經營者的一種方式,並不是全部,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確定經營者。當然,無論採用哪種方式,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清掃、處置等工作的長遠發展政策,應當從有利於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角度出發,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五是,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的經營者,必須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達不到條件的,不得擅自授予經營權。

  第四十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釋義】本條是關於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的規定。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或者爲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據估計,我國每年產生的城市生活垃圾約1.5億噸,並正在以每年4%以上的速度增加。截止到2001年,城市歷年的垃圾堆存量高達66億噸,侵佔35億多平方米的土地,已有2/3的大中城市被垃圾包圍,有14的城市不得不把解決垃圾危機的途徑延伸到鄉村。爲此,本條規定,對城市生活垃圾,任何在城市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這裏所說的在指定的地點放置,是指在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者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設備或場所內放置。比如,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人流密集地區,多設有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城市居民應當將生活垃圾放置在這些容器中,不得隨意亂扔。19926月國務院發佈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19938月建設部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也規定,城市居民必須按當地規定的地點、時間和其他要求,將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場所。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袋裝收集的地區,應當按當地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場所。廢舊傢俱等大件廢棄物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不得隨意投放。城市中的所有單位和居民都應當維護環境衛生,遵守當地有關規定,不得亂倒、亂丟垃圾。這與本條的規定都是一致的。

  本條規定所指的傾倒,是指倒轉或傾斜容器使裏面的生活垃圾出來;拋撒,是指將生活垃圾扔出去,使之散落;堆放,是指未經處置、成堆地將生活垃圾放置在一起。這幾種行爲都是不允許的。此外,本條規定適用於所有在城市的單位或居民,但並非僅指有城市戶口或常駐地,或者在城市定居的單位和居民。因爲城市生活垃圾是一個屬地化的概念,所有在城市範圍內的生活垃圾都屬於城市生活垃圾。即使產生垃圾的人來自農村,或者某種垃圾原先是在農村產生的,只要將垃圾帶進了城市,就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規定。比如,某農民進城打工,隨身攜帶的礦泉水瓶就應視爲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指定的地點放置。當然,即使在農村,生活垃圾也不應隨意亂扔,但由於種種條件的限制,要求農村生活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統一的管理措施,當前恐怕還很難實現。因此,本條的規定只適用於城市生活垃圾。農村的生活垃圾按照本法第四十九條,已授權地方性法規作具體規定。對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條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釋義】本條是關於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防止污染環境的規定。

  本法第四十條已經對城市生活垃圾按照指定地點放置的內容作了規定。本條規定則是針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清掃,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全面、徹底地掃除;收集,是指將分散的生活垃圾聚集在一起;運輸,是指使用交通工具將生活垃圾從一地運往另一地;處置則是指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活動。從事上述活動的,都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國家的有關規定可能涵蓋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單位的條件以及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要求或標準等多個方面。比如,建設部於2004年制定的《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中,就規定了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條件: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審批條件包括:(1)申請人須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2)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3)垃圾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運輸工具,並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4)垃圾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隻,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5)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6)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7)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隻停放場所。從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的審批條件包括:(1)申請人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億元;(2)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並取得規劃許可文件;(3)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並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4)城市生活垃圾中轉及處置單位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5)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並與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聯網;(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餘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7)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預案。又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規章以及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科技部2000年發佈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等對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方面的要求作了明確的規定。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爲例,其中就規定了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做到密閉化,經常清洗,保持整潔、衛生和完好狀態,運輸途中不得揚散、遺漏。上述規定,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都必須遵守。

  第四十二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並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釋義】本條是關於城市生活垃圾清運、收集、運輸以及利用和處置要求的規定。

  一、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

  本節有關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中,一個很重要的修改是刪除了原法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貯存的內容,改爲要求所有城市生活垃圾都應當及時清運,原則上不允許進行貯存。之所以作這樣的修改,主要是考慮到城市生活垃圾本身的特性。城市生活垃圾都是從日常生活中產生的,且散佈於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直接影響居民周圍的生活環境,長期堆放不僅造成環境污染,也危害城市居民的身體健康。因此,應當及時地清運。所謂及時清運,從另一個角度看就是不允許城市生活垃圾隨意堆放,應當運用有關回收、運輸和利用網絡,及時地將各種類型的城市生活垃圾清運至處置場所,或者進行回收利用,防止污染環境。

  二、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

  目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方式基本爲混合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在收集和運輸環節造成的環境污染比較突出。應當充分認識到分類收集和運輸是提高廢物回收率和垃圾資源化水平的關鍵因素,特別是將含水量較大的廚餘垃圾與其他垃圾分離、有毒廢物與一般垃圾分離至關重要。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全過程中,垃圾的收集和運輸是耗費人力和物力最大的一個環節,同時也是最體現城市管理水平的環節,這一環節存在缺陷,垃圾就不能得到及時、徹底的清運,直接影響公共衛生。爲解決這一問題,本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從源頭實現垃圾分類,減少最終處置和回收利用的成本。這一工作,各城市都應當積極開展,並將垃圾分類收集與分類處置結合起來,根據處置方式進行分類。垃圾收集和運輸應當密閉化,防止暴露、散落和滴漏。鼓勵採用壓縮式收集和運輸方式,儘快淘汰敞開式收集和運輸方式。同時,應當禁止危險廢物進人生活垃圾,逐步建立獨立系統,專門收集、運輸和處置廢電池、日光燈管、殺蟲劑容器等日常生活產生的危險廢物。

  三、城市生活垃圾應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目前,我國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處置設施嚴重不足、處置方式單一、處置技術水平低等。要解決這些問題,首先是要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確實不能回收利用的,應當採取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置,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各城市應當積極發展綜合利用技術,鼓勵開展對廢紙、廢金屬、廢玻璃、廢塑料等的回收利用,逐步建立和完善廢舊物資回收網絡。要鼓勵生活垃圾焚燒餘熱利用和填埋氣體的回收利用,以及有機垃圾的高溫堆肥和厭氧消化制沼氣等。在城市生活垃圾回收與綜合利用過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在無害化處置方面,應當區分不同的條件,採用衛生填埋、焚燒和堆肥等不同的處置技術,並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比如《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等。

  第四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淨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於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改進燃料結構、組織淨菜進城以及統籌規劃安排垃圾收購網點的規定。

  按照本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履行在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方面的職責。本條就是在幾個具體問題上對城市政府的職責所作的進一步規定。這裏所指的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本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改進燃料結構、發展清潔能源

  目前,我國的城市生活垃圾中無機物約佔了40%。這些無機物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燃料使用產生的灰份、煤灰等。這部分生活垃圾不僅容易造成大氣污染,而且由於其有機物含量少、熱值低,很難通過堆肥和焚燒的方式進行處置,如果綜合利用措施跟不上,就只能佔用土地進行填埋。因此,要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就有必要改進城市燃料的結構,大力發展清潔能源,減少煤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爲此,本條第一款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所謂有計劃,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從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現狀出發,綜合考慮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資源狀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改進燃料結構,發展清潔能源。清潔能源的種類,第一款雖然列舉了煤氣、天然氣、液化氣等幾種,但實際工作中並不限於這幾種,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發展電等其他清潔能源。事實上,第一款的規定雖然是針對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而言的,但改進燃料結構、發展清潔能源並不僅僅有利於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它在防治大氣污染方面,意義更爲重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二、組織淨菜進城

  我國目前的城市生活垃圾中,有一部分是各種蔬菜、水果等農作物進入城區過程中剩餘的植物根莖的土壤、腐敗廢棄的植物枝葉等,它們可能來自沿途遺撒,也可能是銷售、使用過程中丟棄的,其中大部分成爲廚餘垃圾。因此,爲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淨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與第一款不同的是,這一款規定的職責屬於城市政府有關部門,包括環境衛生、貿易、農業等多個部門,它們應當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與協作,互相配合,做好淨菜進城的組織工作,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調動有關方面,比如菜農、運輸企業、超市等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在滿足人民羣衆生產生活需要的同時,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所謂淨菜,是指經過清洗處理或包裝,不含根系泥土、腐枝爛葉的蔬菜、水果等農作物。

  三、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生活垃圾收購網點

  要實現固體廢物的資源化,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和綜合利用,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回收網絡是非常重要的一項工作。爲此,本條第三款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城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從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廢舊物資的收購網點。由於種種原因,在計劃經濟時代曾發揮重要作用的廢舊物資回收站,目前已經很難對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產生影響了。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從現實情況出發,對當地的廢舊物資回收網絡進行合理、有效地整合,統籌安排各種形式的收購網點。要充分發揮市場的力量,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同時又要解決目前存在的種種問題。

  第四十四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覈準,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釋義】本條是關於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管理的規定。

  一、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必須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本條第一款規定,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在實際工作中,生活垃圾的處置主要包括衛生填埋、焚燒、堆肥三種,具體選擇哪種方式進行處置,取決於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技術的可行性、設備的可靠度等多種因素,需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加以確定。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也可以多種方式適當組合。一般情況下,在具備衛生填埋場資源和自然條件適宜的地區,以衛生填埋作爲生活垃圾處置的基本方案;在具備經濟條件、垃圾平均低位熱值高於5000千卡/公斤和缺乏衛生填埋場地資源的地區,可以發展焚燒處置技術;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含量大於40%的垃圾,應當大力推行堆肥處置。無論是哪種處置方式,其處置設施或場所的建設,除了要遵守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等規定,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制度和程序外,還必須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以衛生填埋方式處置生活垃圾的,填埋場的規劃、設計、建設、運行和管理,必須嚴格遵守《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環境監測技術標準》等有關標準的規定。比如,《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就明確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工程設計的環境保護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場設計應當包括防滲工程、垃圾滲濾液輸導、收集和處理系統,其防滲層的滲透係數K≤10釐米/秒,防滲工程應採用水平防滲和垂直防滲相結合的工藝;填埋場基底爲抗壓的平穩層,不應因垃圾分解沉陷而使場底變形,填埋場底最低處應設有集液池,其內應設有總管通向地面,並高出地面100釐米,以便抽出滲濾液;填埋場氣體輸導系統應設置橫豎相同的排氣管,排氣總管應高出地面100釐米,以採氣和處理氣體用等等,這些規定,填埋場建設時,都應當遵守。以焚燒方式處置生活垃圾的,應當嚴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等有關標準的要求,對煙氣、污水、爐渣、飛灰、臭氣和噪聲等進行控制和處理,防止污染環境。比如,《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規定,生活垃圾焚燒廠選址應當符合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並符合當地的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保護的要求。以堆肥方式處置生活垃圾的,垃圾堆肥廠的運行和維護應遵循《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運行、維護及其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堆肥過程中產生的滲瀝水向外排放的,經處理應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和《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技術評價指標》要求,堆肥過程產生的臭氣應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堆肥產品應符合《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技術評價指標》及《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等有關規定。

  總之,按照第一款規定,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必須同時符合兩種類型的標準。一種是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比如《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等;另一種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衛生標準,比如《糞便無害化衛生標準》、《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標準》等。一般而言,執行環境衛生標準主要是控制處置設施、場所對人體造成危害,環境保護標準主要是爲了防止造成環境污染。

  二、關閉、閒置或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核準制度

  本條第二款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是一個有機的整體,第二十一條提出了加強維護和管理的法定義務,第三十四條規定了關閉、閒置或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核準制度,這裏則專門針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規定了關閉、閒置或拆除的核準制度,具體內容包括:

1.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

  生活垃圾的處置,無論是填埋、焚燒還是堆肥,都離不開各種設施或場所。這些設施或場所一旦關閉、閒置或拆除,就意味着生活垃圾處置過程的結束。因此,爲了防止造成生活垃圾隨意傾倒、堆放、貯存等造成環境污染,原則上,對各種生活垃圾的處置設施、場所是禁止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以生活垃圾的填埋爲例,填埋場的建設,不僅要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即使在填埋場終止運行後,按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還要進行封場處理和生態環境恢復,繼續引導和處理滲瀝水、填埋氣體,繼續進行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氣的定期監測,直至填埋場穩定爲止。可見,生活垃圾的處置設施、場所即使終止運行後也還需要進行一系列的維護處理,如果擅自關閉、閒置或拆除了,就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比如地基下沉、滑坡、污染地下水等。如果擅自拆除後,未達到安定化程度,就進一步利用處置場所佔用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帶來的危害就更嚴重。因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或場所建成後,就必須加強維護和管理,保持正常運行或使用,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拆除。這裏所指的關閉,是指封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或場所,使其不再繼續運行;閒置,是指將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處在空閒的狀態,不運行或不正常運行;拆除,是指將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整體或其核心部件拆毀,使其在空間、地理和實物上都不再存在或不能正常運行和使用。上述三種行爲,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另外,要注意的是,本條第二款規定適用於任何單位和個人,實踐中主要是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使用人。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使用人負有法定的義務,應當對有關設施、場所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因此,使用人必須遵守本條規定,不得擅自關閉、閒置或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或場所。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相比較,可以發現,第二十一條適用於各種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設施、設備和場所.第三十四條強調的是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設施、場所,而本條第二款針對的是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顯然,除了適用對象上限定在生活垃圾外,適用的設施和場所的範圍也縮小了,僅僅適用於處置設施和場所,其他污染防治設施,如收集、利用、貯存等,均不適用本條第二款規定。當然,本條規定適用於所有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農村生活垃圾。

2.關閉、閒置或拆除的核準制度

  適用本條規定的核準制度的,必須滿足以下要件:(1)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拆除。原則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或場所是禁止關閉、閒置或拆除的,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就應當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核準程序。所謂確有必要,通常是指一些特定的情形。在這些情形下,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或場所沒有繼續存在或運行的必要。即使繼續運行或使用下去,不僅可能無端地加重企業的經濟負擔,對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環境也起不到什麼作用,因此,將這些設施或場所關閉、閒置或拆除是合理的,不會造成生活垃圾對環境的污染。比如說,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佔用的土地已經使用完畢,沒有新的土地可供繼續填埋,這種情況下,就應當關閉該垃圾填埋場,進行封場處理和生態環境恢復。再如,有關單位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回收利用,進入生活垃圾焚燒爐進行焚燒的垃圾量大爲減少,在一定的時間裏閒置該焚燒爐就成爲必要。總之,哪些情況屬於確有必要的情形,要根據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和處置的方法等具體情況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來判斷。一個根本的原則是,即使關閉、閒置或拆除了該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也不會造成生活垃圾污染環境。(2)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覈準。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或場所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覈準。據此,覈準的部門是該設施或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包括縣環衛部門和環保部門,不包括建設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有關單位擬關閉、閒置或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向環衛和環保兩家提出申請,經兩家共同審覈批準後,方可關閉、閒置或拆除。之所以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不同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按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生活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因此,要關閉、閒置或拆除生活垃圾的處置設施、場所,應當報環衛部門覈準。同時,考慮到各種生活垃圾的處置設施、場所對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重要作用以及自身的環境保護要求,法律也要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防止造成污染的角度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進行監管,因此,要關閉、閒置或拆除上述設施、場所的,也應得到環保部門的核準。(3)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單位和個人經過有關部門共同覈準後關閉、閒置或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還應當採取措施,防止生活垃圾或被關閉、閒置、拆除的處置設施、場所造成環境污染。比如,生活垃圾填埋場終止運行後,要進行封場處理和生態環境恢復,填埋場封場時,應做好地表面處理,在表面覆蓋30釐米厚的自然土,其上再覆蓋15-20釐米的粘土,並壓實,防止降水進入填體內。在填埋場未達到安定化之前,不得作爲建築用地。

  違反本條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不得用於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釋義】本條是關於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標準使用的規定。

  由於生活垃圾中包含了有用的物質,按照固體廢物資源化的要求,對已經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加強回收與綜合利用。同時,在回收和綜合利用的過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的做法有幾種:一是回收垃圾中的資源,比如廢金屬、廢塑料、廢紙張等;二是通過垃圾焚燒產生能源,比如,利用垃圾焚燒爐產生的熱能製造蒸氣,用於工業生產鍋爐,民用取暖等,或直接用於發電;三是利用垃圾製造工業原料,比如,對橡膠等不易分解而不適合填埋,焚燒又容易產生大量空氣污染物的垃圾,通過低溫熱解,將垃圾中的有機質進行熱化學分解,產生燃料油、固體碳和低級燃料氣;四是回收利用填埋氣體,填埋氣體的熱值比較高,可以充分回收利用。對農村生活垃圾,除了可以比照城市垃圾進行回收利用外,還可以制沼氣、制有機肥料、制飼料等。可見,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是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有效措施。

  但是,對生活垃圾進行回收利用時,由於垃圾本身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從生活垃圾中提取或以生活垃圾爲原料製造的物質如果處理不當,會造成環境的污染,並可能危及人體健康。爲防止生活垃圾資源化造成不必要的危害,本條規定,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我國已經針對生活垃圾回收物質的使用制定了一系列標準。比如,各種供農田施用的腐熟的生活垃圾和生活垃圾堆肥廠製造的堆肥產品,必須符合《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準》(UB8172-1987)的規定,方可在農田施用。該標準共涉及15項指標,按照這一標準,生活垃圾和堆肥產品雜物(指塑料、玻璃、金屬、橡膠等)、粒度、蛔蟲卵死亡率、大腸菌值、總鎘、總汞、總鉛、總鉻、總砷等9項指標均合格的方可施用於農田、有機質、總氮、總磷、總鉀、PH值、水分等6項指標中有1項不合格,其餘5項合格者,可以適當放寬,但不合格項目的數值,不得低於我國垃圾的平均數值。施用符合標準的垃圾,每年每畝農田用量,粘性土壤不超過4噸,砂性土壤不超過3噸,提倡在花卉、草地、園林和新菜地、粘土地上施用。大於1毫米粒徑的渣礫土壤、老菜地、水田不宜施用。可見,對這些垃圾和堆肥產品的使用,國家是有嚴格控制的,使用時,必須遵守這些標準。此外,本條還規定,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不得用於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所謂不得用於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對回收物質及其產品本身而言的,即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或利用回收的物質生產出來的產品必須是無毒無害的,不得對人體健康造成現實的或潛在的威脅;另一層含義是指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及利用該物質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規定的標準,使用後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也就是說,從垃圾中回收的物質或利用該物質生產的產品本身可能是有一定毒性的,比如利用回收的生活垃圾生產的油漆等化工產品,很難認爲完全對人體無毒無害,但只要這些物質和產品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就不會對人體健康構成威脅。以上兩種情況,只要滿足其中之一,就符合本條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並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釋義】本條是關於工程施工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

  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通常又稱建築垃圾,是指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棄土、棄料、淤泥及其他廢棄物。按照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對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工程施工單位負有法定的義務採取措施防治污染環境。本條規定的義務包括:

  一、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對生活垃圾,此次修改法律時很重要的一點是不再允許貯存,所有的城市生活垃圾都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也不例外。建築垃圾如果長期不加處置地貯存,產生的揚塵容易污染大氣環境,堆放過久還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因此應當及時將這些垃圾清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也規定,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違反這一規定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是一些渣土、棄土、棄料、餘泥、砂石、陶瓷等,這些廢物多數可以回收利用,比如,用於道路建設,製造建築材料等。爲防止利用或處置過程造成環境污染,本條規定,工程施工單位對固體廢物進行回收利用或處置的,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建設部於1996年制定了《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根據這一規定,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或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向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建築垃圾處置計劃,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文件後應及時核發處置證。凡將建築垃圾運入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建築垃圾儲運(堆置)場消納、處置的,應按規定繳納處置費。20046月國務院發佈的《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也保留了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覈準這一審批項目。建設部2004年在《關於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中,進一步明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覈準,需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築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築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二是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三是具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四是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五是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六是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違反本條規定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釋義】本條是關於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的規定。

  所謂公共交通運輸,是指利用開放式的供公衆乘坐或使用的交通工具,包括汽車、軌道列車、船舶、飛機、電車等從事的交通運輸活動。一般情況下,公共交通運輸是有償使用的,有固定的單位從事經營管理工作。爲防止造成環境污染,本條規定,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這裏所說的國家有關規定,是指國家有關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具體規定。它涉及多個方面,既包括對某一交通運輸工具作出的具體規定,也包括對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的行爲規範或標準。比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規定,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1997年鐵道部發布的《鐵路環境保護規定》中規定,加強對旅客運輸過程中的垃圾管理,客車垃圾應在車上收集,不得向車外丟棄,污染沿線環境。1997年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衛生部、鐵道部、國家環保局聯合發佈的《關於維護旅客列車、車站及鐵路沿線環境衛生的規定》中規定,車站要健全垃圾收集、清運和防止污染的措施,在適當的地方設置垃圾容器,對旅行生活垃圾及時收集和清運,並有專人負責。旅客列車的垃圾要用垃圾袋封裝,在沿線規定的車站定點投放,統一處理,嚴禁向列車外拋扔。1997年交通部、建設部、國家環境保護局聯合發佈的《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污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中規定,凡400噸及以上的船舶和經覈定可載客15人及以上的船舶,均須備有港航監督部門批準的《船舶垃圾管理計劃》和簽發的《船舶垃圾記錄簿》。船舶垃圾處理作業應符合《船舶垃圾管理計劃》中所規定的操作程序,有關作業情況如實記錄,《船舶垃圾記錄簿》應在船上保存二年。船舶應配備有蓋、不滲漏、不外溢的垃圾儲存容器,或實行袋裝,及時運往垃圾接收設施。存放船舶垃圾和固體廢物的設施或容器,必須保持完好,外觀和周圍環境應當清潔,不得任意搬動、拆除、封閉。所有這些規定,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相關經營單位都必須遵守。

  此外,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負有的義務是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但不包括利用、處置等法定義務。一般情況下,經營單位清掃、收集垃圾後,會自行運輸或委託專門的運輸公司運輸至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垃圾處置場所進行處置或者回收利用。但是,絕不允許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比如,《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污染長江水域管理規定》中就規定,凡從事船舶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將船舶垃圾運往當地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垃圾轉運站或處理場,不得任意傾倒。

  第四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釋義】本條是關於區域開發建設單位和公共設施、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規定。

  本條規定適用於兩類單位:一類是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另一類是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要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首先要解決生活垃圾的收集問題。而收集除了要分類外,加強收集設施的建設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如果居民可以很方便地將產生的生活垃圾放置到收集設施中,無疑會提高垃圾收集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在居民小區、工業開發區以及機場、碼頭等人口密集、生活垃圾產生量比較大的區域加強垃圾收集設施的建設,促進垃圾的回收。本條規定,以上兩類單位負有法定的義務,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所謂配套建設,是指在建設城市新區、改建舊區和開發住宅小區以及對機場等公共設施、場所進行經營管理時,應當從主體工程的設計開始,統籌考慮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建設問題。《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也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同時還規定,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站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範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此外,國家還制定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建設標準提出了要求。這些規定,區域開發建設單位和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單位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時,都應當遵守。

  此外,有關單位應當配套建設的是生活垃圾收集設施。至於運輸、處置等其他設施,不適用本條規定。本條與其他法規、規章的規定有區別的一點就是將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責任交由區域開發建設單位或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單位承擔。爲此,開發建設單位或經營單位應當將配套建設的費用納入工程概算,將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要求落到實處。各級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加強監督和管理,不再負責具體的建設工作,當然,由政府或有關部門開發建設的市政工程等除外。這就改變了以前將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建設視爲公共事務,完全由政府財政大包大攬的情況,開發商和經營單位也負有法定的建設義務。這對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是有積極作用的。

  第四十九條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授權地方性法規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一、我國農村的固體廢物主要由農村生活垃圾、農業生產固體廢物、鄉鎮企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棄置於農村的城市生活垃圾幾方面構成。對後三種農村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本法都作了相應的規定。比如,本法第二十條就專門針對農業生產造成的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作出了規定,鄉鎮企業產生的固體廢物則可以適用本法有關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目前我國農村固體廢物中最主要的還是農村生活垃圾。過去農村生活垃圾主要是灰土、渣土以及極少量的動、植物殘渣,幾乎對環境不造成影響。隨着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生活垃圾的構成發生了顯著的變化:一是增加了大量報廢的塑料、玻璃、廢紙、磚瓦等難以降解的廢物;二是垃圾中出現了盛裝農藥、洗滌劑、油漆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物;三是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農村,餐廚垃圾等家庭有機垃圾排放量大量增加;四是一些地方已不再使用糞便作爲肥料,糞便成爲廢物。變化後的農村生活垃圾對環境的壓力明顯增加,它們通常被隨意丟棄在村邊、路邊和河邊,造成蚊蠅孽生,衛生狀況惡化,並且污染土壤和水體,在很多地方已經構成比較嚴重的污染,個別地方甚至導致疾病流行。因此,有必要加強對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這也是此次法律修訂的重點之一。

  二、針對農村生活污染日益嚴重的情況,200410月由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中,將本章第三節的大多數規定擴展適用於農村生活垃圾,其基本思路是將農村生活垃圾納入整個城鄉固體廢物管理體系。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存在一些不同看法。有的意見認爲,隨着農業產業化發展和農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垃圾所造成的污染問題已經非常突出,國家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管理。也有意見認爲目前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基礎設施薄弱,將農村生活垃圾納入固體廢物管理體系,進行城鄉一體化管理,條件還不夠成熟。還有的意見建議將本法有關農村生活垃圾的防治適用由城市擴展到小城鎮。這次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改,從我國廣大農村的實際情況出發,考慮到農村生活垃圾的污染情況,增加適用農村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規定主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第十七條)而在有關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具體規定上明確僅適用於城市,體現對城市與農村的不同要求。同時,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根據發達地區農村和不發達地區農村的不同情況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應分別作出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國家環保總局研究認爲,目前對城鄉生活垃圾處理作出與同樣的強制性規定,條件還不具備。但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會根據本地的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對農村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辦法作出規定。因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並經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本法增加了一條,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

  三、我國農村從總體上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比較落後、基礎設施建設嚴重不足,再加上各地區發展非常不平衡,在這種現實狀況下,對農村生活垃圾的管理要有一個漸進的過程,要從各地的實際情況出發,不能要求全國普遍適用統一的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主要在地方,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不僅可以增強有關規定的可操作性,還可以有效地解決投人等行政管理保障問題。對農村生活垃圾,除了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等規定外,本條還授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關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本條所指的地方性法規,按照憲法和立法法的有關規定,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的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法規。較大的市,即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其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制定並經法定程序批準的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法規,也屬於地方性法規。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本章共17條,是關於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主要內容包括:制定危險廢物的名錄、統一鑑別標準、方法和識別標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申報登記,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危險廢物代爲處置,危險廢物排污收費,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運輸與轉移,危險廢物污染事故的應急與報告,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等。危險廢物是指具有各種毒性(如急性毒性、慢性毒性、生態毒性等)、爆炸性、腐蝕性、傳染性、反應性等危險特性的廢物。危險廢物對環境,特別是對地下水和土壤威脅很大,一旦造成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其治理成本高,幾乎無法逆轉。危險廢物從產生、轉移、貯存、利用到最終處置,每一個環節均有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我國十分重視對危險廢物污染的防治工作,並將其作爲防治的重點,實行嚴格管理和控制措施。從1995年制定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到這次法律修訂都單設一章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作了特別規定。這次修訂在這一章中增加了下列內容:一是增加了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要求(第五十四條);二是增加了危險廢物貯存時間的限制(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三是賦予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應急手段(第六十四條);四是對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退役後的維護資金來源作了規定(第六十五條);五是將危險廢物的利用納入到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管理範圍(第五十七條)。

  需要說明的是,這次修訂並沒有單獨對醫療廢物的管理作專門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醫療廢物的管理不僅僅要考慮污染問題,也要考慮傳染病的預防。醫療廢物作爲危險廢物的一個重要類別,除了適用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特別規定外,國務院也專門制定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本法對危險廢物的管理措施及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已基本能夠滿足醫療廢物的管理需要,因此本法沒有對醫療廢物的管理再作的規定。

  第五十條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法律適用的規定。

  一、基於危險廢物比一般固體廢物造成對人體健康和環境污染更爲嚴重的情況,明確危險廢物的防治適用本章的特別規定。從法律上體現了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實行嚴格控制和重點防治的原則。

  危險廢物約佔工業固體廢物總量的5%10%,但種類繁多,性質複雜,2002年我國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爲1000.16萬噸,其中,按種類分,鹼溶液和固態鹼、無機氟化物、含銅廢物、廢酸或固態酸、無機氰化物、含砷廢物、含鋅廢物、含鉻廢物等產生量較大;按地區分,貴州、四川、江蘇、遼寧、山東、廣西、廣東、重慶、湖南、上海、河北、甘肅、雲南等13個省市產生量佔全國總產生量的80%以上;按行業分,工業危險廢物產生於99個行業,重點有20個行業,其中化學原料及化學製造業產生的危險廢物佔總量的40%。另外,社會生活中也產生了大量廢棄的含有鎘、汞、鉛、鎳等的廢電池和日光燈管等危險廢物。危險廢物對人體健康和環境有着嚴重的危害,必須將其作爲防治的重點,比一般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採取更爲嚴格的管理措施。通過立法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作出嚴格規定,是各國控制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基本措施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立法的共同經驗和通行慣例,也是有關國際公約的主要內容。本法根據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和我國危險廢物污染現狀與污染防治現狀,總結我國的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經驗,根據我國已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並借鑑了國外的普遍做法和先進經驗,確定了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重點管理的原則和嚴格的管理措施,這對於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和生態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二、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特別規定的同時,對本章未作規定的,仍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本章作爲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的特別規定,涉及危險廢物的管理應首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但危險廢物作爲固體廢物的一類,在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的特別規定中未作規定的,有關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也應適用。這裏講的一般規定應包括本法第一章總則部分、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部分及其他相關內容。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鑑別方法和識別標誌。

  【釋義】本條是關於危險廢物名錄、鑑別和識別標誌的管理規定。

  有關危險廢物名錄、鑑別和識別標誌的管理是世界各國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立法和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中普遍實行的管理制度,也是對危險廢物實行分類管理和控制的法律原則的體現。

  一、關於危險廢物名錄

1.危險廢物名錄管理是指對危險廢物按危害性質進行分類並按種類、名稱彙集,制定目錄(或稱一覽表、清單),予以公佈實施的管理措施,凡列入名錄的廢物,即屬於應予以嚴格控制和重點管理的危險廢物,亦被稱爲廢物清單危險廢物黑名單。對危險廢物實行重點控制與管理,既要嚴格,也應合理,必須要有一定的合理的管制範圍。爲了比較全面、靈活、合理、方便地實行對危險廢物的嚴格控制,世界上許多國家採取了以名錄清單的方式來確定危險廢物的種類與範圍。名錄管理比較正規、嚴肅、簡便,種類較爲具體,範圍較明確,有較大的可靠性,使用較方便,因而受到許多國家的重視和歡迎。如美國、英國、法國、日本、德國、比利時、瑞典、丹麥、荷蘭等國家,均在法律中對此都作了規定。有關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亦採用了這一制度。如我國已加入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以下簡稱巴塞爾公約)中就明確規定了應加以控制的45類危險廢物,並要求各締約國通過國內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

2.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廢物名錄,對列入名錄的危險廢物實施嚴格管理。制定危險廢物名錄,劃定危險廢物的種類和範圍,是一個異常複雜的問題,其不僅涉及到技術問題,也涉及到國家對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的實際要求和能力,必須持以慎重、認真和積極的態度。將危險廢物的管制範圍劃得過寬過大,劃入的種類和數量過多,則可能會把某些本不需要或不必進行嚴格管制的固體廢物納入到危險廢物之列,從而造成本可避免的不必要的過度嚴格管制,浪費人力、物力。如果將範圍劃得過於狹窄,劃定的種類和數量太少,則會導致管理上的遺漏,使嚴格管制難以產生作用,不能有效地控制危險廢物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危害。因此,合理確定和劃分危險廢物的種類和範圍,實際上是確定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的涉及範圍,便成爲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基礎性工作。我國財力、物力有限,環境保護投資不足,污染防治技術尚不先進,環境監督管理力量不是很強,更需要合理確定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的範圍,以集中力量高效率地進行污染防治和實施環境監督管理。

3.根據本法關於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規定,1998年國家環保局、經貿委、外經貿部、公安部制定頒佈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這是第一批執行名錄,隨着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將不定期修訂。名錄包括廢物47種類別,具體包括:醫院臨牀廢物、醫藥廢物、廢藥物藥品、農藥廢物、木材防腐劑廢物、有機溶劑廢物、熱處理含氰廢物、廢礦物鈾、廢乳化液、含多氯聯苯廢物、精(蒸)餾殘渣、染料塗料廢物、有機樹脂類廢物、新化學品廢物、爆炸性廢物、感光材料廢物、表面處理廢物、焚燒處置殘渣、含金屬碳基化合物廢物、含鈹廢物、含鉻廢物、含銅廢物、含鋅廢物、含砷廢物、含硒廢物、含鎘廢物、含銻廢物、含硫廢物、含汞廢物、含鉈廢物、含鉛廢物、無機氟化物廢物、無機氰化物廢物、廢酸、廢鹼、石棉廢物、有機磷化合物廢物、有機氰化物廢物、含酚廢物、含醚廢物、廢鹵化有機溶劑、廢有機溶劑、含氯苯並峽哺類廢物、含多氯苯並二噁英廢物、含有機鹵化物廢物、含鎳廢物、含鋇廢物等,並明確廢物的來源和常見危害組分或廢物名稱,凡名錄中所列廢物類別高於鑑別標準的屬於危險廢物,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管理範圍;低於鑑別標準的,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管理。對需要制定危險廢物鑑別標準的廢物類別,在其鑑別標準頒佈以前,僅作爲危險廢物登記使用。

  二、關於危險廢物鑑別

1.危險廢物鑑別是指根據規定的標準、方法和規範,對固體廢物的性質進行分析、測試,以確定某種廢物是否屬於危險廢物。據此,當不能確定某一廢物是否屬於危險廢物時,應按照規定的鑑別標準、方法和規範,對該廢物進行分析、測試、鑑定和區別;如果鑑別結果表明該廢物具有規定的危險廢物特性的,則該廢物便屬危險廢物範圍,對其應予嚴格管制;如果鑑別結果表明該廢物不具有規定的危險廢物特性的,則該廢物便不在危險廢物之列,對其可不適用有關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特別規定。建立和實行鑑別制度是爲了補充和實施危險廢物名錄制度。由於管理能力、技術水平、信息傳播及環境保護要求程度等的限制,在制定危險廢物名錄時,雖力求合理齊全,但仍不可能將危險廢物全面、精確、適當的分類或開具、羅列;在名錄制定後,也可能會產生、出現或認識某些在名錄中並未列入而又必須實行嚴格管制的新的危險廢物種類;或者在執行名錄規定時,發現某些廢物雖在名錄之列但因其有害組分的數量或濃度明顯較低,對環境或人體健康的危害顯著輕微,可以不必對其適用有關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特別規定的,這就需要通過對這些廢物進行科學地分析、測試以確定這些廢物是否屬於危險廢物,從而彌補名錄的有限性、以有效、合理的實行危險廢物的嚴格管制。

2.鑑別是對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的鑑別。在本法中,並未對這些危險特性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從有關條款中隱含了危險特性的範圍。例如本法第八十三條的有關違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規定的刑事責任的規定,其所涉及的刑法有關條款是關於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刑事責任的規定,這便隱含着指出危險廢物是指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特性之一的廢物(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放射性廢物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法規定,而是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本法第六十條規定運輸危險廢物應適用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溼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此外,《工業固體廢物有害特性試驗與監測分析方法(試行)》中規定的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包括:急性毒性、易燃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包括爆炸性)、放射性、浸出毒性等6類。

3.對危險廢物進行鑑別認定,必須要有統一的標準、方法和規範,以保證鑑別的科學、規範、準確和統一。早在1986年國家環保局就頒佈了《工業固體廢物有害特性試驗與監測分析方法(試行)》,以後又陸續制定發佈了若幹鑑別分析標準、方法。1995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出臺從法律上確定了實施危險廢物鑑別。爲此,國家環保總局先後制定了《危險廢物鑑別標準一腐蝕性鑑別》(GB50851-1996)、《危險廢物鑑別標準-急性毒性初篩》(GB5085.2-19%)、《危險廢物鑑別標準一浸出毒性鑑別》(GB50853-1996)、《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一水平振盪法》(GB5086.2-1997)《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GB/T15555.1-12)、《固體廢物一腐蝕性測定一玻璃電極法》(GB/T1555512-95)等一系列鑑別方法標準。

  三、關於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1.危險廢物識別標誌制度是指用文字、圖像、色彩等綜合形式,表明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以便於識別和分類管制的制度。危險廢物不同於一般的固體廢物,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要對危險廢物要實行重點控制和嚴格管理。儘管我國已經公佈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危險廢物鑑別標準,但是對於哪些廢物屬於危險廢物,哪些廢物又是普通固體廢物,不具有這方面知識的人是無法識別的,我們普通人只能通過最直觀、最容易理解的危險廢物識別標誌,如文字、圖像、色彩分辨出危險廢物。設置統一的危險廢物識別標誌有利於方便和嚴格管制危險廢物,這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我國已加入的《巴塞爾公約》中就明確要求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將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使用、懸掛、粘貼、設置與廢物性質和類別相應的識別標誌,有助於人們遠離危險廢物,以免造成環境污染,危及人類的生存環境。

2.實行危險廢物識別標誌是我國危險廢物的管理實踐作法,例如1991年國家環保局和能源部發布的《防止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的第十三條中規定了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的集中封存和暫存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毒害標誌。1995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出臺後,國家進一步加強了組織制定有關統一危險廢物識別標誌及其管理,制定了《環境保護圖形標誌一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1995)等標準。根據該標準,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圖形符號分爲提示圖形符號和警告圖形符號兩種。提示圖形符號是用於向人們提供某種環境信息的符號。警告圖形符號是用於提醒人們注意廢物貯存、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號。每種標誌都有自己的圖形、顏色,不會混淆,並且警示標誌牌應設置在與之功能相應的醒目處。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釋義】本條是關於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適用及要求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識別標誌的適用即必須使用、設置的對象,包括器物和設施場地兩個方面。器物包括了容納、放置、裝載、覆蓋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設施和場所包括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工具、設備、設施、場地等,如收集危險的工具、器物,運輸工具,堆放、轉運或暫貯場所,危險廢物接收或處理、處置設施、場所等。凡在本條所規定範圍之列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設施、場所等,都必須執行有關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規定,依要求使用、懸掛、粘貼、設置與廢物性質和類別相應的識別標誌。除了前述《環境保護圖形標誌一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1995)對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的標誌作了規定外,其他一些規範性文件也對設置危險廢物標誌作了規定。例如《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規定,安全填埋場運作場地入口處應設一定數量的光字牌,標明危險字樣,牌子必須從7米遠處清晰可見。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關於發佈《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裝運危險廢物的容器應根據危險廢物的不同特性而設計,不易破損、變形、老化,能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裝有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貼有標籤,在標籤上詳細標明危險廢物的名稱、重量、成分、特性以及發生泄漏、擴散污染事故時的應急措施和補救方法。《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識規定》(2003年國家環保總局、衛生部發布)規定,醫療廢物包裝袋的顏色爲黃色,並有盛裝醫療廢物類型的文字說明,如盛裝感染性廢物,應在包裝袋上加註感染性廢物字樣;容器盒整體顏色爲黃色,在盒體側面註明損傷性廢物;包裝袋、容器盒、週轉箱(桶)上均應印製醫療廢物警示標識。根據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釋義】本條是關於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的規定。

  一、對危險廢物的管理不能像一般固體廢物一樣,需要對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理、處置等各個環節進行監控。本次修訂在1995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危險廢物實施申報登記管理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對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要求,其目的是促使有關企業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便於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是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這裏講的哪些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內容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這些措施的制定應當符合危險廢物的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要求。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後還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有關環保部門應當進行備案審查。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同時,還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登記,申報的內容包括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對於人們日常生活中使用某種產品可能產生數量較少或危害極小的危險廢物,可不進行申報登記,但要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和危害人體健康。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我國從1992年開始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工作。1995年以前,沒有全國危險廢物產生量的統計數字。1995年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確立實施危險廢物申報登記。1992年國家環保局發佈了《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明確危險廢物申報登記的主要內容有: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性質、數量、濃度、排放(或轉移)去向、排放地點、排放方式(或利用、貯存、處理、處置的地點或方式)、危險廢物的貯存、利用或處置場所等。同年國家環保局發佈的《防治尾礦污染環境管理規定》中規定,產生尾礦(包括含屬於有害廢物的尾礦)的企業必須按照規定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國家環保局等還發布了《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及其廢物污染環境的規定》,規定:擁有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的營運單位必須在市級環保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登記,如實填寫《含多氯聯苯電力裝置登記表》;申報的內容包括:登記單位的基本情況、電力裝置分佈總圖、電力裝置擁有情況、報廢品去向、處理處置情況(如處理處置方式、地點、數量、具體方法和委託單位等)。根據本法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及其危險廢物的有關情況是動態變化的,若發展到危險廢物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向原申報機關即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有重大改變的的情況,以便環保部門及時掌握危險廢物管理的變化情況,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這裏講的有重大改變的如何判斷,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釋義】本條是關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規劃和建設的規定。這是新增加的內容。

  一、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的現狀、存在的問題及實行危險廢物集中處置的必要性

1.發達國家在上世紀7080年代.普遍建立了較爲完善的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和監管體系,實現了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置;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已經對常見性危險廢物進行了嚴格的鑑別和安全處置,目前正致力於具有更長期潛在危險的危險廢物如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處理。目前我國常用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技術主要是安全填埋和焚燒。現在已基本掌握安全填埋技術,在危險廢物填埋方面,我國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建設危險廢物填埋場,目前已經建設完成的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有深圳危險廢物填埋場、瀋陽工業固體廢物處置中心、上海市固體廢物處置中心等。以上三個填埋場無論在建設規模、危險廢物處置類型、填埋廠性質等方面都具有代表性。焚燒處理的核心設備是焚燒爐,目前全國還沒有一座功能齊全的並投入正常運行的、綜合性的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廠。近年來,瀋陽、北京、江蘇等地已開始出現市場化運行的危險廢物焚燒處理廠。我國側重採用焚燒技術進行處理的危險廢物一般爲有毒有害、化學解毒法效率不高,很難或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質,以及易於傳染擴散和滋生病菌的物質,例如多氯聯苯、六六六和醫療廢物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所列物質。焚燒爐多採用國內研究開發製造的旋轉窯爐和熱解爐,一般設置有尾氣淨化系統,雖然總體性能比早期進口的焚燒爐好,但進料系統和監控系統較簡單,從安全性看仍需進一步改進。由於我國對危險廢物的處置重視不夠,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嚴重滯後,大部分危險廢物處於低水平綜合利用、簡單貯存或直接排放狀態,醫療廢物流失嚴重,大量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與保障環境安全和人民健康要求差距較大。突出表現爲:一是處置設施建設滯後,集中處置率低。我國在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領域尚處於探索和起步階段。目前,只有深圳、上海、天津、瀋陽、杭州等極少數城市建成了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設施,處置能力僅18萬噸/年,但處置功能不全。全國還沒有一座功能齊全的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場投入運行。2002年,工業危險廢物處置率僅爲24.2%。每年有300多萬噸危險廢物臨時貯存。從19%年到2002年,全國危險廢物累計貯存量達到2633.9萬噸,不但佔用了大量土地,而且已成爲污染環境的一大隱患。在醫療廢物處置方面,目前除廣州、杭州、瀋陽、大連等極少數城市對醫療廢物實行了集中處置外,大部分地區醫療廢物由各醫院分散處置,處置水平和效果參差不齊。2002年抗擊非典過程中,充分暴露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缺乏的嚴重性。二是處置水平低,二次污染嚴重。目前,我國大部分危險廢物處於低水平綜合利用或簡單貯存狀態,不符合安全處置標準,沒有防滲設施的填埋和沒有尾氣處理的焚燒,極易產生二次污染。不少醫院採用熱水鍋爐或間歇式焚燒爐進行低溫焚燒處置醫療廢物。這些焚燒爐規模小、工藝落後、設備製造簡陋,爐型設計不能適應醫療廢物特徵,沒有煙氣淨化裝置,再加上焚燒溫度過低、間斷運行,處置效果不好,煙氣、惡臭、灰渣、廢水等二次污染嚴重。因醫院焚燒爐污染擾民的糾紛日益突出。三是混入生活垃圾、流入社會,危害嚴重。許多企業將危險廢物與工業固體廢物甚至生活垃圾混合在一起排出,社會源危險廢物往往直接混入生活垃圾,部分危險廢物未經處理就直接排放進入環境,危害嚴重。我國大部分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我國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水平以及防滲設施、滲濾液處理及表層覆蓋達不到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安全處置標準要求,而醫療廢物所含病菌和病原體是普通垃圾的數百倍甚至成千上萬倍,極易成爲疫病的傳染源。某些機構或個人非法倒買倒賣、重複利用一次性醫療衛生器械,經過簡單消毒處理後,重新包裝成爲醫療用品或製成生活用品,流入社會,損害人體健康,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四是沒有建立統一的監管體系,管理制度不健全。五是裝備製造水平低,技術不過關,規模小。

2.危險廢物處置,是指將危險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危險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處置危險廢物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分散處置,即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自行處置;二是實行集中處置,即爲專業性的或區域性的集中處置設施予以處置;三是實行集中處置與分散處置相結合。我國長期以來,在危險廢物處置方面,主要採取分散處置即要求產生者自行處置的方式。自80年代以來,在國家的要求、鼓勵和支持下,一些經濟能力和技術力量較強的國有大中型企業陸續建設了自己的處置設施,對危險廢物進行處置,這對控制危險廢物污染、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起了積極作用。對這種方式,國家仍應繼續支持和鼓勵。但是,就全國範圍而言,單純採取分散處置的方式卻有着侷限性和難度。對於大多數中小企事業單位,特別是鄉鎮企業,由於受資金、技術、場地等條件的諸多限制,缺乏獨自建設和管理運轉處置設施的能力。同時,由於若幹企業生產規模小,產品種類多,因此其產生的危險廢物的種類頗多,但每一種類的產生量卻並不大;有的企業的規模雖大,但產生的危險廢物數量卻不大,或者絕對總量較多而各個具體種類的數量卻有較大差異等。凡此種種,如果機械的簡單的不加區別的要求所有產生者都自行處置其產生的所有廢物,則會造成重複建設,資金浪費,也會使各產生者的處置設施因接納的廢物數量有限而造成設備閒置。因此,爲切實解決危險廢物處置問題,提高治理污染的效益應從保護環境的要求和實際國情出發,在繼續鼓勵、支持產生者自行處置,加強對分散處置管理的同時,還應採取其他措施,包括推行集中處置和區域控制,實行污染控制的社會化形式,採取分散處置與集中處置相結合。

  集中處置危險廢物是一種既經濟又科學的方式、方法。它是指將危險廢物集中於某一區域或專業性的集中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中予以處置。集中處置危險廢物在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中有着重要意義:一是可以節約人力、物力、財力;二是可以獲得較好的處置效果。集中處置設施一般都擁有較完備的專業技術、設備和管理力量,同時,具有較高的專業化水平和處置條件,因此,可以獲得較好的處置效果;三是可以降低經營成本和減少處置費用,從而減輕了企業的負擔;四是可以提高防治污染的水平;五是可以掌握和控制危險廢物的流向,從而便於監督管理。對危險廢物實行集中處置,這是世界不少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有效控制危險廢物污染危害的重要形式和主要的技術手段。集中處置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以大帶小方式,即發揮各企業現有的處置設施的作用,使各企業自建的處置設施在處置本單位的危險廢物的同時,鼓勵和允許各企業依規定條件將自己剩餘的處置能力和設施向其他單位開放,接受並處置其他單位的與自己的處置條件和能力相配的危險廢物,即開展委託處置、有償服務。另一種是區域性集中處置方式;即建設區域性專業性的集中處置設施,把一些分散的危險廢物,按不同種類、特性和要求集中在一起處置,如由地方政府規劃和組織區域性的社會化經營的專門性集中處置設施,或將本地區各企業的處置設施有機聯合成爲網絡和系統或實行跨區域的處置合作等。

  二、關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組織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目前已有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是經國務院批準的《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該規劃是國家發改委會同國家環保總局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及《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共同編制完成的。該規劃以防止廢物危害和疾病傳播、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爲出發點,以相關環保、衛生標準爲依據,以危險廢物包括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爲主要任務,對全國危險廢物處置目標、原則、佈局、規模、投資等進行統籌規劃,並建立、完善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力爭在2006年底前,消除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污染隱患,基本實現全國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的安全貯存和處置,爲人民健康和環境安全提供保障。規劃共分五章,分別對處置現狀和存在問題、指導思想、目標、原則和技術要求、主要任務、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政策和措施作了規定。該規劃還明確規定,2003年,建設一批前期基礎好、具有示範作用的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程,2004年,建設社區城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程,2005年至2006年建設其他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同時,提高放射性廢物安全收貯能力,建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全過程環境監管體系。到2006年,全國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基本實現安全貯存和處置。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這一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根據《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共規劃建設功能齊全的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中心31個,新增危險廢物處置能力282萬噸/年,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300個,新增醫療廢物處置能力2080噸/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這些處置設施、場所可以是財政投資也可以其他形式投資,應當採用市場化的運營方式,由處置企業向廢物產生單位提供有償服務,推進危險廢物處置的社會化,提高處置水平,實現規模效益。

  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爲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釋義】本條是關於危險廢物處置責任的規定。

  一、關於危險廢物的處置

  對危險廢物進行處置是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的最後防線。儘管人類已經或正在努力採取各種方式、手段或措施,設法將危險廢物儘可能的在其產生過程中予以減少或消除(如在工業生產過程中儘可能採用先進工藝、清潔工藝以減少或消除危險廢物的產生等);或將已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或進行其他綜合利用,但是,由於經濟、技術條件的限制,還不能做到不產生危險廢物;對於已產生的危險廢物,人類也仍不可能或不必要將其全部進行綜合利用,也不可能完全減輕或消除其危險性。對於已產生的尚不能實行綜合利用的危險廢物或尚未消除或減輕其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必須實施嚴格地管制,不能允許任意或未採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而將其排放至環境,或者不按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傾倒、堆放。按照無害環境和安全、有效的要求,進行必要地適當地處理和最終處置,以減輕或有效控制其危害。對危險廢物進行處置,從性質上講,並未消除危險廢物本身(如採用土地填埋、海洋傾廢或其他永久貯存方式處置危險廢物)或者並未完全消除其危險成份(如焚燒只是將危險廢物由固態轉化爲氣態,並不一定消除其危險成份,實質上在某種意義上只是排放方式的改變),只是以特殊的不對環境產生危害或嚴重危害的方式,將其與環境相隔離或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等方式的特性。因此,處置只是對危險廢物的危害予以控制的方式。在現階段,對危險廢物進行處置是必要和可行的。對處置的必要性和不可避免性的承認與肯定並在法律中予以確定,並不意味着是否定或減弱不產生危險廢物或對其予以利用的要求,也並非不要求進行不產生或利用危險廢物的努力。對於危險廢物,凡能進行綜合利用的,均須設法進行綜合利用;對暫時不能利用的,才設法進行最終處置。這恰好正是與不產生危險廢物或儘可能利用危險廢物(廢物最小量化)的要求和目的是一致的、共同的,是不產生危險廢物原則的補充,是少產生危險廢物原則的實現方式之一。

  危險廢物會對環境乃至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影響,因而必須妥善處理處置。目前常用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方法包括焚燒法、填埋法、生物處理法、化學處理法、固化法等。焚燒法,焚燒是高溫分解和深度氧化的過程,目的在於使可燃的危險廢物氧化分解,藉以減容、去毒並回收能量及副產品。幾乎所有的有機廢物都可以用焚燒法處理。其優點在於能迅速且大量地減少廢物容積,消除有害微生物,破壞毒性有機物並回收熱能。但是焚燒容易造成二次污染,而目投資和運行管理費用也較高。焚燒法在發達國家發展比較迅速,成爲除土地填埋之外一個重要的處理手段。填埋法,土填埋是使用最爲廣泛的廢物處置技術,其實質是將廢物鋪成有一定厚度的薄層後加以壓實,並覆蓋土壤的方法。它是從傳統的堆放和填地處置發展起來的。今天的土地填埋已不是單純的堆、填和埋,而是按工程理論和土工標準,對廢物進行有效控制管理的科學工程方法,在大多數國家廣泛應用。安全填埋是處置有害廢物的一種較好的方法,實際上是衛生填埋的進一步改進,對場地的建造技術、浸出液的收集處理技術等要求更加嚴格。但是實踐表明,安全填埋也不是絕對安全的,由於建場標準不高或選場不當等因素,關閉的一些場所出現滲漏而不得不採取補救措施的例子,已經在某些國家出現。生物處理法,利用微生物的分解作用處理廢物的技術,應用最爲廣泛的是堆肥化,即依靠自然界廣泛分佈的細菌、放線菌和真菌等微生物,人爲地促進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向穩定的腐殖質生化轉化的微生物學過程。其主要作用是能夠改善土壤的物理、化學和生物性質,使土壤環境保持適於農作物生長的良好狀態,而目有增進化肥肥效的作用。從發展趨勢來看,土地填埋的場所一般難以保證,焚燒處理的成本大高,而且二次污染嚴重,因此生物法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視。化學處理法,即利用化學方法,對有害廢物實施化學反應,使之減輕或消除危害。如廢酸液和廢鹼液的中和處理。此法一般用於對無機類廢物的處理。固化法,即採用物理方法將廢物壓實、固化,使之轉變成便於運輸、貯存、利用和處置的形態。此法一般用於廢物的預處理。

  二、關於危險廢物處置的責任

  本條規定確定了危險廢物處置責任,即由產生者處置的原則,產生者應當承擔對其所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適當處置的義務,這是產生者的產生危險廢物行爲所導致的直接的必然的法律後果(法定義務)。同時,由於產生者對其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和危險特性及程度等有着比較全面、直接、準確地瞭解和掌握,從而對依環境保護要求如何處置其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標準和要求也有着全面、直接、準確地瞭解,由產生者負責處置便可能是較爲有效、方便的。本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本條規定是對污染者負責原則在固體危險廢物管理中的具體規定,是誰污染,誰治理在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方面得到切實地貫徹和實現的保障。

產生者處置原則是關於產生者處置其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的法定義務的原則規定,但實現這一原則即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履行處置義務的具體方式卻有着多樣的形式,並非意味着只是或只能由產生者直接履行義務。產生者履行處置義務、承擔處置責任的具體方式大致有:自行處置(直接承擔責任的形式)和委託他人處置(間接履行義務的形式)。對於有處置能力且自行處置又安全、經濟的產生者而言,應當首先要求其依靠自己的能力,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自行處置。這是履行義務、承擔處置責任的直接形式。對於無能力自行處置或出於安全、經濟的因素考慮,需要委託他人處置其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的產生者,如委託區域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或委託給具有處置能力的其他單位處置等,其委託或交與他人處置,只是產生者履行處置義務、承擔處置責任的另一種方式(間接形式),並不意味着產生者的處置義務和責任便因此而轉移、改變或減少、消滅。產生者不能因委託他人處置而自認爲自己便無處置義務,也不能因委託他人處置而自認爲完全不對處置活動負責。作爲委託給他人處置的產生者而言,委託處置只是將委託活動託付給他人代爲完成並由此實現其履行義務,而不是轉移責任,產生者仍應對處置活動負有相當責任。例如,在委託前,產生者應對擬接受委託的處置者的處置資格、能力和處置設備等進行調查、覈實,查明擬接受委託的處置者的處置設施是否具備處置擬交與其處置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性質的條件,其處置水平和可能達到的環境、安全標準,其能夠接受的數量,其實際操作和管理水平,其是否擁有法定的經營許可證等;應以書面形式簽訂委託協議,在協議中明確說明擬交與的危險廢物的種類、性質、數量,交付方式、交付覈查、處置要求與標準、處置覈查的事項;在處置時,產生者應要求處置者報告處置情況並應主動查詢、覈實處置情況,保證委託協議得到實施,保證危險廢物得到有效、安全和無害環境的處置。總之,產生者無論是採取自行處置的履行義務的直接形式還是採取委託他人處置的履行義務的間接形式,其都是產生者處置原則的實現形式,是產生者承擔處置責任的具體方式。產生者必須切實承擔責任,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來試圖逃避、減輕或轉移、改變其處置責任。

  本條明確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無論產生者是採取直接形式(自行處置)還是間接形式(委託他人),都必須實際、有效地處置危險廢物,這是必須履行的義務,也就是說,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向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包括危險廢物的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置設施等)排放,不得直接向土地、水體或其他環境因素丟棄、投放、傾倒、堆放、注入、溢出、流失、泄漏危險廢物或以其他方式將危險廢物進人環境。對危險廢物的處置,不能是任意的毫無拘束的,不能是簡易、簡單的、一般性的處置,因爲隨意向環境排放危險廢物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危害,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特意在本條中增加了不得擅自傾倒、堆放的禁止性規定,要求處置危險廢物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達到一定的標準要求。這方面規定涉及危險廢物處置場所的選址、設計、防護,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設計、製造、安裝、操作等方面的技術標準、設計規範、操作規程、防護要求等;還包括處置場所的安全防護措施,廢物的鑑別標準和方法要求,處置活動及場所的環境監測,處置後的殘餘物質的收集、處理、處置,處置設施的停止使用和退役關閉的管理及殘留物質的處理、處置等。我國已有許多這些方面的規定。例如對處置工程的要求有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發佈《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試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範》和《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試行)》;對危險排放標準主要有《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6-2001)、《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含多氯聯苯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13015-1991)和《含氰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12502-1990)。此外,國家還頒佈了若幹有關危險廢物處置的環境保護標準。關於危險廢物的處置要求,根據《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規定,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應滿足以下要求:(1)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前必須進行前處理或特殊處理,達到進爐的要求,危險廢物在爐內燃燒均勻、完全;(2)焚燒爐溫度應達到1100攝氏度以上,煙氣停留時間應在2.0秒以上,燃燒效率大於99.9%,焚燬去除率大於99.99%,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小於5%(醫院臨牀廢物和含多氯聯苯廢物除外);(3)焚燒設施必須有前處理系統、尾氣淨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4)危險廢物焚燒產生的殘渣、煙氣處理過程中產生的飛灰,須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填埋處置;(5)危險廢物的焚燒宜採用以旋轉窯爐爲基礎的焚燒技術,可根據危險廢物種類和特徵選用其他不同爐型,鼓勵改造並採用生產水泥的旋轉窯爐附燒或專燒危險廢物;(6)對規模較大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可實施熱電聯產;醫院臨牀廢物、含多氯聯苯廢物等一些傳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機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險廢物宜在專門焚燒設施中焚燒;(7)嚴禁採用小型單燃燒室焚燒爐、沒有自控系統和尾氣處理系統的焚燒裝置,堅決淘汰各種簡易焚燒爐和其他各類排放不達標的處置設施。上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體現了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和安全處置的原則。

  三、關於代爲處置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不處置危險廢物的,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爲處置。代爲處置屬於代執行的法律制度的實現形式之一。代執行是指負有履行法律義務的法定義務人不履行其法定義務,且如果該項義務可以交由他人代爲履行也可以達到同一法定義務的目的時,對該義務的履行擁有實施監督權力的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律規定,將該項義務指定或交由除法定義務人外的第三人代爲履行,待他人將義務代爲履行完畢後,由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定義務人負擔因代爲履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代執行屬於法律強制措施之一,其目的和作用是爲了保證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得以實際履行。本條所規定的代爲處置屬代執行制度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代執行並不是轉移、改變或免除了法定義務人所負擔的法律義務,而只是因法定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而由他人代法定義務人實際履行義務,其已履行的義務仍是原法定義務人所依法應承擔的法定義務,並未發生義務轉移或免除。在實施代執行後,法定義務人應對他人的代爲履行的行爲承擔法律責任,並應負擔由此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即負有費用給付義務;若法定義務人不給付費用,則代執行人可以申請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強制法定義務人給付費用。由於代執行屬於法律強制措施,其適用有着嚴格的條件,主要是:(1)當負有履行法定義務的法定義務人拒不履行而該義務又必須履行時;(2)該義務如交由他人代爲履行可以達到同一目的;(3)法律、法規中有明文規定的。代執行制度在我國法律、法規中已有規定,並且其實施對於法定義務的履行確有成效。如在土地管理和城市規劃法律、法規中,規定了對非法佔用土地修建建築物或違章修建建築物的,應責令非法佔地人或違章建築人限期拆除其非法的或違章的建築物;如該法定義務人拒不執行時,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採取代爲拆除或指定他人代爲拆除的強制措施,並由法定義務人承擔所有拆除費用。本法規定代爲處置危險廢物的強制措施是實際可行、必要的。

  本條規定的代爲處置主要適用於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法定義務人(產生者)不履行處置義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拒不處置的。第二種情形是法定義務人雖履行處置義務進行處置(包括在限期改正中進行處置),但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即處置不當(或稱不當處置)的。在後一種情形中,法定義務人雖有履行義務的行爲,但卻履行不當,其履行義務的實際方式或實際效果不能滿足法律的要求,即不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符合無害化和安全處置原則和要求。這種未完全或未很好履行處置義務的處置行爲,實際並未有效控制危險廢物的危害,未達到法律所規定的防治污染的目的,因此,實質上可以被認爲是屬於不履行義務的行爲,同樣可以對其採取代爲處置的強制措施,以保證法律目的的實現。代爲處置的實施程序一般可分爲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告誡和警示,即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向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不按國家規定處置)處置義務的法定義務人採取責令其限期改正的措施,包括責令產生者限期處置或限期採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處置措施等,並告訴其如在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改正(仍不處置或仍未達到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即將對其採取強制措施並由其負擔所有費用。第二階段是代爲處置。在規定的期限內,產生者仍未改正或仍未履行處置義務的,擁有監督管理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可以作出代爲履行的決定,採取代爲履行的措施。本條規定,代爲履行決定權由產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指定其他單位代爲處置。被指定的代爲處置單位,可以是區域性的集中處置單位(其應擁有依法獲得的經營許可證),也可以是依法獲得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其他單位;本地區的或其他地區的處置單位均可被指定爲代處置人,但其必須擁有與擬處置的危險廢物的處置要求和條件相符的經營許可證並確有處置能力。指定應以書面形式,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採取公開招標或其他方式,應對代爲處置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並與其簽訂委託代爲處置的協議。代爲處置單位必須依國家的有關規定,對危險廢物進行無害化和安全處置。產生者不得拒絕、妨礙、阻撓代爲處置活動;如有拒絕、妨礙、阻撓代爲處置的,應作爲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論處。第三階段爲代爲履行費用的徵收。費用包括因代爲履行所招致和實施代爲履行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其全部由危險廢物產生者承擔。產生者不得拒絕給付費用。

  關於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標準,根據國家發改委《關於實行危險廢物處置收費制度促進危險廢物處置產業化的通知》的規定,危險廢物處置收費(不包括放射性廢物送貯費)爲經營服務性收費,其收費標準應按照補償危險廢物處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覈定。危險廢物處置成本主要包括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含處理,下同)過程中發生的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工工資及福利費、保險(環境污染責任險、對第三方財產及人身損害險、操作人員工傷事故險)。危險廢物處置收費的具體原則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並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目前,危險廢物處置收費仍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應轉爲經營服務性收費。危險廢物處置收費應本着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按不同的收費對象採取不同的計費辦法。對醫療廢物,原則上根據醫療廢物產生量,按照醫療機構病牀數、按月計收,對無固定病牀的醫療機構,可根據每月醫療廢物平均產生量按定額計收;處置單位也可與醫療機構簽訂協議,按醫療廢物的重量計收;醫療機構交納的醫療廢物處置費計人醫療服務成本,通過調整醫療服務價格解決。對工業危險廢物和社會源危險廢物,原則上按危險廢物的重量計收。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應在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內,與產生單位簽訂集中處置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係。危險廢物處置費與工業固體廢物排污費、生活垃圾處理費不得重複對收。危險廢物處置費由處置單位向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收取,並全部用於支付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費用。危險廢物處置設備正式投人使用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危險廢物處置費。對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爲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徵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危險廢物排污費用於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釋義】本條是關於危險廢物排污費的規定。

  一、根據第一款規定,危險廢物排污費的徵收對象和範圍是:(1)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2)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的。這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不可缺一。

  二、本條第一款只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徵收對象和範圍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而對具體的實施辦法則授權國務院予以規定。因此,負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義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法規規定,繳納排污費。根據國務院2003年頒佈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制定的《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排污者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負責污染物排放覈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排污費徵收標準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並予以公告;排污費數額確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覈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在收到排污費的當日將排污費資金繳入國庫。國庫部門負責按1:9的比例,10%作爲中央預算收入繳入中央國庫,作爲中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90%作爲地方預算收入,繳入地方國庫,作爲地方環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半繳納排污費或者免繳排污費;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排污費的,可以申請緩繳排污費;排污者繳納排污費,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賠償污染損害的責任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根據本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本條第二款規定,危險廢物排污費用於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和《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主要用於下列項目的撥款補助或者貸款貼息:(1)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技術和工藝符合環境保護及其他清潔生產要求的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2)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主要用於跨流域、跨地區的污染治理及清潔生產項目;(3)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項目。主要用於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以及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的推廣應用;(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項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不得用於環境衛生、綠化、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以及與污染防治無關的其他項目。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確保專款專用,發揮資金使用效益,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內不得申請使用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並處挪用資金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釋義】本條是關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規定。

  一、經營許可證管理的必要性

1.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決定了並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從事此類經營活動的單位,尤其是危險廢物利用活動,必須要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條件,具有相應的管理和操作、經營能力,擁有相應的處置設備和設施;從事此類活動單位的工作人員也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和能力,即從事此類活動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具備一定的專門性的資格條件。否則,便有可能在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過程中造成污染危害,從而導致嚴重污染事故時有發生,給環境造成嚴重危害,也給人民羣衆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損失。多年來對危險廢物的管理工作實踐證明並要求,必須對從事此類經營活動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資格條件予以必要的限定,絕不能放任自流。這樣,才能確保防止在進行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過程中發生污染危害,確保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無害化和安全。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屬於直接關係到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有必要對其進行管理,因此,本條明確規定,實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

3.對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管制,是法律限制措施的重要形式和依法實施、加強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許多國家的成功經驗和通行做法。目前,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都把實行許可證管理作爲控制危險廢物、防治污染環境的一種重要手段。如美國《資源保護和回收法》規定,貯存、處理、處置危險廢物,必須持有環保局頒發的許可證。而美國法律關於危險廢物處理的定義包含了利用的概念。美國聯邦法規彙編次章I270部分-美國環保局管理許可證項目:危險廢物許可證項目關於危險廢物處(treatment)的定義爲:實現以下目的的任何方法、技術和工藝,包括中和:改變危險廢物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或組分的,從而中和這種廢物,或從廢物中回收能源或材料資源,或將危險廢物轉變爲非危險廢物或減小其危險性;使運輸、貯存、處置更爲安全;或適合循環利用,適合貯存或減小體積。日本《廢棄物處理和清掃法》規定,凡以收集、運輸、處理產業固體廢棄物爲業者,應當向都道府縣知事領取許可證。德國《促進物質閉路循環式廢物管理和確保環境相容式廢物處置法》即《廢物避免、循環和處置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第二條規定,聯邦政府可以制定條例,要求從事循環利用需要監管的廢物或特別監管的廢物(危險廢物)的,必須領取許可證。意大利、澳大利亞、英國等也都有關於危險廢物許可證管理的法律規定。

  二、將危險廢物利用活動納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並提高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限,是本次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新增加的重要內容之一。

1995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由於當時單純的危險廢物利用活動極少。因此,該條規定沒有包括危險廢物的利用活動。多年來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制度的情況表明,現行制度存在兩個方面的不足:

  (一)沒有對危險廢物利用活動實行許可證管理,由此帶來以下問題:

1.無法有效控制危險廢物利用活動,從而影響管理機關對進入利用環節的危險廢物流進行監控。危險廢物種類繁多,危險廢物利用活動是客觀存在的,而法律未規定禁止所有危險廢物的利用活動。危險廢物利用存在很大的環境風險,本應受到嚴格監控,但由於危險廢物利用活動不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因而從事危險廢物利用活動實際上沒有受到特別限制。

2.一些企業以利用危險廢物爲藉口,逃避承擔危險廢物處置的責任。據反映,由於環保部門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管理比較嚴,許多單位不具備相應的條件或者不願花錢委託合格的處置單位處置危險廢物,就謊稱自己利用危險廢物,然後找機會非法排放或者處置。

3.數千家規模小、技術水平低、不具備基本安全、環保措施的小企業以犧牲環境爲代價從事危險廢物的利用活動。以廢棄鉛酸電池利用行業爲例,目前全國大大小小的再生鉛企業近300家,生產能力從幾十噸到幾千噸不等,超過萬噸的屈指可數;這些企業大多通過人工拆解廢電池,冶煉工藝主要採用沖天爐、小反射爐、鉛極板和漿料混煉,類似這樣的技術工藝回收率低、能耗高、污染重,整體技術水平僅相當於國際上20世紀60年代的水平;它們之中90%以上不對煙塵進行淨化處理,以全國每年大約冶煉40萬噸廢鉛酸蓄電池計算,這些再生鉛生產企業排放含鉛、銻、砷煙塵達32萬噸/年,二氧化硫159萬噸/年,含鉛廢渣8萬噸/年。

  (二)許可證審批權限過低。市、縣級環境保護部門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管理經驗、專業技術知識都不足,尤其缺少相關的危險廢物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使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得比較簡單、隨意。1997年以來,江蘇、廣東都曾經出現了一批規模小、工藝不成熟、設施簡陋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它們中的許多在省級環保部門得不到許可,卻在市、縣得到了許可,有些地方的政府甚至把它們當作高科技項目引進。由於這些小企業省略了環保、消防、勞保方面的投人,與規範的企業相比,經營成本低,競爭力反而較強,很多危險廢物流入這些不合格的企業。由於它們對危險廢物的處理水平低下,因此造成了嚴重的污染,個別地方甚至導致了事故和人員傷亡。

  上述問題,通過原來的法定管理措施已經無法解決。例如,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主要是針對新建項目,而對已經存在的企業利用危險廢物的活動無法控制;申報登記制度只是要求企業報告有關危險廢物產生等信息,對於危險廢物利用活動本身沒有監控作用;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用於跟蹤危險廢物流向,對危險廢物利用的風險控制作用也不大。國務院20045月頒佈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該辦法制定時已經認識到現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制度存在的上述問題,但由於當時法律規定的限制,未能解決將危險廢物利用納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管理範疇和提高審批權限的問題。爲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制度,本次修訂主要從將危險廢物利用納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管理範疇和提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審批權限兩方面進行完善。

  三、新增加的危險廢物利用許可的內容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

  我國從事危險廢物利用的企業本有數千家,但其中的相當部分是同時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或者處置的企業,它們已經被納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管理範圍;另外,上海、天津、廣東、江蘇、瀋陽、哈爾濱、南京等省市制定了關於危險廢物環境管理的地方法規,已要求從事危險廢物利用的單位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因此,將危險廢物利用納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可能影響的企業數量將非常有限。

  (一)將危險廢物利用納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管理可能導致的主要直接和間接成本包括:

1.企業辦理許可的開支,包含資料準備、證明材料、專家評估、差旅等。

2.發證機關發證開支,包括審查、差旅、論證、徵求各方面意見、會議、印刷、監測等;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能需要增加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並且增加相應的人員開支。

3.企業爲達到許可條件增加開支,如聘請技術人員、購置相應的設備、採取污染防治措施、準備應急措施等。

4.達不到許可條件的企業需要支付罰款、處置資,可能因不能取得許可證而關閉,從而引起一系列經濟損失。

5.其它不可預見成本,如圍繞辦理許可證產生的尋租成本等。

  對上述成本進行分析,有些成本是有限的,有些成本是必需的,還有些成本可通過採取措施加以控制。

  (二)將危險廢物利用納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管理的主要好處包括:

1.健全完善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消除管理漏洞。

2.預防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資源,消除風險,進而減少日後用於污染清除和環境修復的花費。

3.保護人們特別是當地羣衆和企業職工的健康。

4.保障合法企業的利益,引導危險廢物利用事業健康發展。

  儘管上述收益看起來並不直接,但如果從不進行許可管制可能造成的損失角度看,收益將非常明顯,因爲,如果由於危險廢物利用管理不利導致發生污染、事故或者構成巨大潛在風險,可能造成的損失與許可成本相比,將是巨大的、難以估計的,並且無法得到有效控制。

  四、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的主要內容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八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就要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目前對這一制度作出規定的行政法規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根據本條規定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的主要內容有:

  (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範圍。根據本條規定,我國危險廢物許可證只適用於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這幾個重點環節,而不是全面、全過程展開,這體現了重點環節控制的指導原則。同時,許可證只適用於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即不只是或不是爲收集、貯存、處置自己產生的危險廢物;而是面向社會,對外服務,從事專門性的經營活動。這包括區域性的集中收集、貯存、利用、處置設施,也包括企業將自建的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對外單位開放,接受其他單位的危險廢物或加入區域性危險廢物處置網絡系統而承擔的貯存、利用、處置其他單位的危險廢物的任務。由於本款將可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限定爲單位,這意味着禁止個人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這是因爲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不僅需要具備專門性的知識和技術、設備,還需具有較爲厚實的經濟能力,而作爲個人是難以全面具備這些資格條件的。由於本款所規定的許可證只適用於經營活動。因此,企事業單位自行收集、貯存、利用、處置自己產生的危險廢物則不必獲得許可,但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並應接受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種類。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爲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47類)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因考慮到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油和居民生活產生的廢鉻鎳電池雖然屬於危險廢物,但是相對而言危害較小,產生量較少,而且具有點多面廣的特點,爲了便於及時收集,應當允許一些小規模的單位能夠從事上述危險廢物的收集活動,因此,該辦法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三)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由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種類不同,能夠從事的危險廢物經營活動不同,要求其具備的相應條件自然有所區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章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作了規定,按照該規定,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如下:

1.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2.單獨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2)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

  (3)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四)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和期限。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審查和現場覈查、徵求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發證、公告,發證時限爲20天。如果考慮在程序中加人公開徵求公衆意見,或者將審批權限提高到省級以上,就需要適當延長審批發證時限。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爲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爲3年。

  (五)許可機關。根據本條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根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四級分級審批頒發,具體審批頒發的權限是:年焚燒1萬噸以上危險廢物的、處置含多氯聯苯、汞等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的以及利用列入國家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的綜合性集中處置設施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其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此外,由於危險廢物利用活動要求的技術供應量較高,同時考慮到省級環保部門的管理能力和技術力量比市、縣環保部門要強,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權集中在省級以上,能夠比較有效的對項目的工藝、技術進行充分審查,最大限度地防止發證環節出現重大疏漏,本條規定,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

  (六)值得指出的是,關於危險廢物利用經營許可證的申請條件、許可程序和期限本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由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在本法修訂之前已經公佈,也不可能對危險廢物利用經營許可證的管理作出規定,因此,除了本條規定的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外,關於危險廢物利用經營許可證管理的法律規範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層面上仍是空白,有待由國務院規定具體管理辦法。從技術角度講,利用危險廢物的環境風險及其管理方式與處置單位加工處理危險廢物是相似的,因此,在國務院關於危險廢物利用經營許可證管理的辦法沒有出臺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對於危險廢物利用基本適用,包括許可的申請、審批機關、許可程序和期限等等。而且我國有些地方法規對危險廢物利用實行許可已經作出了的規定,如廣東、上海、天津、江蘇等都在地方法規中規定對於危險廢物利用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例如2002年修正的《上海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理、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並經審覈批準、取得許可證。

  五、爲了保障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的順利實施,本條明確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這一條以許可證持有者爲對象作了以下禁止性規定:

  (一)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根據本條第二款規定,首先,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必須要有經營許可證,禁止無證經營。其次,許可證持有者必須依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從事經營活動;禁止不按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這確立了依法經營的原則。這裏所說的許可證規定,包括由領許可證的資格、條件和程序方面的規定,所獲得的許可證中的附加條件等規定,許可證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的規定,許可證失效方面的規定等。不按許可證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包括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非法獲得許可證,不遵守許可證中所註明或附加的條件,不依許可證中所規定的種類、性質、方式、數量等條件接受危險廢物,不依許可證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建設、配備、使用、管理有關設施、設備和配備、培訓人員,不按許可證規定的期限。程序和條件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的許可證監督管理活動(如年檢、申報登記等),在許可證使用期滿時,不按規定上繳、註銷許可證或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在經營活動因故中立時不按規定辦理中止手續等。不按許可證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屬於違法行爲,是應受法律處罰的行爲。根據本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二)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本條第三款主要對危險廢物產生者提出了要求,從規範危險廢物產生者的角度保障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的順利實施。禁止產生者將危險廢物提供或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予以收集、貯存和處置,實際是確立了提供或委託時的事前查驗原則,即產生者在將自己產生的危險廢物提供或委託給他人收集、貯存、處置前,必須認真查明驗實對方是否持有相關的經營許可證,是否具備收集、貯存、處置的能力和資格條件。未查明驗實便提供或委託的,或者明知對方無經營許可證或雖有許可證但其與擬接受的危險廢物不相符合而仍向對方提供或委託的,均屬違法行爲。根據本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並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釋義】本條是關於危險廢物分類管理的規定。

  一、關於危險廢物分類管理

  我國危險廢物量大、種類多,且大多是混雜在一起的,這給分類管理帶來許多實際的問題:一是缺乏成份分析數據。很多危險廢物的成份分析數據都是空白,因而無法依據所含廢物的成分進行有效的分類,只能依據危險廢物產生的工藝進行粗略的分類。而廢物的資源化、無害化是以廢物所含成分爲依據的,不按廢物所含有害成份進行分類,勢必給危險廢物的資源化和無害化帶來困難,同時也很難針對這類廢物提出有效的治理對策。二是有害特性鑑別困難。在現有條件下,要想進行有效的危險廢物有害特性鑑別是不現實的。原因是資金不足,技術不完善。在這種情況下,有害特性絕大多數是根據理論知識和實際經驗申報的,其申報結果的絕對可靠性也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另外,我國目前在成份分析和有害特性鑑別等方面還有一定的困難。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危險廢物依其危險特性的不同而分爲不同的種類,如毒害性(含急性毒性、浸出毒性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傳染性、化學易反應性等。因此,對於不同種類的危險廢物,必須根據其特性,實施適合其特性的污染防治要求,採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措施,即採取因廢制宜,分類控制的污染防治原則。如果對性質相異的各類危險廢物均採取相同的污染防治措施,則可能不僅不能有效控制污染,反而可能會擴大或加重污染危害。實踐證明,經過明確分類的廢棄物比沒經分類的廢棄物相對來說比較好處置。例如,使用過的烴類物質還可以作爲燃料,藉以獲取生產或生活所需的能量。但是如果在含烴類物質的廢棄物中混雜了不少含有機氯的物質後,燃燒時會有氯化氫的污染。如將這樣的廢棄物作爲燃燒物,只能在特殊處理的焚燒爐內銷燬。本條根據危險廢物的這種特性相異的特點及其導致的污染防治的需要,規定: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

  危險廢物的分類通常有兩種:一是按危險廢物有害特性分類。按危險廢物有害特性分類,可分六種:易燃性、反應性、腐蝕性、爆炸性、浸出毒性及急性素性。《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附件三根據危險廢物有害特性將危險廢物特性的等級分爲:等級1爲爆炸物;等級3爲易燃液體;等級41爲易燃固體;等級4.2爲易於自燃的物質或廢物;等級5.1爲本身不一定可燃,但通常可因產生氧氣而引起或助長其他物質的燃燒的物質;等級52爲有機過氧化物;等級61爲毒性(急性);等級62爲傳染性物質;等級8爲腐蝕性物質;等級9(H10)爲同空氣或水互相作用後可能釋放危險量的有毒氣體的物質或廢物同空氣或水接觸後釋放有毒氣體;等級9(H11)爲毒性(延遲或慢性);等級9(H12)爲生態毒性;等級9(H13)爲經處置後能以任何方式產生具有上列任何特性的另一種物質,如浸漏液。二是按廢物有害成份的分子內部結構分類。通常危險廢物可分爲有機廢物和無機廢物。有機物中同系物或衍生物,可分成一類,原因是他們的處置方法可能相似。無機廢物可以分爲單質(廢物主體爲單質)和化合物(廢物主體爲化合物)兩類。

  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對危險廢物實施分類管制,並非單純地、絕對地將各類危險廢物在任何條件下、在任何環節中都截然分開管制。實際上,有些危險廢物是可以同其他危險廢物混合在一起收集、貯存、運輸或處置的,以利用其各自不同的特性,使其在混合過程中相互發生性質轉化,使危險廢物轉化爲一般固體廢物,或使危險特性較大較活躍(如濃度較高或危險組分較多等)的危險廢物轉化爲危險特性相對較小較穩定的(如減低濃度或減少危險組分等)危險廢物,或使危險廢物的體積減小等。這種混合是有利於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要求的,也是簡便和成本較低的污染防治措施,因此是必要的。但是,這種混合不能盲目進行,並不是所有的危險廢物均可以進行混合。混合必須要遵循科學的原理,符合科學的條件,採取科學的方式,必須是以不產生新的危險性質更爲嚴重的危險廢物、不會導致更爲嚴重的污染爲前提,必須是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安全性混合。特別是對於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在進行混合收集、貯存、運輸或處置前,必須經過安全性處理、處置。如果不採取安全性混合,就可能會使一般廢物轉化爲危險廢物,或使危險廢物的危害性質更爲強烈、嚴重,或產生新的或更爲嚴重污染環境的危險廢物,甚至產生爆炸事故、火災或其他嚴重事故。因此,必須對危險廢物的混合施以必要的嚴格的限制,提出事前安全處理、處置的要求。根據本法規定,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貯存危險廢物的要求

  根據本條規定,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這裏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是指《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一般要求有:(1)所有危險廢物產生者和危險廢物經營者應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也可利用原有構築物改建成危險廢物貯存設施;(2)在常溫常壓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必須進行預處理,使之穩定後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3)在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可在貯存設施內分別堆放;(4)除(3)規定外,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容器內;(5)禁止將不相容(相互反應)的危險廢物在同一容器內混裝;(6)無法裝人常用容器的危險廢物可用防漏膠袋等盛裝;(7)裝載液體、半固體危險廢物的容器內須留足夠空間,容器頂部與液體表面之間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間;(8)醫院產生的臨牀廢物,必須當日消毒,消毒後裝入容器。常溫下貯存期不得超過一天,於攝氏5度以下冷藏的,不得超過7天;(9)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上必須粘貼符合本標準附錄A所示的標籤;(10)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在施工前應做環境影響評價。此外,該標準還對危險廢物的包裝、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運行、安全防護、監測和關閉等作了要求,例如要求危險廢物貯存容器要符合以下條件:(1)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容器盛裝危險廢物;(2)裝載危險廢物的容器及材質要滿足相應的強度要求;(3)裝載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完好無損;(4)盛裝危險廢物的容器材質和襯裏要與危險廢物相容(不相互反應);(5)液體危險廢物可注入開孔直徑不超過70毫米並有放氣孔的桶中。

  針對危險廢物處置工作中面臨的處置設施不足、長期貯存不處置問題,這次修訂在危險廢物管理措施方面增加了危險廢物貯存時間的限制的內容,即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於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據統計,全國工業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在900萬噸左右,綜合利用和處置量僅爲600萬噸,每年約有300萬噸危險廢物被貯存起來,2002年全國累計貯存量已達2000萬噸。2001年,全國危險廢物產生量952萬噸,綜合利用量442萬噸,貯存量30714萬噸,處置量22897萬噸,排放量21萬噸。由於大量危險廢物處於臨時貯存狀態,已經導致一些地區的危險廢物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有的地方已出現引發公害病的苗頭。

  三、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實質上是採取稀釋的方式貯存危險廢物,其結果是非但未減少或減輕廢物的危險性質、數量、體積,反倒會使非危險廢物轉化爲危險廢物,從而增加了危險廢物的數量、增大了其體積,使污染防治更爲複雜和困難,並未達到污染防治的目的。因此,這種行爲是不能允許的違法行爲,必須予以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徑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釋義】本條是關於轉移危險廢物管理的規定。

  一、危險廢物的轉移,是指將危險廢物從產生源轉移至產生源以外的地方,而不是指在危險廢物產生源內變動危險廢物的堆放場地的活動。其包括越境轉移,即從國外、境外向國內、境內轉移,或從國內、境內向國外、境外轉移;也包括境內轉移,即從一單位向另一單位轉移,或從一地轉移至另一地。本條所涉及的轉移,只限國內的轉移活動。轉移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連續性的;可以是短距離的,也可以是長途的。轉移的方式有多種,可以通過公路、鐵路、船舶或者管道等方式進行。涉及危險廢物轉移的活動的,既有危險廢物的產生者,也包括危險廢物的運輸者或者準備接受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者等。

  二、危險廢物本身具有可轉移的特點。在一定的條件下,轉移危險廢物是必要的和必需的。如爲集中處置的需要,將危險廢物從產生源轉移至集中處置場所。又如爲進行廢物交換,綜合利用等,也需要進行廢物轉移活動。這些轉移的目的是爲了更爲有效、經濟、合理的利用或處置危險廢物,是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的主要措施之一。但是,如果在轉移過程中管理不當或轉移方式不當,則可能會造成危險廢物污染的擴散和蔓延,對人民羣衆的生命健康、環境安全以及公共安全都會造成嚴重危害。因此,必須對危險廢物的轉移採取必要的管制措施,將轉移置於對環境無害的監督管理之下,使危險廢物的轉移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這樣有利於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

  三、從各國的經驗看,對危險廢物轉移的管制措施主要是實行轉移聯單及報告制度。實行轉移聯單制度的目的是爲了控制危險廢物的流向,掌握危險廢物的動態變化,監督轉移活動,控制危險廢物污染的擴散。轉移聯單制度,又稱轉移報告單或危險廢物流向報告單制度,是指在進行危險廢物轉移時,其轉移者、運輸者和接受者,不論各環節涉及者數量多寡,均應按國家規定的統一格式、條件和要求,對所交接、運輸的危險廢物如實進行轉移報告單的填報登記,並按程序和期限向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本條第一款規定,轉移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這一款對於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的規定,主要是關於兩個程序,即填寫程序和報告程序。

1.填寫程序。按照本款規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國家環保總局於1999年發佈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中對此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每轉移一車、船(次)同類危險廢物,應當填寫一份聯單,每車、船(次)有多類危險廢物的,應當按每一類危險廢物填寫一份聯單。聯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聯單共分五聯。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中產生單位欄目,並加蓋公章,經交付危險廢物運輸單位覈實驗收簽字後,將聯單第一聯副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二聯交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單第一聯正聯及其餘各聯交付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危險廢物轉移單位應當如實填寫聯單的運輸單位欄目,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將危險廢物安全運抵聯單載明的接受地點,並將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第三聯、第四聯、第五聯隨轉移的危險廢物交付危險廢物接受單位。轉移危險廢物採用聯運方式的,前一運輸單位須將聯單各聯交付後一運輸單位隨危險廢物轉移運行,後一運輸單位必須按照聯單的要求覈對聯單產生單位欄目事項和前一運輸單位填寫的運輸單位欄目事項,經覈對無誤後填寫聯單的運輸單位欄目並簽字。經後一單位簽字的聯單第三聯的複印件由前一運輸單位自留存檔,經接受單位簽字的聯單第三聯由最後一運輸單位自留存檔。危險廢物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聯單填寫的內容對危險廢物覈實驗收,如實填寫聯單中接受單位欄目並加蓋公章。接受單位應當將聯單第一聯、第二聯副聯自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十日內交付產生單位,聯單第一聯由產生單位自留存檔,聯單第二聯副聯由產生單位在二日內報送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單位將聯單第三聯交付運輸單位存檔,將聯單第四聯自留存檔,將聯單第五聯自接受危險廢物之日起二日內報送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危險廢物接受單位驗收發現危險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包裝方式與聯單填寫內容不符的,應當及時向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通知產生單位。聯單的保存期限爲五年;貯存危險廢物的,其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爲有必要延長聯單保存期限的,產生單位、運輸單位和接受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聯單。

2.報告程序。本款規定,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與修訂前的條文相比,本款的內容有一定的修改。修訂前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轉移危險廢物必須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款規定與修訂前的內容相比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修改:(1)審批危險廢物轉移的部門不同。修訂前的條文規定,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本款修改爲向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修改後的危險廢物轉移審批部門的級別有所提高,將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改爲設區的市級以上環保部門。這樣修改是與我國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形勢密切相關的,近年來,我國的危險廢物產生量不斷增加,危險廢物的潛在危害日益加劇。由於危險廢物及其處置責任具有可轉移的特點,加之傾倒簡便,違法成本極低,因而可能隨時隨地造成污染,加之危險廢物較一般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更爲嚴重,一旦發生污染事故將會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甚至危害人民羣衆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因此,有必要對危險廢物的轉移規定更爲嚴格的審批制度。(2)審批程序不同。修訂前的條文規定,由危險廢物轉移者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修改後的條文規定,由危險廢物轉移者向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再由該環保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危險廢物轉移的申請只向移出地環保部門提出,大大節省了危險廢物移出者轉移危險廢物的成本,使其不必在移出地和接受地爲環保部門之間來回溝通,同時,減少了危險廢物轉移的手續,從而提高了危險廢物轉移的效率,避免因移出地和接受地環保部門之間的互相推諉給危險廢物轉移者造成損失或因延誤轉移對環境造成危害。(3)明確只有接受地環保部門同意後,方可轉移。這一內容屬於新增加的內容,主要是爲了保證接受地不會因爲接受危險廢物而對當地環境造成危害。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考慮接受地的生態條件、環境狀況、處置能力等實際情況,作出是否接受危險廢物移入的決定。

  (二)本條第二款規定,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本款規定是新增加的內容,屬於報告程序的一部分。本款規定主要是強化危險廢物轉移的管理。由於危險廢物對環境的危害較大,在轉移過程中應當進行全過程監管。對於轉移危險廢物經過多個行政區域的,如果只規定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環保部門進行監管,在兩地以外的行政區域的轉移將會出現管理上的真空,一旦發生事故後果嚴重,也不能及時有效的採取緊急措施消除污染,將會導致污染事故的擴大蔓延。因此,爲了保證對危險廢物轉移進行有效的監管,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運輸危險廢物,必須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並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釋義】本條是關於運輸危險廢物管理的原則規定。

  一、危險廢物的運輸是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主要環節之一。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管理不當或未採取適當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護措施,則極易造成污染。我國每年都發生危險廢物運輸事故,並造成了嚴重的污染危害,給當地的環境和正常的生產生活活動帶來不良的影響。因此,必須對危險廢物的運輸加以控制和管理。

  二、運輸危險廢物,必須同時符合兩個要求,即無害環境和安全。一是必須採取各種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做到無害環境的運輸。二是必須將所運輸的危險廢物作爲危險貨物對待,使用和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目前,我國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和標準有:鐵道部1995年頒佈的《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交通部1996年頒佈的《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交通部1993年頒佈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3年頒佈的《汽車運輸出境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檢驗管理辦法》、交通部2003年頒佈的《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這些部委規章涵蓋了鐵路、道路、水路危險貨物的運輸,規定了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條件、危險貨物的包裝和運輸標誌、託運和承運、裝卸、事故處理等各個方面。另外,交通部於2004年還頒佈了《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和《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兩項強制性交通行業標準。

  運輸危險貨物的運輸者,可以是產生者本身(自行運輸),也可以是專門運輸者或擬接受危險廢物者,都必須遵守本法的規定。

  三、依照本條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禁止客貨混裝混運,是由於危險廢物所特有的危險性質,如果使用運輸旅客的同一交通工具同時裝運危險廢物,則極易造成對人體健康的損害,造成污染危害。我國曾發生多起將旅客與危險廢物使用同一交通工具運載而造成污染的事故。因此,必須明確運輸危險廢物的交通工具不得搭載旅客,做到運輸危險廢物的交通工具必須專用。

  第六十一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釋義】本條是關於受危險廢物污染的設施、物品的安全處理的規定。

  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過程中所使用的裝載、盛放、堆置、輸送、容納或包裝過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品、裝置、運輸工具或其他物品,因直接與危險廢物接觸,故已受到了危險廢物的污染,實際已成爲具有危險性質的污染物,其在轉作他用之前,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和方式,經過消除污染的安全性處理,以避免和防止二次污染。如未作安全性處理消除污染的,則不得轉作他用。

  第六十二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釋義】本條是關於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規定。

  一、危險廢物與廢水、廢氣等污染物不同,其污染事故的特點也不相同。一般而言,危險廢物的污染事故不像廢氣、廢水污染事件那樣是突發性事件,而大多是先出現事故隱患,由於對事故隱患防範不當或不力所造成的。而且,危險廢物污染事故一旦發生,其控制、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的工作確實難度極大且複雜。因此,有必要強調危險廢物污染事件的防範工作,做到防患於未然

  二、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所涉及危險廢物的種類、性質、數量和收集、運輸、利用、貯存、處置情況,預先制定在可能發生意外事故時所擬採取的應急措施方案和事故防範措施,並予以落實。防範措施一般包括建立健全事故防範的規章制度和組織體系,事故發生時擬採取的應急方案和措施,配備控制、減輕或消除污染所需的設備、器材等。

  三、有關單位應當將所制定的事故應急和防範方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檢查。這是因爲一旦事故隱患出現或者事故發生,在實施應急措施和防範措施時,所涉及的可能不只是上述單位本身,還涉及社會的衆多方面。因而有必要預先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瞭解應急措施和防範措施,以便屆時採取得力、有效的措施控制污染危害的蔓延和擴大;同時,爲了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瞭解和掌握各單位的情況,檢查事故防範工作和應急準備工作,也必然要求各單位將應急和防範方案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單位的事故防範工作和應急準備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各單位認真準備和落實有關措施。

  第六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釋義】本條是關於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應急制度的規定。

  一、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事故,是指由於違反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爲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危險廢物排放進入環境,造成危險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根據事故危害的程度,可分爲一般的、較大的、重大的和特大的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四個等級。

  二、根據本條的規定,發生了危險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單位,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立即採取處理措施。包括對已發生的污染立即採取減輕或消除的措施,防止污染危害進一步擴大。這裏的立即是指時間上的要求,一旦發現事故,就必須馬上採取措施,不允許有時間上的延誤,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2.必須將污染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可以使他們在第一時間瞭解危害的程度,能夠有充足的時間採取轉移、躲避、防禦和救護等措施,保證他們的生命健康,避免和減少因污染危害造成的損失。

3.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接受調查處理。重大或特大的環境污染事故要在發生事故後算起的48小時以內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的類型、發生的時間、地點、排污數量、經濟損失、人員受害情況等。事故查清後要進一步作出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危害、採取的措施、處理結果以及事故的潛在危害或間接危害、社會影響、遺留的問題和防範措施的書面報告。報告單位應當保證報告內容的準確性與可靠性,當發現報告內容與實際情況有出入時,報告單位應當立即糾正並上報。

  第六十四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採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釋義】本條是關於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事故時有關政府部門採取緊急措施的規定。

  一、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這一規定與修訂前的內容略有不同。原條文規定,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修訂後的條文與原條文相比,主要有兩點不同:一是不僅在危險廢物已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有關環保部門或其他部門要進行報告,在有可能發生上述污染事故時,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也必須立即進行報告。這是因爲危險廢物事故的發生一般都不是突發性的,往往在事故發生前都已有隱患出現。因此,當有事故的隱患出現時,並有證據證明該隱患會導致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事故時,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杜絕事故的發生。確定是否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或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可以通過三種途徑:(l)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事故單位的報告;(2)單位和居民對嚴重污染行爲的檢舉和控告;(3)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測結果。二是報告的部門和接受報告的部門不同。原條文僅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修訂後除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有權確定污染威脅並進行報告外,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在發現污染事故或污染事故隱患時,也有權進行報告。這與本法規定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管理體制有關,由於固體廢物涉及行業較多,因此也必然牽涉到相關行業的主管部門,所以本法規定,除環保部門外,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也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除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外,有關環保部門和相關部門還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報告的內容通常包括: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時間、地點、範圍、危害程度、主要原因,有關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污染危害情勢分析,解除或減輕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建議等。

  二、在接到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的報告後,人民政府應當採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一旦決定了採取措施,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無條件服從。如果人民政府所採取的措施是必要的,因執行該措施而受到損失的單位無權要求人民政府賠償;如果能夠證明人民政府所採取的措施是不必要的或者不合理的,因執行該措施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人民政府賠償損失。

  三、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這一規定也是修訂後新增加的。爲了避免危險廢物嚴重污染事故的擴大和蔓延,防止給環境和居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更大的危害,有關人民政府如果認爲有必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作業的,則有權責令停止該項作業。

  第六十五條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釋義】本條是關於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費用的規定。

  一、本條是本次修訂新增加的條款。本條所稱重點危險廢物,是指污染危害大,需要特殊處理的危險廢物,例如含砷、汞或者鉻渣等有毒重金屬的廢物,鉛酸電池等廢物,國外通常統稱爲特殊廢物,並列爲專門管理。1998年我國發布了危險廢物名錄,共計47大類,來源主要是各工業企業和醫院,包括各種有機廢溶劑、高濃度化工母液、熱處理電鍍廢渣液、二噁英的滷代化合物、化工廢渣、防腐劑、廢電池、醫院手術臨牀廢物等。在衆多危險廢物中,廢電池、廢燈管和醫院特種垃圾三種產量大、危險程度高,格外引起人們的關注。其中,廢電池中含有的鎘、鉛、汞等重金屬和酸、鹼等電解質溶液,將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很大的危害。據悉,一節普通含汞電池能損壞一平方米的土地,一節鈕釦電池可對數十萬升水造成污染。目前我國電池產量居世界第一,每年生產含汞電池138億多隻,含鎘電池4億隻,含鉛電池2500萬隻。作爲世界最大的電池消費國,我國每年產生數量龐大的廢電池。據環保部門介紹,絕大多數舊電池都被當作普通垃圾處理。含有汞的舊燈管,也是日常生活產生的重要危險廢物之一。據中國照明協會統計,我國每年的熒光燈產量約爲8億隻,每年消耗的熒光燈數量爲4億多隻,用汞量約爲12噸多。如果隨便亂扔亂棄這些舊燈管,其中的有害成分汞就會通過皮膚、呼吸或食物進入人體,對人類健康產生極大危害。

  我國危險廢物的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嚴重滯後,大部分危險廢物處於低水平綜合利用、簡單貯存或直接排放狀態,醫療廢物流失嚴重,大量醫療廢物混入生活垃圾,與保障環境安全和人民健康要求差距較大,形勢嚴峻。突出表現爲:一是處置設施建設滯後,集中處置率低。我國在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領域尚處於探索和起步階段。目前,只有深圳、上海、天津、瀋陽、杭州等極少數城市建成了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設施,處置能力僅18萬噸海三,但處置功能不全。全國還沒有一座功能齊全的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場投入運行。2002年,工業危險廢物處置率僅爲24.2%。每年有300多萬噸危險廢物臨時貯存。從1996年到2002年,全國危險廢物累計貯存量達到2633.9萬噸,不但佔用了大量土地,而且已成爲污染環境的一大隱患。國家環保總局2004年發佈的《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中提出:根據現有危險廢物產生量和歷年累積的待處置量,兼顧一併處置的醫療廢物量,將規劃建設功能齊全的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中心31個,新增危險廢物處置能力282萬噸/年。同時,由於重視程度不夠,對於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關閉、退役費用一直沒有明確的規定,致使這些設施、場所關閉、退役後沒有資金來源保證退役後的維護費用和環境恢復費用,目前一些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場所在服役多年後,有的已經退役、關閉,有的也即將要退役、關閉,都涉及到退役費用的問題,如果不能很好的解決,將會對周邊的環境造成極大的影響。我國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工作處於起步階段,針對我國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資金不足問題,這次修訂本法增加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資金的來源,有利於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和防治。

  二、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涉及到這些設施、場所的去污、拆除、廢物處置和環境恢復等諸多環節,是一個相當長的過程,退役後的維護費用和場地生態恢復、土地復墾的費用也非常高。因此,爲做好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減少最終處置、退役的一次性投入,保證退役所需費用有可靠的資金來源,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投資或營運單位應當在投資建設前或該設施、場所運行過程中預提退役費用。對於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退役後所需的維護費用可以從該設施、場所運營期間的收益中預提;對於還未開工建設的,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投資單位應當將退役費用列入該設施、場所的投資概算;對已建設完成並運行的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該設施、場所的營運單位應當在運行過程中預提退役費用,列入經營成本。我國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的預提取和管理辦法,需要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法規定抓緊制定,以保證這一規定的有效實施。

  第六十六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釋義】本條是關於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規定。

  危險廢物過境轉移是指一國途徑我國境內或管轄的其他區域向第三國轉移危險廢物的活動。在過境轉移過程中,我國雖然只是途徑地,不是危險廢物移出地或接受地,但如果轉移者控制不當或不力,極易發生嚴重的污染事故,對我國環境和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及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使我國成爲危險廢物污染受害方。爲保護我國的環境和人民健康,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維護國家主權,本條明令禁止經我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包括經過我國管轄的海域和其他區域。本條規定的內容與我國已加入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的要求和規定是一致的,是符合國際環境保護公約的基本準則和法律規定的。作出這一規定,不僅是我國爲履行依國際環境保護公約所承擔的國際法律義務而採取的具體行動和措施,更主要是爲了切實有效地保護我國的環境和人民身體健康,是爲了維護國家尊嚴和主權利益。

  第五章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而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是由法律作出規定,由法律規定的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按違法行爲的性質不同可以分爲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民事法律責任三大類。具體採取哪一種法律責任形式,應當根據調整違法行爲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的性質、特點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種因素來確定。這次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充實法律責任一章的內容,由原來的14條增至21條。主要增加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對新增加的部分條款規定了法律責任;二是加大了對一些違反行爲的處罰力度;三是在強化行政處罰措施的同時,完善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增加了舉證責任倒置、法律援助、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爲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爲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爲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這次修訂明確了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實施哪些行爲要承擔法律責任;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依法履行職務涉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主要包括建設、環境衛生、衛生、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經濟貿易)、對外貿易、海關、質檢等部門。

  二、依照本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三種行爲

1.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具體是指下面幾種違法行爲:(1)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關於對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等活動辦理申請批準手續的規定。(2)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關於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的審查許可手續和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辦理自動許可手續作的規定。(3)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關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規定。(4)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關於貯存危險廢物延長期的規定。(5)違反本法第五十九條關於轉移危險廢物辦理申請批準手續的規定。

  上述規定對轉移、進口固體廢物和收集、貯存、處置、利用、轉移危險廢物等方面涉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需要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內容作了規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一律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人員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超越職權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以及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都構成違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2.發現違法行爲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爲的舉報後不予查處的

  本法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的監督管理職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對發現的違法行爲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爲的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查處,換言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應當作爲而不作爲的,即構成違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3.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爲

  本法賦予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固體廢物管理的各個環節,切實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在本條規定的前兩種違法行爲之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爲的,即構成違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爲方式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不作爲。

  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只要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爲,就要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有兩種:一是行政責任;二是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是指違法行爲人因實施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爲而引起的,由行政機關依法給予制裁的,並且是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法律責任分爲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按照本條規定,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實施了上述列舉的三種違法行爲,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其改正,違法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責令改正的通知後,必須立即改正違法行爲,並承擔法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亦稱行政紀律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下級以及監察機關、人事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係,對違反政紀的人員依法給予的一種法律制裁。目前,我國實行公務員制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應當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給予行政處分大致分爲三種情況:(1)對違法行爲較輕,仍能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可以給予警告、記過、降級處分;(2)對違法行爲較重,不宜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人員,給予降職、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3)對嚴重違法失職,屢教不改的,可以給予開除處分。具體給予違法行爲人何種處分,應當由其任免單位、監察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做出。

  (二)刑事責任,是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爲即犯罪行爲所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法律責任。按照本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實施上述三種違法行爲之一,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刑事責任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和環境監管失職罪。

1.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濫用職權罪應具備的主要條件是:(1)客觀方面表現爲濫用職權、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2)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濫用職權行爲只有當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時,才構成犯罪。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應具備的條件是:(1)客觀方面表現爲玩忽職守,致使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2)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本罪的主觀方面出於過失,在相當多的情況下,行爲人主觀上表現爲應當履行法定的職責而沒有履行,導致了公私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結果的發生。

  此罪處刑分爲兩檔:一是構成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多人重傷等特別嚴重的後果,或者造成特別嚴重的政治影響。

2.關於環境監管失職罪。刑法第四百零八條規定: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環境監管失職罪應具備以下條件:(1)本罪的主體是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2)構成本罪必須是上述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爲。只要具備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即構成本罪。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爲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爲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違反本法固體廢物管理有關規定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規定的了8種違法行爲

1.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爲。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這種違法行爲包括:未申報工業固體廢物的行爲、未按規定的程序申報的行爲和在申報登記過程中,提供虛假的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騙取登記的行爲。

2.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行爲。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根據這一規定,沒有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沒有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都是本條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爲。

3.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爲。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列入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設備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違反這一規定,將相關設備以任何方式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爲,都應當受到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4.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行爲。根據本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有關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覈準,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都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5.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這是針對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作出的,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行爲。

6.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行爲。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根據這一條規定,未經上述程序或者缺少任何一項手續,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都是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爲。

7.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行爲。這是對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作出的。根據第十七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8.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行爲。本法第十七條對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進行了規定。

  三、行政責任。根據本條規定,有上述8種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罰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活動中,發現並確認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上述八種行爲之一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爲人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爲,並要求違法行爲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爲。違法行爲人在接到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的通知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違法行爲並予以改正。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爲。根據這一規定,對違法行爲人實施行政處罰時,執法機關應當首先責令違法行爲人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爲。

  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和依法應當給予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行爲。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是罰款,屬於財產罰,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強制違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爲人繳納一定數額的貨幣作爲處罰,以補償其造成的損失或者加強懲戒作用。本條規定的罰款數額根據不同行爲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分爲兩種:1.有本條第一項、第八項違法行爲之一的,即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2.有本條第二項至第七項違法行爲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處罰比第一、八項罰款數額高,原因是這六項所列的違法行爲危害更大,可能造成的後果更嚴重。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爲的輕重及造成後果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四、本條規定的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由哪一級和哪一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執行處罰措施,則分別根據本條規定的八種違法行爲所違反的本法有關條款的規定確定。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對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建設項目三同時規定所應承擔行政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是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根據上述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二是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驗收,其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應當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只有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建設項目方可投產或者使用。投產或者使用的有關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即爲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爲,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首先應當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這是對違法行爲人實施的一種制止其違法行爲繼續進行的行政處罰措施。違法行爲人在接到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的行政處罰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避免產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同時,還可以對違法行爲人處以罰款。本條規定的罰款是一種供選擇的行政處罰措施,根據違法行爲的情節輕重決定是否採用。罰款額度是十萬元以下,具體數額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爲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的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是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的建設項目根本就沒有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報批手續,在這種情況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法律規定和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要求違法行爲人必須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報批手續。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拒絕接受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範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現場監測、採集樣品、查閱或者複製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本法第六十二條同時規定: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現場檢查是環保法律中一個很重要的執法手段,被接受檢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必須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通過檢查發現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對拒絕檢查、拒不改正或檢查時弄虛作假要給予行政處罰。

  三、根據本條規定,拒絕接受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首先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即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爲,在規定的期限內接受檢查。如被檢查單位拒不改正,拒絕接受檢查或者雖然接受檢查,但是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就要給予行政處罰,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具體罰款數額要視其違法行爲的具體情況而定。本條規定的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是對管轄範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這裏需要說明的是,本條是對違法行爲人拒絕接受檢查的行爲的行政處罰規定,如果行爲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撓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檢查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可能構成妨礙公務罪。對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畜禽規模養殖環境污染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法律責任是此次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新增加的。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境。農業法規定,從事畜禽等動物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糞便、廢水及其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國家環保總局先後制定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範》等制度和標準,對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作了具體規定。按照有關規定,畜禽規模養殖,是指達到一定規模的畜禽養殖場,主要是指常年存欄量爲500頭以上的豬,3萬頭以上的雞和100頭以上的牛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場。農戶零星飼養畜禽產生的畜禽糞便,大都被農民用作肥料或沼氣原料,只有規模化畜禽養殖產生的畜禽糞便纔有必要按照規定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防止污染環境。因此,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適用於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農戶零星飼養畜禽除外。

  二、違反本條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首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爲人在一定期限改正違法行爲,違法行爲人在接到限期改正的通知後,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避免進一步污染環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責令違法行爲人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其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措施。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但沒有造成環境污染的,可以不予處罰。是否處以罰款以及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爲的具體情況和環境污染程度來確定。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釋義】本條是關於違法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的規定。

  一、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佈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落後設備的名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名錄中的工藝。根據限期淘汰制度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停止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

  對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後生產工藝和設備實行限期淘汰制度,是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制止低水平重複建設,加快結構調整步伐,促進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的升級換代的一項重要措施。原國家經貿委於1999年、1999年和2002年份三批公佈了《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該目錄淘汰的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生產方式落後、產品質量低劣、環境污染嚴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其中包括了部分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對於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對於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生產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否則,就要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首先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依法責令其改正,要求其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停止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同時,對於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企業,還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對其實施停業或者關閉的行政處罰。這裏所說的停業,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的企業事業組織,限其在一定期限內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種行政處罰;這裏所說的關閉,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的企業事業組織依法剝奪其從事某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的一種行政處罰。決定停業或者關閉的行政處罰,僅適用於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爲。情節是否嚴重,應當視具體情況確定。如違法行爲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仍舊繼續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或者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決定停業或者關閉只能選擇其一適用,因爲停業與關閉是兩種程度不同的行政處罰,被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如果及時改正並停止違法行爲,積極消除危害後果,經有關部門允許,可以復業繼續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被關閉的企業事業單位,實際上是取消了其繼續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的資格,一般不予復業。

  三、根據本條規定,責令改正的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作出;決定停業或者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作出。停業和關閉是比較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對企業事業單位影響很大,在實施時應當慎重。因此本條特別規定,對於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尾礦、研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法律責任是此次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新增加的。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目前我國對礦山固體廢物的處置普遍力度不夠。據統計,全國堆積礦山固體廢物佔用或破壞土地達900平方公裏,其中三分之二是耕地。遼寧省2002年尾礦產生量達3450萬噸,僅鞍山市尾礦累計存量就達6億噸,佔地17.5平方公裏,廢棄礦巖石佔地25平方公裏,山西省僅煤矸石歷年堆存量就達8億多噸,佔用耕地7.5萬公頃。大量的尾礦和礦巖以簡單堆存爲主,成爲局部的風沙源。如果自燃,將散發大量二氧化硫、硫化氫等有害氣體。經雨水淋溼,有害物質浸出,污染地表和地下水,造成嚴重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礦山企業應當在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按照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發佈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等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進行封場。未封場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封場的,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二、違反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需要明確:首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爲人在一定期限改正違法行爲,違法行爲人在接到限期改正的通知後,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避免進一步污染環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責令違法行爲人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對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措施。是否處以罰款以及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爲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爲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爲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爲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規定的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的行爲,包括以下五種:

1.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爲。這是針對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作出的,這條規定: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2.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行爲。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覈準,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致使生活垃圾不能及時處置,造成環境污染,應當規定法律責任。

3.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爲。這是針對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作出的。

4.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行爲。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並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建築固體廢物與一般的生活垃圾處置的方法、要求不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利用、處置,否則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

5.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行爲。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過失的行爲,不管是否故意,都應按照本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根據本條規定,有上述5種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罰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上述5種行爲之一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爲人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爲,並要求違法行爲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爲。違法行爲人在接到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的通知後,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其違法行爲。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措施是罰款,罰款數額根據違法行爲人的不同和違法行爲的性質及危害程度的不同,分爲三種:1.單位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爲之一的,即單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2.單位有第二項、第四項行爲之一的,即單位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處罰比第一、三、五項罰款數額高,原因是這兩項所列的違法行爲危害更大,可能造成的後果更嚴重;3.個人有第一項、第五項行爲之一的,即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爲的輕重及造成後果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三、本條規定的有處罰權的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本法第十條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由哪一級和哪一地的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執行處罰措施,則分別根據本條規定的五種違法行爲所違反的本法有關條款的規定確定。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爲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爲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爲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根據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爲包括:

1.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行爲。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行爲。根據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不按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3.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行爲。集中處置危險廢物是一種經濟科學的方法,是有效控制危險廢物污染危害的重要形式和主要的技術手段。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行爲導致危險廢物不能及時處置,應當依據本條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4.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行爲。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國務院頒佈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繳納作了具體規定。

5.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爲。本法第五十七條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作了規定。20045月國務院頒佈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許可作了規定。實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制度,是加強監督管理,控制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重要手段。違反有關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規定,就要受到行政處罰。

6.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爲。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這一條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包括: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爲和未經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爲。

7.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行爲。這一違法行爲是根據本法第五十八條有關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規定而作出的。

8.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行爲。本法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對於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在進行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前,必須採取科學的方式,經過安全性處置;否則有可能使危險廢物的危害性質更爲嚴重,或者產生新的嚴重污染環境的危險廢物,甚至發生爆炸、火災和其他嚴重事故。因此,必須對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進行嚴格限制。

9.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行爲。這是違反本法第六十一條有關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規定的違法行爲。

10.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行爲。這是針對違反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違法行爲。

11.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行爲。這是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爲。

12.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行爲。這是針對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爲。

13.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行爲。本法第六十二條對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作了規定。沒有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應當依據本條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根據本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上述十三種行爲之一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責令違法行爲人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爲,在一定期限內改正,並強制違法行爲人交納一定數量的罰款。根據違法行爲的種類及危害程度的不同,罰款數額分爲三種:1.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爲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2.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爲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3.限期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這是針對本條第四項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行爲的處罰。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爲的輕重及造成後果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爲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爲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減少危險廢物造成危害。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採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法定義務。一是責令其限期改正,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對危險廢物進行處置。二是經責令限期改正,危險廢物產生者逾期仍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處置能力並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爲處置,危險廢物產生者不得拒絕、妨礙、阻撓代爲處置活動,並且要承擔實施代爲處置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如果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就要依據本條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二、行政法律責任。依據本條規定,對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危險廢物產生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內改正,承擔代爲處置費用,並對其處以罰款。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代爲處置費用,還要受到代爲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具體數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違法行爲的具體情況來確定。

  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釋義】本條是關於違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應承擔的行政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在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作了改動。主要是針對新增加的將利用危險廢物的行爲納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管理範圍的規定,相應增加了法律責任的規定。同時,也將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相應提高了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爲處以罰款的幅度。

  二、由於危險廢物是流動的,從產生、轉移、貯存、利用到最終處置,每一個環節均有可能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這些污染有可能是因人爲故意排放造成的,也可能是客觀的技術、設備等原因造成的。可以說,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決定,並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必須具備達到一定要求的設備、設施、技術和工藝,以及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規章制度和應急措施等條件。否則,就有可能在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因此,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同時,針對目前一些單位在無防治污染環境設施和技術條件下,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特別是利用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導致嚴重污染環境事故的情況,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增加規定,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並在這一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國務院已於20045月頒佈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程序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據此,任何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都必須向有關人民政府的環保部門申請領取相應的經營許可證,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行爲是不允許的;否則,就構成違法行爲。

  三、依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的違法行爲包括:其一,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無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這一規定限制的是未獲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即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行爲。其中,無經營許可證包含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根本沒有向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而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另一種情況是,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向有關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但是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爲其不具備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的條件,未向其發放經營許可證,而有關申請人卻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的。不論屬於上述哪種情況,只要是無經營許可證就擅自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的,都屬於本條規定的無經營許可證的行爲,都要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其二,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的。這一規定限制的是未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行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會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作出一定的要求,如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範圍、必要的規章制度和應急措施等,如果行爲人未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也是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爲,也要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

  四、本條對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規定了以下行政法律責任:

1.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並確認違法行爲人有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後,責令違法行爲人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活動。

2.沒收違法所得。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行爲人違法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所得。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前提是有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的,就不必給予上述行政處罰。同時,沒收違法所得並不影響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爲人承擔本條規定的其他行政責任。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法機關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3.罰款。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強制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爲人給予一定的經濟制裁,責令其交納一定數量的錢款。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是一種並處的行政處罰,不是一項單獨實施的行政處罰,即罰款的行政處罰是與本條規定的其他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相聯繫的,即執法機關在對違法行爲人處以其他處罰時,可以同時對其處以罰款;其次,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可以並處的行政處罰,即執法機關在對違法行爲人實施其他處罰時,可以同時對違法行爲人實施罰款的處罰,也可以不對其實施罰款的處罰。是否對違法行爲人處以罰款,由執法機關,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爲的性質、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後果大小來決定。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處罰標準是,如果違法行爲人有違法所得的,執法機關可以處以其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即對有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爲人處以罰款時,罰款最高不超過違法所得的三倍。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4.吊銷許可證。所謂吊銷經營許可證,是指對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爲人,由發證機關將其經營許可證予以吊銷,取消其從事相應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資格。根據本條規定,這種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是一種並罰的行政處罰,即它不能單獨使用,而是由發證機關根據違法行爲的性質、情節和造成後果等具體情況,在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或者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罰款的同時,決定是否給予其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這一處罰可以處,也可以不處,法律將是否處罰的自由裁量權賦予了執法機關。需要說明的是,由於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的經營許可證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因此,吊銷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活動的經營許可證的處罰,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對違法行爲人的何種違法行爲由哪一級人民政府的環保部門實施處罰,應當根據本法和國務院發佈的自200471日起施行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執行。同樣,由於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的經營許可證是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頒發的,相應地,對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只能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五、根據本條規定,違法行爲人的行政責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這也是對本條的修改之一。之所以將原法律中規定的執法機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改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是由於本法將危險廢物的利用納入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制度中予以管理,而根據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的經營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頒發的。因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其他任何部門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具體處以哪種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條及國務院發佈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視違法行爲的性質、情節輕重及造成後果的大小決定。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

  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或者違法進口固體廢物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在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作了修改。主要是根據本法對進口固體廢物管理體制所作的修改將本條的違法行爲作了相應調整,並增加了對違法進口固體廢物的刑事責任和進口者不明時固體廢物處理責任的規定。

  二、由於處置固體廢物的費用高昂,因此,一些國家寧肯花錢將本國的固體廢物運至其他國家傾倒、堆放、處置,轉嫁污染危害。將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人可能是中國人,也可能是外國人。因此,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但是固體廢物又具有可利用的特點,可以變廢爲寶,因此,本法對其進口實行了分類管理的體制。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並公佈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按照上述規定,首先,不允許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其次,進口固體廢物必須依法進行,對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時應當依照對外貿易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自動許可手續。不按照上述規定進口固體廢物都屬於違法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爲。

  三、依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進口固體廢物的違法行爲包括:一是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二是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三款的規定,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三是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四是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實施了上述行爲中的任意一種,都構成違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或刑事法律責任。

  四、對上述違法行爲,本條規定了以下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條規定的行政法律責任的執法機關是海關。海關是我國的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承擔依法監督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徵收關稅和其他稅,查緝走私等主要職能的部門。海關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爲的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依法對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爲人作出下列行政處罰:

1.責令退運。即海關在行政執法中,發現並確認違法行爲人有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爲,或者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行爲,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爲後,責令違法行爲人將違法運至關口的固體廢物運回原處,不允許其出關進境。

2.罰款。即由海關強制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違法行爲人,或者進口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違法行爲人,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違法行爲人交納一定數量的錢款,對其處以經濟上的制裁。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是一種並處的行政處罰,不是一項單獨實施的行政處罰,該項罰款的行政處罰是與本條規定的其他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相聯繫的,即執法機關在對違法行爲人處以其他處罰時,可以同時對其處以罰款;其次,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是州種可以並處的行政處罰,即執法機關在對違法行爲人實施其他處罰時,可以同時對違法行爲人實施罰款的處罰,也可以不對其實施罰款的處罰。是否對違法行爲人處以罰款,由執法機關,即海關根據違法行爲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後果嚴重與否來決定。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處罰標準是,海關可以處以違法行爲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罰款最低不少於十萬元,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

3.承運人的責任。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這是本次修改中針對進口者逃避承擔固體廢物進口後的責任,使得非法進口的固體廢物無人負責退運或者無人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的情況,專門增加的規定。這一規定將承運人作爲固體廢物退運的共同責任人,一旦進口者不明,無人承擔非法進口的固體廢物的退運責任或者無人承擔該非法進口的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時,法律將強制承運人來履行上述職責。因此,承運人在承擔固體廢物進口的承運責任時,一定要加倍小心,做好從合同簽訂至履行各個環節的工作,避免爲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的違法行爲人所利用,否則就要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違反本條規定的刑事責任

  刑事法律責任是行爲人因其實施的犯罪行爲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是我國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刑法的解釋以及其他經濟行政法律中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本條規定就屬於後者。

1.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或者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這一款規定和我國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有:一是違法行爲人明知是違反國家的規定而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運進中國境內傾倒、堆放、處置,在主觀上存有故意;二是違法行爲人實施了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違法行爲;三是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行爲違反了國家有關禁止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規定;四是如果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違法行爲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特別嚴重的後果的,還要加重對其的刑罰處罰。對違反國家規定,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違法行爲人,刑法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按照本條第一款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違法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爲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有:一是違法行爲人主觀上存在違法的故意,即明知其進口的是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卻未經許可擅自進口用作原料;二是違法行爲人客觀上實施了違法行爲,即擅自進口了未經許可的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三是其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行爲違反了國家有關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需經有關主管部門許可方可進口的規定;四是其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違法行爲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對上述違法行爲人刑法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按照本條第一款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原料利用爲名,進口禁止進口的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二節關於走私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本條第二款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我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以走私罪論處,將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有關規定予以定罪處罰。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違法經我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的規定。

  一、轉移危險廢物有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本法對轉移危險廢物區分境內轉移及過境轉移作了不同的要求。對在我同境內轉移危險廢物,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及審批制度,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轉移。由於過境轉移危險廢物有可能對過境國造成環境污染,從而危害過境國的環境安全,而危險廢物又存在着一般固體廢物不具備的危害性,因此,原則上應當將其在產生國予以處置。現實中,一些過境轉移危險廢物行爲的目的可能就是要轉嫁污染危害,這種行爲是許多國家都禁止的。我國對此也要堅決予以抵制。因此,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按照上述規定,經我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爲是絕對不允許的,任何經我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爲都是違法行爲,無論其是否經過批準。只要發生了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爲,就是違法,應當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二、按照本條規定,承擔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的行爲就是過境轉移危險廢物。其中,過境是指從中國境外某一地點啓運、通過中國境內將危險廢物繼續運往中國境外另一地點的行爲。過境轉移危險廢物雖然不在過境國處置,但仍有可能給過境國造成一定的危害。1996322日的聯合國環境會議已經決定從1998年起,全面禁止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同時,嚴格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因此,本條規定實際上是在法律上爲執行聯合國的決定予以保障。

  三、海關作爲我國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依法對進出境的危險廢物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因此,按照本條規定,由海關負責追究本條規定的行政責任,行使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都無權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海關在執法過程中,根據違法行爲的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對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爲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責令退運。即海關在行政執法中,發現並確認違法行爲人有經中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行爲後,命令違法行爲人將違法運至中國關口的危險廢物按原路線退運出中國關口,運回原處。該種處罰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不退也得強行退運,並且退運的費用由違法行爲人自行承擔。

2.罰款。即由海關強制經中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爲人交納一定數量的錢款,對其處以經濟上的制裁。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是一種並處的行政處罰,不是一項單獨實施的行政處罰,即罰款的行政處罰是與本條規定的其他承擔行政責任的方式相聯繫的,即海關在要求違法行爲人退運該危險廢物時,可以同時對其處以罰款;其次,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可以並處的行政處罰,即海關在對違法行爲人實施要求其退運該危險廢物的處罰時,可以同時對違法行爲人實施罰款的處罰,也可以不對其實施罰款的處罰。是否對違法行爲人處以罰款,由執法機關,即有關海關根據違法行爲的性質、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後果嚴重與否來決定。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處罰標準是,海關可以處以違法行爲人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即對違法行爲人處以罰款時,罰款最低不少於五萬元,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

  第八十條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釋義】本條是關於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的處理的規定。

  一、由於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損害很大,而且不容易消除,我國對固體廢物的進口實行嚴格的分類管理制度,把住固體廢物的進口關。按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禁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進口固體廢物必須依法進行,對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禁止進口;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方可進口;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時應當依照對外貿易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自動許可手續。違反上述規定進口固體廢物都屬於違法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爲,要承擔嚴格的法律責任。但是,多年的實踐證明,由於進口固體廢物有相當高的利益可圖,因此,儘管本法及相關法律對違法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爲均規定了相當嚴格的行政和刑事處罰,但仍有一些違法行爲人將國外的固體廢物非法運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危害我國的環境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因此,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的違法行爲人也應當堅決予以懲處,不讓違法行爲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防止環境污染。據此,本條特別對已經非法人境的固體廢物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使處理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有法可依。

  二、本條規定的非法入境是指違法行爲人故意採取法律不允許的方式、方法躲避海關的監督、管理和檢查,將國家禁止進口或者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運至中國境內。本條對非法入境固體廢物的處理主要區分了兩種情況:一種是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的處理;另一種是對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理。

  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本條規定的處罰程序有別於對其他違法行爲的處罰,即首先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後,再由海關給予處罰。也就是說,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的有關違法行爲人,只有海關有權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其他任何部門,包括有關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都沒有行政處罰權。這種處罰程序的規定是考慮到固體廢物已經離開關口或者非經關口進入中國境內,其違法行爲只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行政執法工作中才能查出,海關已經無法檢查到這類違法行爲。但固體廢物非法入境本身違反的是海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屬於海關的管轄範圍。因此,法律規定先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後再由海關予以處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查處固體廢物有一定的經驗,海關應當尊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雙方互相配合、積極協作,共同查處非法人境的固體廢物。這裏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包括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其次,海關在接到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部門的處理意見後,視違法行爲的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大小等實際情況,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按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海關對此類違法行爲可以作出的行政處罰是: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責令退運是指海關命令違法行爲人將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退運出中國境內。需要說明的是,這裏罰款的處罰是一種可以並罰的行政處罰,在本條中不能單獨適用。同時,對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其處置費用。

  對已經非法入境並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本條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本條之所以規定這項處罰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是因爲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已經造成了環境污染,對污染環境者的監督管理權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一般都是大批量的,影響也較大,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比較穩妥。所謂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是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並確認有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且造成環境污染的,命令違法行爲人,在不繼續污染環境的前提下,對已經非法入境並且造成環境污染的固體廢物採取一定的措施,減輕污染危害,直至消除其造成的污染。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釋義】本條是關於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者限期治理的規定。

  一、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第六十二條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在審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過程中,常委會會議採納了有些常委委員的審議意見,將限期治理的決定權修改爲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同時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取消了罰款處罰,而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業、關閉。

  二、按照本條規定,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前提是:造成了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事實、後果。如果只是造成一般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後果則不承擔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三、對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本條規定了限期治理和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這兩種嚴厲的處罰。在實施過程中,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情況是十分複雜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肅執法,對能夠通過限期治理解決嚴重污染問題的,就不要責令其停業,對可以通過停業整頓解決問題的,就不必責令其關閉。

1.限期治理。所謂限期治理,就是在有權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期限內,通過技術改造、建設污染治理設施、改進能源結構、淘汰造成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關閉造成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等方式,使其向環境排放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按照本條規定,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這裏所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包括縣、市、省級環保部門和國務院環保部門。具體造成某一嚴重污染環境違法行爲的企業由哪一級環保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2.責令停業或者關閉。按照本條的規定,對被規定限期治理而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應當被停業或者關閉。也就是說,超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治理期限仍不能完成治理任務,其向環境排放的固體廢物仍不能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就應當由有關政府決定將其停業或者關閉,不讓其繼續嚴重污染環境。這裏的本級人民政府,是指對違法的企業有管轄權的那一級人民政府。決定企業的停業、關閉事關企業的生死,關係到將企業停業或者關閉後產生的一系列問題的處理,企業停業、關閉的決定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管理權限的規定決定比較妥當。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釋義】本條是關於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是對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的修改。修改主要體現在:一是提高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罰款力度,將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改爲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改爲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二是新增加了關於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的規定。這一規定的增加主要是考慮到,在環境保護法律執行過程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一些長期實施污染、且造成重大危害後果的單位拒不改正,有關政府及部門鑑於法律規定的限制無法採取有力的措施制止其違法行爲,致使環境污染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這次增加了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者的停業或者關閉的處罰賦予了有關人民政府相應的權力以從根本上遏制和杜絕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爲,使環境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得到切實保障。

  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與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噪聲污染環境事故、農藥與化學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一樣,是環境污染事故的一種類型。所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是指由於違反有關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法律、法規進行社會、經濟活動,或者受到意外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影響等原因,致使環境遭到污染和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等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按照本條規定,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爲必須具備的條件是: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事故。只要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就應當依照本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如果僅僅是造成了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不構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則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本條根據所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程度的不同,區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等情況設定了不同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罰款。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本條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一般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違法行爲人,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幅度爲不低於兩萬元,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並同時造成重大損失的,對違法行爲人處以罰款的標準將按照直接損失計算,即處以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但是罰款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即對造成重大損失的,既規定了罰款的計算標準是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又規定了罰款的最高上限是不超過一百萬元,這兩條標準必須同時滿足。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單處的行政處罰,即一旦發生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執法就要對其處以罰款。對違法行爲人處以多少罰款,由執法機關,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行爲性質、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後果嚴重與否來決定。

2.決定停業或者關閉。按照本條規定,如果違法行爲人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執法機關就應當決定將其停業或者關閉。這裏需要說明兩個問題:一是按照本條規定,決定對違法行爲人處以停業或者關閉的條件只有一個,那就是違法行爲人是否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只要執法機關根據事實,確認是違法行爲人的違法行爲是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直接或主要原因,就應當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否則,不能將其停業或者關閉。二是本條規定的決定停業或者關閉是一種並罰的行政處罰措施,即它在本條不能單獨適用,而是應當根據違法行爲人是否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結果,在給予其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並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外,還要同時由執法機關決定將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者停業或者關閉。

3.行政處分。按照本條規定,在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下以及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情況下,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也就是說,本條不僅要懲罰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單位,還要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既包括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也包括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也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行政處分時,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爲的輕重,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分別給予其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的處分。

  四、本條根據不同的行政處罰規定了不同的執法主體。本條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應當依法進行,即給予行政處分一般由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執行。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業或者關閉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也就是說,國務院規定哪些企業事業單位由哪一級人民政府管轄,就由哪一級人民政府根據其違法行爲是否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事實決定是否要將其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在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作了改動。主要是針對新增加的將利用危險廢物的行爲納入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管理範圍的規定,相應增加了其法律責任的規定。

  二、根據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危險廢物利用的活動。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因此,違反上述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就是違法行爲,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就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判定是否構成犯罪,根據本條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應當具備以下幾方面的條件:一是違法行爲人明知是違反了本法的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而爲之,即存在主觀上的故意。二是違法行爲人實施了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爲,即存在客觀上的違法行爲。三是違法行爲人的違法行爲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其中,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是否屬於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認定是判斷罪與非罪的關鍵之一。環境污染事故一般分爲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屬於前兩者,一般不構成犯罪;如果已造成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就應當認爲是構成犯罪。同時,要追究違法行爲人相應的刑事責任的不但要求其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爲,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還要求其上述行爲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四是根據法院對違法行爲人違法行爲的性質、情節輕重和造成後果的大小的認定,認爲違法行爲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全部滿足才能夠追究違法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同時,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對單位犯上述罪的,還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四條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污染損害賠償糾紛解決及法律援助的規定。

  一、本條在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作了改動。主要是增加了一款規定,即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二、所謂民事責任,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或者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他人的財產、人身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民事責任分爲兩大類,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侵權的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權利,或者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本條所規定的造成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屬於一種侵權的民事責任。

  本條規定的這種侵權的民事責任又不同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其不同主要表現在:其一,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同。在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之中,實行是的過錯(故意或者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是要有過錯,沒有過錯的原則上不承擔責任;而造成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民事侵權責任,實行的是嚴格責任或者說是無過錯責任的原則。也就是說,向環境排放固體廢物的,不論其是否有過錯,只要在客觀上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後果,使他人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其二,舉證責任不同。在一般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被侵權人在要求賠償時,還要承擔證明加害人有過錯的舉證責任;而在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訴訟中,受害人無需對排污者是否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相反,應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本法第八十六條對在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予以了肯定。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之所以確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因爲向環境排放固體廢物的行爲,對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產生了不良的影響,這種影響直接威脅着人類健康和生命、財產的安全,應當由污染者對自己的污染行爲可能對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風險責任,而不能讓這種風險由社會公衆承擔。上述原則有利於促使污染者努力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同時與國際上通行的有關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也是一致的。

  三、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任何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要求加害人賠償所造成的損失。這裏所講的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既包括由於污染者向環境排放固體廢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也包括公民個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因固體廢物污染而導致受害人遭受的所有損失。

  四、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而引起的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劃分或者賠償金額的多少產生糾紛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解決:

1.行政調解。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請求,作爲中間人,對雙方當事人因賠償責任的劃分和賠償金額的多少而產生的糾紛,進行調解處理。經調解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各方應當按照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當事人一方或各方又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裏需要明確兩點:一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所作的調解處理,屬於行政機關依當事人的請求進行的民事調解,不屬於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爲。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的調解處理不服,即調解不成的,認爲自己受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對方當事人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以作出調解處理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是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部門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所作的調解處理,不是當事人到法院進行訴訟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問題自願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接受調解,也可以直接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問題到法院起訴對方當事人。

2.提起訴訟。按照本條規定,當事人到法院訴訟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經環保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當事人不願進行調解的,可以不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的調解處理,直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以對方當事人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無論屬於以上哪種情況,當事人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起訴都屬於民事訴訟,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程序進行。

  五、按照本條第三款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條款,規定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爲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的一種無償的法律服務,其主要目的是解決羣衆打官司難的問題,是一項爲老百姓服務的法律制度。1994年司法部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設想,隨後在一些大中城市進行試點。繼1996年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相繼在法律上確立了法律援助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之後,20037月國務院制定了《法律援助條例》,明確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爲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全國十二萬多名律師、十幾萬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工、青、婦、殘等社會團體以及法律院校的法律志願者,在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下,積極參與了法律援助的具體工作。一個以法律援助機構爲主要組織者,以廣大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專職工作人員爲主要提供者,以社會法律援助志願者爲補充,全社會關心支持的法律援助工作網絡和格局已基本形成。

  法律援助工作是圍繞困難羣體利益的重大熱點、難點問題,積極向特殊羣體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制度。本法第一次將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的援助納入法律援助體系具有重要意義。因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糾紛往往涉及的受害人較多,且多爲老百姓,如果以個人的經濟能力,是根本無法進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糾紛訴訟的。如果受害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加害人的違法行爲就得不到懲治,社會公平與正義就得不到實現。因此,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專職工作人員在內的法律服務機構都應當積極地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目前國家正抓緊制定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事項範圍和補償標準,相信隨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公民的環境權益將會進一步得到法律保護。

  第八十五條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並採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

  【釋義】本條是關於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是在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新增加的規定,明確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在受害人排除危害,要求依法賠償損失的同時,突出強調加害人恢復環境原狀的責任。這是根據民法通則關於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規定作出的。

  二、根據本條規定,承擔本條規定的民事責任的前提就是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也就是說,只要造成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加害人就應當按照本條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論環境污染加害人是否主觀故意造成的還是其出於過失疏忽造成的。這也是環境污染損害民事侵權責任的無過錯歸責原則的體現。

  三、根據本條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

1.排除危害。所謂排除危害,是指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停止向環境傾倒、堆放固體廢物,採取相應治理污染措施,以停止侵權行爲的繼續發生,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所造成的危害。

2.依法賠償損失。所謂賠償損失,是指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定給予其經濟上的賠償,以彌補其損失。包括:(1)對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直接受到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賠償其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其中,直接損失是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侵權行爲導致的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或喪失;間接損失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受害人可以得到的、但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侵權行爲而喪失的那部分期待利益。(2)對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直接受到人身傷害的人員,應賠償其人身傷害所受到的損失。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經營的種植、養殖業季節性很強,不及時經營會造成更大損失的,除受害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外,還可以裁定侵害人採取措施防止擴大損失。對受害人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爲憑。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經醫院批準專事護理人,其誤工補助費可以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爲限。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的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採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也就是說,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危害的單位或者個人除依法賠償損失外,同時還要採取相關措施,使環境恢復到沒有受到固體廢物污染之前的狀態,如將固體廢物運至指定的貯存地點,將土地恢復至未受污染的狀態;在堆放固體廢物的地點如果原來有植被的,還應當種上花草樹木使其能回到原來的綠化水平。

  在環境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中強調恢復環境原狀,恢復環境原狀的費用對加害人是一種必須付出的較大開支和代價,這樣更有利於保護公民的環境權益。因此,對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爲進行必要的行政處罰外,還要通過承擔環境損害賠償、恢復環境原狀的民事責任方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在有些情況下,依法追究民事責任的方式比罰款的辦法更爲有效。應當說,我國的環保法律對運用民事損害賠償、恢復環境原狀的民事責任方式的規定正在逐漸豐富和完善。

  第八十六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舉證責任的規定。

  一、本條是在這次修改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新增加的規定。

  二、環境民事侵權責任作爲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爲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以無過錯爲一般的歸責原則。因爲這符合加強對環境污染損害事件中受害人的保護的目的。原因是:其一,加害人的過錯難以證明,由於現代工業生產的複雜性和污染過程的複雜性,環境污染涉及到複雜的科學技術問題,受害人很難證明加害人有無過錯。其二,受害人在通常情況下,與加害人相比處於劣勢,僅僅依靠自身力量很難與加害人相對抗,只有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才能得到公平對待。其三,適用無過錯責任,有利於強化污染者的法律責任,促使其積極履行法定義務,嚴格控制和治理污染,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實踐證明,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本身就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減輕了受害人證明加害人過錯的舉證責任。相應地,這一原則的適用必然導致環境民事侵權訴訟在程序法上適用不同於普通民事侵權訴訟的規則。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法律要求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舉證責任的分配就是指這種證明責任在當事人之間如何配置的問題。一般來說,承擔較重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訴訟中將處於相對更爲不利的地位。因此,舉證責任的分配是否公平會直接關係到對受害人保護目標的實現。如果預置相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通過決定敗訴風險的承擔者,將有利和不利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有效合理地分配,就可以確保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關於在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就正是從在環境污染損害事件中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出發點考慮作出的,與環境民事侵權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契合的。2001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的司法解釋中也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三、本條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層含義:一是加害人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即在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訴訟中,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這裏的加害人,就是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致使受害人遭受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人。二是加害人的舉證責任在於,其要證明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如果加害人能夠證明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加害人就可以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訴訟中勝訴,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否則,如果加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其證據不成立,就要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件中的受害人承擔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託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託,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釋義】本條是關於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中環境監測數據的取得的規定。

  一、本條是在這次修改本法時新增加的規定。

  二、環境監測是開展環境管理和科學研究的基礎。環境監測通過具體描述環境質量和各污染源的污染物情況,不僅能夠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掌握、評價環境質量狀況,預測環境發展趨勢,進行環境管理和環境執法提供科學決策的依據,而且也爲環境糾紛和環境訴訟案件的公正、合理解決提供科學依據。隨着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環境污染損害事件不斷增加、污染範圍不斷擴大、污染後果不斷加重、污染原因越來越複雜,如果沒有環境監測,就無法得知環境污染損害的具體程度,無法得以環境污染損害的科學依據和結論,無論是環境糾紛和環境訴訟的受害方還是致害方都難以提供讓對方信服的證據,環境糾紛和環境訴訟就難以得到解決。因此,環境監測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環境污染糾紛發生後,應當及時進行環境及其污染監測,獲取環境及其污染程度、範圍等情況的直接證據。環境監測機構的工作職責主要是通過對污染源的監督監測和進行環境質量監測,爲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環境監管和環境執法提供環境監測服務。在發生環境污染事件、當事人無法確定污染原因和污染情況時,當事人往往會尋求環境監測機構的幫助。但是,由於有關法律中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影響法院對環境損害賠償糾紛的公正解決。因此,在環境損害賠償糾紛訴訟中,當事人訴訟時往往沒有環境監測的數據作爲訴訟證據。環境監測機構擁有監測數據資料、環境監測儀器設備和專業環境監測技術人才的資源優勢,應當接受當事人的委託爲環境污染糾紛提供必要的服務。本條規定就是針對上述情況作出的。

  三、本條規定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中,當事人可以委託環境監測機構,爲其提供有關污染損害的監測數據;另一方面,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的委託,如實向其提供有關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損害的監測數據。也就是說,一旦發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直接到有關環境監測機構,委託其進行監測,提供有關的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當事人的委託,負責如實提供獲取的有關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的監測數據必須是客觀的,不受人爲因素的影響和幹擾。有關委託環境監測的問題,本法只作了原則規定,爲落實本法規定,使其更有操作性,保護公民環境權益,需要有關部門作出具體規定。

  四、本條規定的環境監測與本法第二章規定的環境監督監測是不同的:其一,後者進行的環境監督監測是其法定的職責,不是因爲受某個當事人的委託才進行的;前者是面向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個人開展的一種環境監測,是通過接受當事人委託的方式就特定事項提供監測數據。其二,後者的環境監督監測的目的是爲行政監督管理的需要進行的;前者環境監測的目的是爲解決某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糾紛,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提供依據。其三,後者的監測對象具有廣泛性,按照技術規範和有關規定進行監測的;前者進行環境監測,其對象是特定的,即是對特定的環境區域、特定的污染者和受害者按照委託的事項等進行監測提供監測數據。

  第六章附則

  附則,是附在法律、法規後面的規則,是法的整體中作爲總則和分則輔助性內容而存在的一個組成部分。一般說,那些在總則和分則中都不合適列入的內容,就放在附則中。法律的附則與法律的附件不同,附則儘管是位於法律、法規的最後,但屬於法律、法規的組成部分,與法律、法規的其他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附件則屬於法律條文之外的內容。從立法實踐來看,附則作爲法律的附帶條款,主要可以對以下內容作出規定:一是關於名詞、術語的定義。對法律、法規中的專(行)業名詞、術語和需要定性、定量的名詞、術語進行必要的解釋,可以使有關規定更加準確,便於人們理解和貫徹執行。這種解釋,一般出現在附則中。當然,也可以放在總則或在需要解釋的內容出現時隨即加以說明,還可以由實施細則(或辦法)去解釋。二是法律、法規的適用範圍。適用範圍一般放在總則中,但也有少數放在附則中,經常放在附則中的是一些有關參照適用比照適用的規定。三是關於解釋權的規定,即在附則中明確規定有權解釋該法律、法規的機關。從近幾年的立法情況看,解釋權一般在法律、行政法規中不寫。四是關於授權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辦法的規定,即在附則中明確有權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辦法的機關。五是關於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的授權規定。六是關於與有關國際公約、條約關係的規定以及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關係的規定。七是關於實施時間的規定。所有的法律、法規不論是否設立了附則一章,都有實施時間的規定,並且只要設有附則一章,其實施時間一般都放在附則中規定。第八,其他不適合在總則和分則中規定的內容。由於我國目前對附則的內容沒有統一的規定,因此上述內容並不是每個法律、法規的附則中都必須予以一一規定的,對哪些內容進行規定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本法根據需要,在附則中主要對本法有關專業用語的解釋、適用範圍、本法與有關國際條約的關係及本法的生效日期進行了規定。

  第八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二)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爲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爲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四)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五)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於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六)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七)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爲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釋義】本條是對本法中若幹用語的含義的規定。

  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作爲規範全社會涉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活動的法律,對於我國境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具有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能否自覺遵守法律的規定,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認識。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涉及一些專業性、技術性問題,爲了避免產生因對本法的有關專業術語發生歧義或不同的理解而影響本法的執行、貫徹和遵守的情況,本條對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等專業性較強的專用名詞賦予了本法規定的特定涵義。本法規定的術語解釋只是對這些專業用語在本法中的含義予以明確規定,只適用於本法及其配套法規,不影響學術研究活動中對專業名詞的解釋。

  二、本條對七個名詞、專業用語進行了解釋。

1.固體廢物。這是制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首先必須弄清楚的問題,只有明確什麼是固體廢物,才能針對它的特點,設計出防治其污染環境的措施辦法,加強管理,減少其對環境的危害,從而保障人們的健康。

  這次修訂本法對固體廢物含義的規定中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的內容,使固體廢物的含義、範圍更加嚴謹。什麼是固體廢物從字面上看,它應當是固態、半固態或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是由人類生產、生活中產生出來的,對產生人而言是不能用的,或暫時不能用放棄的東西。具體講應當具備以下幾層意思的廢棄物質才屬於本法所調整的固體廢物:(1)它產生於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這裏所說的其他活動,主要是指商業活動及醫院、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非生產性的,又不屬於日常生活活動範疇的正常的活動。(2)它是固態、半固態或置於容器中的氣態。(3)它應當是廢的或棄之不用的,也就是本條規定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物質是相對產生者而言的,比如我的東西,對我來說沒有用了,或者我不願用了,丟棄到環境中的固態、半固態或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的東西,這種被我拋棄的東西就是本法所說的固體廢物。固體廢物是一個總的概念,從其產生的來源分類,可分爲工業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兩大類。從對人的危害程度的角度又可分爲一般的、沒有什麼危險的廢物和危險廢物,後者存在於工業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之中。

2.工業固體廢物。它是固體廢物的一大類別,是從固體廢物的產生來源進行的分類,是從工業生產、交通運輸、郵電通訊等行業的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如礦山企業產生的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交通運輸製造業產生的廢舊輪胎、橡膠,印刷企業產生的廢紙,服裝加工業產生的邊角廢料、皮革邊等等。工業生產活動包括的行業極其廣泛,因而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也是五花八門,多種多樣的。這些廢物的產生量是大量的,是每時每刻都要產生的,只要存在生產活動就會產生種類繁多的工業固體廢物,就對環境產生污染,因而就要對其進行加強管理,採取防治其污染環境的措施。

3.生活垃圾。本次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生活垃圾的範圍作了擴展,由城市生活垃圾擴大到既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又包括農村生活垃圾,但本法對農村生活垃圾的管理、污染環境防治授權由地方性法規規定。

  生活垃圾,這是從產生的來源分類的固體廢物的另一大類別,是相對工業固體廢物而言的。根據本條規定,生活垃圾是指人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產生的廢物,如糞便、餐廚垃圾、廢傢俱、廢紙、瓶瓶罐罐等,以及爲人們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餐飲業、賓館、招待所、車站、碼頭、醫院、商店等在提供社會服務中產生的各類固體廢物。另外,有一類不是上述生活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而本法規定作爲生活垃圾管理的固體廢物,我們也把它當作生活垃圾,即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拆除或破損的磚瓦、廢料、廢預製板等廢物。我國人口數量多,密度大,經濟發展水平不高且不均衡,基礎設施薄弱。儘管我國人均垃圾產生量比發達國家少,但總量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低,垃圾危害非常嚴重。因此,加強對生活垃圾的管理的任務相當艱鉅。

4.危險廢物。它是從對環境的危害與不危害的角度來分類的,是相對於無危害的一般固體廢物而言的。由於它的危害性大,需要進行特殊的管理,因此,本法對危險廢物作了特別規定。根據本條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如醫院臨牀廢物、農藥廢物、多數化學廢渣、含廢金屬的廢渣、廢機油等等。對危險廢物的含義應當把握以下幾點:(1)本法所說的危險廢物不是一般的從公共安全角度說的危險物品,也就是它不是易燃、易爆、有毒的應由公安機關管理的危險物品。但它又不能排除有毒、有害的成份。(2)危險廢物是用名錄來控制的,凡列入國家的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種類都是危險廢物,要有特殊的防治措施和管理辦法。(3)雖沒有列入國家的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但是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如該廢物中某有害、有毒成份含量標準而認定的危險廢物。(4)危險廢物的形態不限於固態,也有液態的,如廢酸、廢鹼、廢油等。由於危險廢物具有急性毒性、毒性、腐蝕性、感染性、易燃易爆性,因而對健康和環境的威脅較大,是我國管理的重點。

5.貯存。單從字面上理解貯存的含義是很簡單的,就是將某物存放在一定的地方。但本法對貯存的含義作了特別規定,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於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根據這一規定貯存具有以下特點:(1)它是臨時性的活動,即只能將固體廢物臨時放置,不能長期存放。(2)它是將固體廢物置於特定設施或場所中的活動,也就是說不能隨意放置。(3)它是對固體廢物進行管理活動中的一個環節之一。

6.處置。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有多種辦法,除了在源頭控制,清潔生產,減少廢物產生量外,還有綜合利用,以及用多種方法處理,減少其數量或縮小其體積,減少危害成份等,需要對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進行處理、處置。本法所稱的處置包括了處理固體廢物的活動。一般來說,用改變固體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如擠壓、化合,利用固體廢物作原料投入生產環節等方法來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其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在實踐中稱爲處理,也就是說,這種活動達到的目的不是將固體廢物置於環境之中不再回取,而是一個前期的過程。而諸如將固體廢物焚燒、在垃圾處置處將生活垃圾深埋等將固體廢物最終放在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如垃圾填埋場)或者設施(如危險廢物置於密閉安全的容器中)並不再回取的活動就是處置。處置往往是帶有最終結局性質的。但焚燒有時不是最終的,有不少固體廢物焚燒後還會有殘渣,仍需要填埋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場所之中。

7.利用。本法所規定的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爲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從利用的角度看,固體廢物是被放錯地點的資源。本法作爲污染防治法對有關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作了一些規定。

  第八十九條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

  【釋義】本條是關於本法適用範圍的特別規定。

  液態廢物,有一部分是廢油、廢酸、廢鹼等等,這些廢物中有一些屬於危險廢物,已被列入名錄,有一些沒有列入名錄,根據本條規定對這些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的規定。而佔液態廢物中數量較大的廢水,若排入水體,則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這裏所說的有關法律主要是指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是保護水資源,保證水資源有效利用的重要環節。早在1984年我國就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改),爲了法律之間的銜接,本條特別規定,即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

  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釋義】本條是關於本法與國際條約關係的規定。

  一、所謂國際條約,按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的規定,是指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爲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爲何。根據這一定義,條約是國家之間訂立的書面協定。但是,在目前的實踐中,國際條約的締約方已不僅限於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也可以成爲條約的締約方,同時,訂立國際條約的主要目的在於確定締約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因此,可以說,國際條約是國家之間、國家與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以及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所締結的,並以國際法爲準的關於確立、變更或者終止它們之間相互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國際書面協議。國際條約作爲國家以及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相互交往最普遍的一種法律形式,其名稱是多種多樣的,也就是說,並非只有名稱爲條約的纔是條約,其他名稱不是條約但符合條約定義的國際書面協議也是條約。根據國際實踐,條約的名稱主要包括:條約、公約、協定、議定書以及憲章、盟約、換文、宣言、規約等等。

  二、按照國際法的一般原則,條約必須遵守,同時內政也不能幹涉。由於國際情況不一定都符合某一國家的國情,所以允許國際條約和國家的法律存在某些不一致的規定的情況存在。同時,也允許任何國家對任何條約提出保留。條約的保留也是與條約的締結程序有關的一項重要制度。條約的保留是指一國的簽署、批準、接受、覈準或加入條約時所作的單方聲明,其目的在於排除或者改變該條約的某些條款在該國適用上的法律效果。國家對條約提出保留的權利是基於國家主權原則。但是按照我國法律的一般原則,承擔國際條約義務應當優於我國國內法的義務,這是我國尊重和強調國際條約義務的體現,也是進行國際經濟、科技、文化交流的需要。因此,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法律適用規則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規定相同的,則應當適用這些規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我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應當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如果加入該國際條約時,我國有聲明保留的條款的,則我國已聲明保留的條款的規定在我國不適用。

  根據上述原則,本條對本法與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活動的國際條約的關係作出了兩方面的規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活動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應當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另一方面,我國聲明予以保留的條款除外。目前,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有關的國際條約主要有《巴塞爾公約》、《防止因傾棄廢物及其他物質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約》及其議定書等國際環保公約。

  第九十一條本法自200541日起施行。

  【釋義】本條是關於本法時間效力的規定。

  一、本法於200412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541日起施行。通過與實施二者間隔將近四個月,在這個期間,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學習修訂後的這部法律。本法在許多條款規定了政府、有關部門在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方面的責任,必須深刻理解、貫徹,與此同時,採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廣大人民羣衆廣泛進行宣傳,爲本法的實施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廣大人民羣衆通過學習,瞭解法律的規定,知道哪些是法律禁止的行爲,哪些是義務,哪些是權利等等。這些工作都將有利於本法的實施,四個月的準備期的目的就在於此。

  二、法的效力範圍,包括空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時間效力三方面內容。空間效力,是指一部法律在什麼空間範圍內發生效力的問題。對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對什麼人發生效力。時間效力,是指法律生效和失效的時間問題,以及法律對其頒佈實施以前的事件和行爲有無追溯力的問題。本條規定的是本法的時間效力。法律制定出來後,只有施行了才能達到立法目的,因此,每部法律都有施行日期的規定。

  我國法律的生效日期,一般由法律本身做出規定。通常有三種情況:一種是自法律公佈之日起生效;另一種是法律公佈後並不立即生效,而是經過一段時間纔開始生效;第三種是法律公佈後先予以試行,而後由立法機關加以補充修改,再通過爲正式法律公佈實施,但在試行期間也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法的生效日期屬於第二種情況,即只有到200541日後,才發生法律效力。

  我國的法律一般只規定法律的生效日期,不規定失效日期。法律的失效日期,常見有兩種情況:一是確認與新發布的法律相牴觸的法律無效;二是隨着新頒佈法律的施行,原有相應法律失去繼續實施條件而自行失效。

  法律的溯及力的問題,即對其生效以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爲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不具有溯及力。依照各國法律的慣例,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本法實行不溯及既往原則,即本法對施行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爲不發生效力,這些事件和行爲只有在本法施行後仍然存續的才適用本法的規定。

  三、這裏需要說明一下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與修訂前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銜接問題。首先,修改後的法律的生效日期與修改法律的形式有密切聯繫。目前修改法律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對法律進行的修訂,即對法律作全面修改,重新予以規定就是產生一部新的法律;另一種是對法律進行修改,即對法律的部分條文通過修改決定的方式予以修改,未修改的部分繼續實行。因此,法律修改後的生效日期也有兩種形式,屬於修訂法律的,因爲作爲新的法律對待,一般是重新公佈法律的生效日期;屬於對法律作修改決定的,一般不修改法律的生效日期,只是規定法律的修改決定的公佈日期,修改部分執行修改決定的生效日期,未修改的部分執行原來法律規定的生效日期。這次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做了全面修改,是通過修訂方式產生了一部新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因而本條明確規定:本法自200541日起施行,因此,本法的生效日期爲200541日。在200541日以前,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仍然有效;但是,自200541日起,修訂前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不再有效,必須執行修訂後新公佈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報名留言
報名留言
看樣項目名稱
*
企業名稱
*
聯繫人
*
手機
*
電子郵件地址(無的,填 1@1.cn)
*
其他
驗證碼
 換一張
*
提交
首頁                  產品介紹                  業務公告                  新聞中心
021-37605588 (08:30-16:30)